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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发言整理
2014年04月08日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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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发言整理

        2013年12月10日至12日,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在复旦大学卿云宾馆多功能厅隆重举行。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全国33所高等院校与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等6家实务机关,共计48位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案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示范与研讨”、“案例教学经验交流”和“各种案例教学内容和方法的评价、比较及其协调运作”三个单元。与会代表围绕议题,切磋交流教学经验,比较各种案例教学方法,进行了为期2天的深入研讨。现将部分与会代表的发言或书面发言内容整理摘录如下: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开启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新路             

张卫平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般而言,无论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从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也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均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工作需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我们的观察,从法学院或者专门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到实务部门后,如到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要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要三到五年以上的时间。法律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司法实际操作能力,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缺少法律职业技能。实质是没有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可运用实践的知识技能。要实现在校学校法律院校学生所学理论知识的转化,就必须要有一个实践或接近实践的环境状态,使得学生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去理解法律、掌握知识、运用法律、运用知识,使其初步具有运用法律和知识的技能。实践性教学法是人们通常认为能够达成这一目标的教学方法。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主持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就是一种经过实践,行之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学生基本上能够看到全部案件材料,研究和学习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策略和技巧。我们清华大学也开设了以实际案例为分析基本材料的实践性教学课程,例如民事诉讼法案例教学、合同法案例教学,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不过真正地推进实践性教学还需要转变观念,改变以单纯科研成果为教师考核指标的做法,改变激励机制,促使教师将精力投入到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实施中。同时也需要教学单位给与更大的支持——政策和财力方面的。因为实践性教学法将比其他非实践性法需要更多的投入。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定位及其与其他案例教学方法的比较

章武生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The Comprehensive Case Method)是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其特点是学生能够掌握全部案件材料,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包括初审阶段在内的全方位模拟训练。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Case method)的相同之处在于均旨在教授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学生主要是研究上诉法院判决,且由于学科划分,案件被剪裁,学生不能够看到最原始的案情,无法对初审阶段的律师技能进行全面训练;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是打破了学科界限并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的案例教学方法,学生能够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包括初审阶段在内的全方位的模拟训练。由于以上区别,美国的个案教学法适用范围比较广,法学院的教师基本上都在运用该教学方法,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则小很多,它是在学生学完法律主干课之后在高年级开设的一门跨学科必修课程,不管是本科生还是法律硕士均是如此。

        近年来,也有不少高校借鉴德国的“实例研习”在部门法的授课中开设专门的案例教学课程,但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关注个案的全过程而非仅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所不同,也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打破学科界限并与真实案件完全接轨方面有重大差异。

        近年来,由于国家和各高校的重视,我国法学的案例教学有了长足的发展,案例教学方法呈现出五彩缤纷的景象。此次研讨会上,张卫平教授、葛云松教授和蔡彦敏教授分别对民事程序法案例、民事实体法案例和法律诊所案例教学的精彩演示,就是近年来在我国部分高校新出现的案例教学方法,这些案例教学方法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和理论水平均有较大帮助。但是,其高昂的成本也必然会影响到其在法科院校的普遍推广。

        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尽管只是为了加深学生对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是讲演式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知识传授环节,能够利用较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帮助学生感性地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则与法学原理,提高学生的实务技能方面还是具有重要价值的。特别是该案例分析涉及到法学院绝大部分教师,其深化的意义也更加重大。

    

诊所法律教育的真谛

蔡彦敏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与复旦大学学生合作以模拟方式呈现于会议的,是中山大学法律诊所课程中一个真实的“诊所学生接待当事人”的情境,所涉及的退休老人诉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是诊所学生所办理的一个真实的案件。退休老人在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委托诊所学生进行二审诉讼代理。诊所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了充分的诉讼准备,参加了二审开庭和进行了法庭辩论,证实了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成功地使案件发回重审,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诊所法律教育,是我国法学院中开设的一门新型课程和一种新的教育模式;模拟,是诊所法律教育中所采用的互动式的教学方法之一。诊所法律教育通过模拟以及课堂讨论、单独指导等多样和互动的教学方法,特别是通过让学生亲力亲为办理案件,为学生提供综合性的实战环境,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与研究能力、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观,并贯彻服务社会、从实践中学习和促进社会正义等理念。

        诊所法律教育中最实质、最精华的内容,是老师培训和指导学生办理真正的法律援助案件,学生像律师一样工作,为真正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服务而学习。而法律诊所的当事人主要是处于社会底层的普通民众。在学生与这些真实的当事人接触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能更真切感受当事人的需要与期待,更切实感受自己的法律服务对促进社会正义实现的作用,从而激发其作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诊所学生在解决方案、解决过程以及结果令当事人和老师满意时所获得的成就感,以及在解决过程或结果遭遇困难时所获得的挫败感,还有在积极应对和克服困难的坚持和努力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各种感受,只有在办理真实案件中才能真正获得。在办理真实案件过程中,诊所学生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当事人、遇到许多无法预见的法律或社会问题,有些问题可能甚至连指导老师以前也没有遇到过,这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激发学生的潜能,也更有助于形成学生与老师之间共同探讨的良好氛围。因此,诊所课程的学习经历对于法学院学生的全面塑造具有独具和不可或缺的价值。

