中心新闻

探索庭审方式改革与司法人才培养的协同发展 ——“贴近审判的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的协同发展”研讨会综述
2018年01月06日    本站原创
打印  字体

          2017年12月16日至17日,由复旦大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市第二级中级人民法院、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的“贴近审判的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的协同发展”研讨会在上海隆重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司法机关、高校、科研机构等专家学者近百人,围绕新新型审方式与司法人才培养和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新型庭审研讨对深化我国庭审改革和司法人才的培养的现实问题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开幕式上,复旦大学校党委副书记刘承功指出,自2015年以来,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先后与江浙沪广8家法院合作开展庭审方式改革,通过新型庭审示范庭的拍摄,教学、科研成果得到了有效转化,庭审效率、质量和透明度得到了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庭审的创新实践通过优质摄像进入课堂,实现了课堂教学手段和呈现形态的创新,实现了系列真实庭审录像的直观教学;学生看到的是体现新理念、新方法的新型庭审,并能对庭审中程序、实体以及法官和律师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的评论,从中学习法学理论和实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盛勇强指出,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必须提高庭审的效率和品质。无论是效率的提升还是品质的改善都离不开司法人才的培养。今天研讨会的议题“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协同发展”,既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

一、新型庭审的探索与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顾伟强院长主要就二中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章武生教授团队合作,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开展“1+3”庭审方式改革(“1+3”庭审方式改革是二中院领导对现代庭审理论核心内容的一种形象概括——编辑者注)的情况进行了交流。顾伟强指出,传统民商事庭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传统庭审对庭前准备不够重视,往往是庭后阅卷定案,或者无数次地开庭。二是庭审中对整理和过滤争点不够重视,导致将事实调查等同于全盘过证据,效率不够高。三是庭审中对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阶段的关联性不够重视,导致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不能紧密的结合。四是庭审中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释明不够重视,影响当事人。针对传统庭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二中院党组在去年6月份正式下发了《关于在民商事审判中开展 “1+3”庭审方式改革试点意见》,通过制度来推进庭审方式改革。同时,选择资深法官和业务骨干拍摄“1+3”示范庭审,开展庭审观摩活动,并将试点成果在全院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全面推开。

         浦东新区法院院长张斌介绍了浦东法院新型庭审探索的情况。他指出,浦东法院是最早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合作开展庭审方式改革项目的法院。从项目启动至今,开展了多种类型的活动,,除多次邀请章武生教授做庭审改革方面的讲座外,浦东新区法院还邀请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其他高校的专家学者,围绕突袭裁判的防止、争点整理和调查辩论合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特别是近半年来,浦东法院确定优秀法官和选择适合的案件,为新型庭审的试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拍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庭审示范庭。

  上海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周越强就新型庭审理论在上海民行检察监督中的实践做了专题发言。他认为,庭审改革带来庭审程序和方式的变化,对检察院民行部门办理案件,不论在监督方式、办案思路,还是在监督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他从案件审查方式改变,监督能力提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秘书长焦亚尼就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交流和借鉴,以及新型庭审理论在仲裁中的运用等多个问题做了介绍和分析。

         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负责人章武生教授在会议期间分别就“现代庭审改革的起因、目的、内容和方式”和“新旧庭审方式比较:以一起建筑工程案件为例”作了主题发言。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与境外教授和实务人员合作,连续3年为学生、教师和法官开设《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课程。这些理论的应用对提升庭审的效率和品质具有重要价值。章武生认为,现代庭审理论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争点的确定、疑点的排除和释明权的行使。第一,争点的确定,包括争点确定的时间、方法、准确度等。比如,“争点确定前不得调查证据”是德日等法治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由于缺乏这一规定,许多案件是在与争点有关无关证据全部审查完,大量庭审时间被浪费后才确定争点。第二,疑点的排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整个庭审都是围绕争点和疑点排除展开的。而我们不少案件的审理基本上没有疑点的排除,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也就不难理解。第三,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心证的公开。如何对此设定衡量标准呢?这个标准就是,通过法官的释明和心证公开,人们能不能对裁判做出合理的预期。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释明提出证据和意见影响法官的心证,可以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讼,把纠纷真正解决在一审。

