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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方式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2018年06月24日    来源: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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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方式改革的目标与任务

 

章武生

 

一、庭审方式改革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特别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两阶段划分,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相关制度和做法,与两大法系国家的庭审方式有实质性差别。大陆法系国家的庭审主要是当事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释明、公开心证和排除疑点,而我们的庭审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审查证据的“三性”。不少案件的庭审时间被消耗在审查一些诉讼价值不大的证据上,法庭辩论性严重不足。疑难复杂案件中部分法官准确确定争点的技术、有效行使释明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案件中许多疑点没有被合理排除,法庭审理结束时法官释明不够充分或没有释明,突袭裁判时有发生。当前,我国法官人数多,许多法官超负荷工作,但庭审效率相对偏低,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可以说都与落后的庭审方式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庭审方式改革势在必行。

二、庭审方式改革的路径

  (一)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有效提高法官的庭审能力,改变落后的庭审方式

  现代庭审理论是近几十年来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逐步形成并通过实践检验,有助于法院正确、适时地审理案件,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及当事人对裁判接受度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争点的确定、集中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突袭裁判的防止、释明权的行使、心证的公开,疑点的排除、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内容。这些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法律和事实方面的对话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交换及意思疏通的质量决定了诉讼本身的质量。通过释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会明白法官将如何裁判案件,哪些事实会对案件裁判起决定作用,从而有针对性的攻击或防御,诉讼的效率、公正度、透明度和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由此大幅提升。

  在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与沪江浙粤多家法院特别是上海二中院、浦东新区法院、虹口区法院进行庭审方式改革合作实践中,这些理论的价值也得到了充分印证。从合作法院的示范庭审来看,这些理论均体现出重要价值。其中,争点的确定、疑点的排除和释明权的行使尤为重要,是新型庭审中重点关注的指标。争点的确定包括争点确定的时间、方法、准确度。比如,“争点确定前不得调查证据”是德日等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由于缺乏这一规定,许多案件是在与争点无关的证据全部审查完、大量庭审时间被浪费后才确定争点。其次就是疑点的排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整个庭审都是围绕争点和疑点排除展开的,这在合作法院的新型庭审中展示的比较清楚。只有疑点得到合理排除,法官才能形成心证,审判质量才有保证。而不少传统案件的庭审基本上没有疑点的排除,案件审理质量不高也就不难理解。最后一个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和心证的公开。如何对此设定衡量标准呢?这个标准就是,通过法官的释明和心证公开,人们能不能对裁判做出合理的预期。如果旁听者观看了完整的庭审,就能够大概预期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什么,说明释明就到位了。通过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使当事人能够围绕对自己不利的释明提出充分证据和意见影响法官的心证,从而有效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以及有助于当事人服判息讼,把纠纷真正解决在一审。

  (二)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显著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改变我国法官超负荷工作的状况

  已故的上海高院邹碧华副院长在“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一文中曾指出,就基层法院而言,大部分司法人员所付出的辛劳,用“不堪重负”来形容恐怕不致为过。我们有世界上最多的法官,为什么法官会如此辛苦,笔者认为落后的庭审方式是主要原因之一。从笔者考察的较为复杂的一审案件来看,半数以上案件每次开庭时间都长达半天。而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单次开庭时间超过1个小时的案件很少见到。为什么开庭时间会出现如此大的反差?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许多案件没有适时的确定争点,法官整理争点的技术还有待提高,大量时间浪费在许多不需要审查的证据上。那么,是否庭审时间花的多,庭审质量会更高呢?据笔者观察,正好相反。这些案件往往由于没有适时确定争点或争点确定不当,审查了大量不需要审查的证据,冗长而低效的审理方式反而更容易导致错案、突袭裁判、当事人不满等弊端。例如,某法院前两年审结的一个案件,一审法官先后开了5次庭,开庭花费了大量时间,由于法庭调查时没有确定争点,大量时间浪费在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三性”上,至判决做出时关键事实仍没有查清,重大疑点未能排除。二审法官由于及时确定了争点,仅开庭1个小时就查清了案件事实。该案从反面印证了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争点确定前法庭不得调查证据”之规定的合理性。

  (三)以“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为切入点的庭审方式改革能够大幅提高司法裁判权威性和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接受度

  近年来,我国上诉、申请再审、申诉和涉诉上访案件居高不下,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落后的庭审方式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对解决该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民主、公正的诉讼程序是判决得到社会尊重和当事人认可的重要基础,也是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独立价值。从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案件并没有走向二审,走向再审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使败诉当事人心理上接受判决的因素是什么呢?这个因素就是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因为败诉当事人“已经被给予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失去了客观的依据而只得接受”。同时,程序的“正当性”也是使审判机关获得社会广泛的信任和权威地位的重要源泉。在这个过程中,现代庭审理论特别是其中的突袭裁判的防止、心证的公开、释明权的行使等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现代庭审理论的实践来看,法院应先行整理争点(包括事实上、证据上以及法律上的争点),然后,围绕争点(应证事实)调查证据,并指挥双方当事人围绕争点展开辩论。如果各方当事人对争点的认识或观点与法官的心证不一致时,法官还会提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看法发表意见,提供证据。这样,既能预防突袭性裁判,又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法官作出判决前影响其不当心证,尽量将纠纷解决在第一审法院。

  部分法官由于缺乏对突袭裁判的防止、心证的公开、释明权的行使等庭审理论的充分关注,实践中“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裁判结果难以令当事人服判息诉。即使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要求法官行使阐明义务,实践中也有法官不予充分阐明。例如,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合同效力问题,一些法官即使胸有成竹准备按无效合同判决,也不在庭审中予以阐明,这不仅是突袭裁判,而且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往往没有辩论或辩论不足,极易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不满。那么,心证公开是否容易引发当事人在法庭上与法官的对立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心证公开并非是将裁判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心证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暂时的心证公开,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做判决。其在预防突袭裁判发生的同时,也减少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

  应当说,现行法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经在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为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制度依据。比如,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并进行”的规定。又如“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的规定。再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等等。这些都对争点的确定、心证的公开等现代庭审的理论及其应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当然,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要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理论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集聚各方面力量通过长期、艰苦的工作才能完成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业!笔者在此仅仅是抛砖引玉,期望更多的人意识到该项“工程”的价值,并关注、支持和参与到该项“工程”的建设中来。

 

                                                                                                  责任编辑 / 陈树森  李瑞霞

                                                                                                   执行编辑 /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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