  伴随着领导和专家的发言,新型庭审的汇报也在穿插进行。此次会议参与交流的共有6个示范庭、1个模拟庭,其中有5个庭审基本上完整播放了庭审的实况。由于庭审紧紧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庭审透明度高,释明到位,严控无关信息进入,绝大多数庭审时间都在35分钟左右。

    审理案件中的法官:

  有2个庭审采用了播放和解读相结合的方式。在模拟庭的播放和解读中,审判长胡震远就同一案件三种不同的审理方式进行了比较。这种比较包括新旧庭审方式的比较和德国法官运用德国法律对该案件审理方式和结果的比较。

   在示范庭的播放和解读中,虹口法院院长席建林结合自己拍摄的新型庭审录像的播放,分析了新型庭审方式的制度创新与效果。他认为,新型庭审方式改革的制度创新主要在于改变了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庭审架构,重构以争点确定及其事实查明、排除疑点、形成心证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模式。这一架构的基本前提,是庭前双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诉答和质证,从而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已经能够基本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进而有效整理争点,达到固定诉请、固定证据、固定争点“三固定”的效果,有效排除了与争点无关的信息进入庭审,为庭审的高效集中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理论界对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协同发展的评论与建议

        在这个板块中,多位资深学者对新型审判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表示,这次会议还是让他感到了震撼。他认为,章武生教授团队和上海法官做的这个改革是一个方向,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增强规则的意义,使审判更加理性。这会让法官从中获得一种智识上的快乐。由于庭审理论与庭审技术的运用,自然也就提升了法官的地位,增加了法官的权威。按照这种方式归纳争点,围绕争点审理并释明后,律师发表不同意见和你交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判决,法官对律师来说,就可以显示出理性的力量;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还会使律师和法官形成一个共同体。因为当你说一个争点的时候,要获得律师的认同,或者律师提出争点,你觉得可以接受,那么这时候大家其实是在限定了一个用什么话语、什么样的方式来讨论这个问题。不像以前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会给你反复去讲他的那个事实问题、他那些抱怨,而你做法官的这个智力是体现不出来的,你只能去劝说他,表现出一个好人的形象。这也是为什么中国的优秀法官基本上都是母亲型的法官,这实际上反映了我们过去的法官,必须以情动人。而在这个新的庭审模式下,由于有更多的律师参与和法官来共同讨论问题,会使得律师和法官形成一个共同体,当然这也需要对律师进行新的规训。朱苏力认为,这个改革是为了提高、改善法官自己的命运,同时也在改善法官自己命运的过程当中,促成了法律职业的变化。当然,在这个过程当中,也还需要有许多其他的制度配合。

        清华大学教授王晨光认为,贴近审判实务的人才是可以培养的,法学院应该做这个事情,法官培训学院更应该做这个事情。我们以前在这个方面做的很不够。我们看一看多其他国家的法学院系的教授,有很多都是做过律师,做过法官助理,甚至当过法官,再从事法学教育的。为什么大量的律师、法官到法学院去上课。他们讲的很多都是第一手的经验性的东西,第一手的法律运用的东西,案件分析、焦点的归纳梳理。我们法学教育当中这么一个短板要及时的补上去。

  王晨光认为,这样一个庭审方式的改革,在理论准备方面必须要下足功夫。也就是从原来的简单的概念引导的司法改革,转变到更加务实更加贴近生活、贴近中国实践的一个转变。这个与我们国家的发展也是契合的,就是说,到了一定的时候,中国应该提出自己的审判理论、审判模式。这个庭审方式改革实际上是要通过一种标准化、要素化、模式化的改革来应对千姿百态、鲜活的个案。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庭审时间的缩短会不会导致庭前的程序增加。如果把庭前的那个阶段加进去,新型庭审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了工作量,还是把工作量剥离给了助理,剥离给了庭前,我们是不是真正在效率上实现了提高(不少参会人员提出类似疑问,实际上这也是此次庭审改革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并做了数据采集和问卷调查,以防止将庭审的许多事情推给法官助理和律师——编者注)。

        上海市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主任沈国明认为,播放的新型庭审视频让代表们比较清楚全面地了解了目前为止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和法院合作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所采取的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看完之后总的一个感觉,现在大家对于这种改革是基本形成共识的。改革由原先确定的几个法院走向更多的人。这样的改革,是司法制度走向现代化的举措,同时也是现实的需要。他认为,章武生团队不仅对审判理论有深入的研究,对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庭审都比较了解,而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把一些理论通过试点全面运用到实践当中去。现实需要这样的理论家和大量优秀法官的参与。

  上海市法制办主任茆荣华指出,章武生老师通过一个建筑工程案件不同方式的审理,对新旧庭审方式的效果进行了深入的比较。他不仅研究庭审改革,而且自己也亲身实践这样一个办案过程,建筑工程纠纷,确实法官一般不大愿意办,证据多,争议也多,时间往往也很长。章老师实战当中有这么好的效果,法院确实应该吸收借鉴,特别是如何把握心证公开的尺度,增加庭审的透明度,提高裁判的接受度。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成良表示,这是他十年来收获最大的一次会议,学到了特别重要的新理论、新知识。他认为通过庭审改革显著提高审判效率是可能的,也就是说,特定案件提高10倍甚至20倍效率是有可能的。绝大多数案件,效率提高一倍到两倍也是有可能的。我国目前的庭审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是把大量的时间都用在了对裁判结果没有意义的事实的调查和确认上,二是当事人对法官整个心证的形成过程,往往处于一种茫然状态,这样就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受到极大的影响。庭审改革的目标,一方面是要提高效率以及提高庭审质量;另一个方面就是通过改革,能让当事人明白他败在哪,赢在哪。这对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认为,这样的一种教学方式,首先是改变了我们传统的诉讼法学的教学问题意识,也改变了我们的人才培养的方式,从而提出了新的问题意识。改变有两点:第一点就是改变了教学的主线。过去我们更多的是以法条为主线,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安排教学内容。实际上我们应当是以诉讼过程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为主线。在我们的教学当中,我们可能会从庭前准备要做什么样的事情,诉讼开庭审理做什么,按照这样一个动态过程来考虑问题。第二个就是,这样的一种教学方式也有助于促进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发展,甚至是一种创新。比如说从诉讼模式这个角度,今天大家谈到很多的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而在这样的一种审判方式当中,它很深刻的体现出了协同主义的模式,也给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体验,或者是经验的素材。

        南京师范大学刘敏教授认为,从新的庭审改革理论来看,这里面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一个庭审请求权保障的理念。这样的一个理念,实际上说大一点的话,跟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保障理念是一脉相承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诉讼里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那么法院对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该当事人就证据材料、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有充分发表意见和主张的机会,并且由此而影响法院的审判,这个权利实际上就是庭审请求权。那么法院为什么要行使释明权?为什么要公开心证?实际上就是当事人能够充分地提出证据,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从而影响法官的审判。

        华东师范大学吴泽勇教授认为,无论美国、德国还是日本的庭审方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和优点。而我国庭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找到适合中国民事纠纷解决的庭审方式,并加以推广,以大幅度提升庭审效率,实现同案同判。他也认为,目前民事诉讼庭审的确普遍存在着争点不明,大量时间被浪费在无关紧要的事件上的问题。这一点,在判决书的说理中也有反映。他认为,我国未来的改革还是要坚持从确定请求到确定事实争点,再到展开证据调查这样一个基本的逻辑,至于制度细节则不妨在广泛讨论、充分试点的基础上边走边看。

  复旦大学法学院白江教授结合德国司法考试的实例,向大家展示了德国司法考试的基本形式。

三、实务界对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协同发展的评论与建议

   最高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认为,复旦大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这场研讨会,总结交流了八家法院前期庭审改革创新做法,分析梳理了实践中存在和理论上一时还难以解决的诸如防止“突袭裁判”、加大“法官释明”、“心证公开”等等问题,特别是把庭审改革和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改革这两个话题结合起来研讨,让人耳目一新,意义非常重大。这是法学院和法院相结合,发挥各自优势,谋划攻克司法难题一个有益尝试,是我们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将改革进行到底的一个务实举措。他谈了三点意见:一是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二是进一步完善程序制度和工作机制,细化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增加制度的执行力和吸引力。从改革的角度讲,就是要深化改革,让制度配套成为体系,让好的经验成为新的规范,既增加法官的司法能力,又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大法院、法学院的合作,以敢闯敢试、善作善成的精神,不断总结现代庭审示范改革的经验,让改革的效能进一步释放,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最高法院应用研究所所长蒋惠岭认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审判方式改革,又是一个轮回。不管从法官素质到整个的司法体制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重提庭审方式改革或者叫新型庭审方式改革,是有非常好的条件的。现在章武生老师把这个问题又提炼,特别是与国外庭审的比较,提出了系统地现代庭审理论,开设了专门的课程,并与法院合作拍摄在新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庭审,上升到这个层次,我相信未来应当是非常光明的。

        最高法院司改办副主任熊秋红教授认为,章武生团队与法院合作推进新的庭审方式非常有价值。她谈了四点:第一,是新型庭审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这种效果归总起来说,是大大加强了裁判结论的说服力。新型庭审改革符合程序自治原则,其直接针对的是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袭性裁判。而突袭性裁判的现象是一种审和判分离的一种状态,不符合程序自治原则。第二,现在的这样一个改革针对争点和疑点来展开,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官“硬判”的问题。十多年前我们搞审判方式改革的时候也搞了一些比较法的研究,当时观摩中国的庭审最大的一个感受就是控辩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最后庭审进行完毕以后,疑点还在,根本没有得到澄清,法官就感觉是硬判,所以这就是很大的一个问题。我通过今天看了好几个庭审的录像,现在的这样一个改革,恰恰是能够有效的去解决这样一个硬判的问题。第三,我觉得从一个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样一个程序改革对比的角度来看的话,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刑事程序改革里面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它针对的问题是侦查中心转到审判中心,要庭审实质化。但是反观民事诉讼,在四中全会决定里面没有提出最关键的改革应该是什么?存在的最大最严重的问题是什么?是不是可以归结为一个裁判的可接受性的问题。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那就要防止突袭性的裁判。防止突袭性裁判,就要紧扣案件的争点和疑点来展开,法官就要充分释明。章武生团队这个改革,针对我们过去的问题来展开,过去我们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就是说往当事人主义方向走,弱化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样一个职责。因为我们过去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过去法官在庭外负责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那你现在就是把这样的一个任务转到庭内来完成的时候,这个法官他怎么在庭内来完成这样的一项工作呢?通过章武生团队所尝试的这样一种改革,比如说他通过法官的释明权的发挥强化了实体公正,然后通过公开心证来强化了程序公正。实际上使法官的这种积极仲裁者的作用得到一个恰如其分的一个发挥。第四,这个理论可能能够更新我们对于繁简分流的认识。繁简分流反而形成了一个方向,繁者更繁简者更简,好像还不能简单的这么讲,就是繁者更繁只是做加法。实际上章武生团队这里面也有做减法的成分,它是一种包含效率的公正,是审判功能的一个优化。

        最高检察院民行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认为,章武生团队真正抓住了诉讼改革的关键环节。庭审改革、释明和争点整理,都对提高庭审的质量有很大的作用。新型庭审到底能够给我们诉讼公正带来一种什么样的积极效果,从今天的演示中可以初见端倪。章武生团队抓住了庭审这一项诉讼活动的本质特点。第一,庭审活动有一些功能是可以疏解的,凡是不需要在庭上展示的,凡是不需要各方当面质证对质的东西,都可以疏解到非庭审活动当中去,这样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并对司法能力的提高产生强大的力量。总之,新型庭审符合改革方向,符合诉讼规律。

        嘉兴市中级法院院长许惠春认为,庭审对法院来讲非常重要,有代表讲庭审的目标是效率和品质,但客观上现在或多或少或者是比较大的程度上考虑效率更多一点。怎么样在能保证品质和公信的基础之上加快效率,因为现在案件增加的非常快,法官反而减少了,这就倒逼着我们必须提高庭审效率。这个新型庭审方式的改革,好处确实太多了,像固定争点、排除疑点,包括两个阶段的合一,简化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等。有些事我们想做,没有做,有些事我们做了一部分,效果不是很好。所以这次能够这样条理化、系统化的进行庭审改革,对我们司法改革务实性的推进,特别是现在讲深化综合配套的改革大有裨益。南湖区法院已经在实践,把这个工作作为明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最高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认为,本次研讨会非常有价值,因为它的主题真正触碰了司法实务中的痛点——庭审方式改革。过去我们谈庭审方式改革,都只强调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但过渡到当事人主义之后,如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案件,如何让我们的庭审与繁简分流改革、网络技术发展精准对接,一直缺乏有深度的探索。章武生老师的研究团队深耕这一领域,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值得我们认真总结推广。何帆认为,要适应现代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有三个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第一个就是法学院学生的培养模式。我也赞成苏力老师的,法学院不是培养他们直接做律师、法官的,还是要以法学理论基础教育为主。但另外一方面,法学院教育还是要健全学生的知识结构,为他们将来走入法律职场做一些准备。比方说,章武生老师的庭审视频教育就非常好。第二个就是完善法学院学生在司法机关的训练模式。法官助理完全招在编助理肯定不够,所以现在很多法院都有实习助理,这方面的潜能还能进一步挖掘。第三个就是未来法官的成长模式。未来除了律师和学者之外法官的主要来源还是法官助理。对于法官助理,还是要明确他们怎么样一步步成长。

        南京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姚志坚表示,南京中院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全程参与了章武生团队庭审改革的项目。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主要有这么几个体现,一个就是庭审效率大幅度提高,复杂案件的开庭次数明显减少。第二个就是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第三个是增加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沟通协作,使争议焦点更加突出,提升了案件裁判的准确率。第四个是在法官指挥上,当事人围绕争点充分的举证质证,言辞原则、直接审理、自由心证等诉讼原则得到了比较有效的贯彻,发挥了应有的程序功能,提升了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度。正像我们这两天会议上所展示的新型庭审方式改革的初步成果还是比较明显的,那么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在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下,我们在这个领域里面应该有更大的建树,更多的成果。

         中山市法院院长罗嘉浩谈到,中山法院通过请章教授到中山法院授课,开始了新型庭审的实验和示范庭的拍摄,以及在相关会议上交流,取得了很大的收获。中山市法院的运作模式可能跟全国的其他很多法院有很大不同,改革的思路是这样,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责任制,就是确定了法官的三个定位,审理者、裁判者、负责者。改革以后,法官除了这三项工作以外的所有工作是跟法官没有关系的,大部分工作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去解决。那么为什么要重视庭审改革?就是刚才王教授讲的为了提升庭审的品质和标准化的问题。

  上海高院民一庭庭长殷勇磊认为,这个庭审改革是非常有意义的一个改革,也可能是走向高端司法审判的这么一个发展趋势。它对庭审的许多方面都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讲庭审内容方面,从以前大堆的证据、大量的事实转向了就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事实进行庭审,是内容上的一个重要的转变。庭审方式上,可能是从法官主动的去纠问大量的事实,到多方形成一个对话式的、协商式的这么一种方式来展开。第三个就是从庭审的功能上来看,由于这样的一种庭审方式,可能会使庭审的预见性功能,就是当事人对自己个案的这种审判和最终的结果的预见性的功能增强,这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从司法人才培养这个角度来讲,新型的庭审它可以进行更大范围内的研究和实践的话,对于人才的要求就比较高。因为这样的模式要推广的话,他对驾驭庭审的法官更高的要求和技能,从事庭审的代理律师随着这种方式的开展,也需要不断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自己的一些方法技能。从这个角度讲,人才培养可能是一个更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上海市二中院宋学东副院长发言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宋健发言

                  浦东区人民法院徐俊庭长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师班天可发言

         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志强在闭幕式指出:再丰盛的思想盛宴也都会有散席的时候,在最后一轮来自实务界的各位领导和同行们的热情参与之下,又掀起了一个非常大的讨论高潮。那么这两天我想关注的这个主题,或者说指向的核心的问题,还是在如何实现在现在诉讼数量不断增长,而现在的人员编制有相当的限制的情况之下,使得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两方面的工作都能够得到合理的一种安排。前两天我在二中院开会的时候,曾经把它总结为五个方面的要素,就是人员的数量、质量、职责、技术手段和机制程序。我想这五个要素是最后解决人案矛盾的相当重要的因素,也是我想这两天以来大家集中讨论的问题,这个庭审改革的问题,实际上其中的指向是最后一项就是机制性的要素,、罗院长刚刚提到的,要把书记员专职化,实际上现在是可以通过第四项要素就是技术手段,通过电子录入,直接把声音转换成文字来解决,所以技术要素包括这个类案的归纳总结,类案的生成,实际上都是可以可能通过技术要素的手段来。

                                                      会场掠影

                                                         会场掠影

                      会场掠影

                      会场掠影

                                                         会场掠影

 

Copyright © 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淞沪路2005号法学院 邮编:200438
  网站首页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