校的一种新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学实验教学系统”的尝试

蔡虹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教育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事业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事关高素质、专业化法学后备人才的培养。教学方法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此次研讨会以案例教学方法的研究和交流为中心,吸引了来自全国诸多高校以及实务部门的同仁,与会代表对章武生教授的个案全程教学法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式展开的热烈研讨,令我受益匪浅。许多代表对本次会议进行了高度评价,可以说这是案例教学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会议。

        我们学院领导対此次会议高度重视,并安排我在教学会议上就此次研讨会做专题发言,我们会进一步深入研讨各种案例教学方法,并结合我们学院的实际借鉴和引进,以丰富我们的实践性教学,提升学生的实务水平。

        笔者认为,不论是哪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模式,都担负着“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化为实践”的功能。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有高质量的课堂教学,这是实践教学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鉴于现在学生的校外实习越来越流于形式,实习的质量大打折扣,因此,在课堂教学完成之后,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开展校内实践教学很有必要。

        借此机会介绍一下我校的一种新的实践教学方法:“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g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缩写“LETS”),这是全新的法学实验教学软件平台。以培养法律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为直接目标,根据互动参与式体验教学法的原理,运用法律业务模拟技术,开发了系列法学实验模块,涵盖立法、执法、诉讼与非讼业务四个方面。LETS通过信息技术创造了多种虚拟法律工作场景(即具体法律业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界面),实验者通过模拟担任法律业务的不同角色,在网络化的工作界面上进行互动,从而实践设计的特定任务。学生在这个系统里检验课堂知识、亲自完成角色任务、锻炼动手能力,解决疑难问题、培养法律思维。以民诉法的试验项目为例,从原告起诉直至法院判决宣告的全过程皆由学生完成,教师辅以必要的指导。这种方法比较适合我们这种学生人数较多,采用小班进行实践教学比较困难的法学院。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法学院的推广和运用

张艳丽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严重问题是对在校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缺陷,法学院毕业学生到了实务部门很难很快适应和顺应司法实务环境。由此,教育部确立了应用型、复合型、国际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其目的和出发点在于如何提高法学院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水平,以缩短法学院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距离。法学教育三十年,尤其是最近几年全国各法律院校都在积极探索有效地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的教学方式,这些方式包括案例式教学、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专业实习等。但是,这些教学方式都多多少少带有不同学科、学生受益面、训练实务深度等方面的局限性。本次会议所讨论的章武生教授首创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打破了以往法学院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法律学科局限性,同时,其全过程教学方式也增加了学生受益面和实务受训深度,克服了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和专业实习的缺陷。“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特点和优越性,说明了它是一种经过实践教学经验总结出来的全面可行的教学方法。本人认为,这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值得在法学院以下教学环节推广和运用:1、打破原来单独法律学科案例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设立综合实体法和程序法学科案例式教学,使学生在一个课堂里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全面培训;2、改变原来模拟法庭教学的模拟性,将法庭训练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全景式实战演练,提高学生以法律职业者和当事人的思维方式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3、与法律诊所课程结合,在法律诊所运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扩大了教学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诊所小班上课成本过高的问题。当然,以上教学环节的落实,还要解决和提高授课教师对于跨学科实务知识和能力的具备问题。

对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点思考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多方面的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深刻的改革。我认为,应当借鉴德国经验,将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主要培养法官能力,即,培养学生掌握我国主要的实体法、程序法的基本知识,并具备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能力。在课程结构上,我认为基础的部门法课程最为重要,特别应增加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的学分数,并增设相应的案例练习课;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亦应具有重要地位;也应重视实务技能课程,但应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此外,还应当为法学本科生开设一批以社会科学为主的课程,作为“预备知识教育”。我设计了一种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学制,可供部分法学院采用,并建议法律硕士项目以及四年制本科项目也进行重大调整。

        法学教育改革中最困难的部分是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案例练习课。讲授课只能传授知识,只有练习课才能培养技能。案例练习课对于培养法律技能具有重大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它可以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帮助学生将融贯在法条背后的法治原则、司法职责内化为自己的思维习惯;训练学生掌握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培养其养成对法律背后的社会问题和政策问题的敏锐洞察力,并了解如何将其应用于法律解释;训练其检索、阅读、归纳、评价法律资料的能力;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以及与不同观点进行交流的能力;锻炼学生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等。我建议,针对本科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这四个部门法基础课程,设置必修性质的案例练习课,与相应的讲授课程同时开设。此外,应当在本科高年级开设几门限选性质的案例练习课程,可以包括刑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等领域,要求学生必须在这几门之中选择一门。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一些兄弟院校已经尝试性地开设了案例练习课,积累了不少教学经验。再经过一些年的积极探索,应当可以具有推广价值。

从分析案例到处理案件

                    ——案例教学法的转变

邢海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兼任徐州中院副院长)

        法学院培养的大多当是实务人才,其中不少要去担任法官,法官的任务就是通过审判解决案子。案例教学是培养学生法官思维和审判技能的重要手段。然而,我们之前的观念和方法存在很大偏差。以前所谓的案例教学不过是用案例去解释法律术语、条文和制度,或者据以加深对法学原理、学说和理论的认识和理解。这些案例有的是虚构的例子,至少是经过裁剪的素材。拿民法案例来说,其中剔除了事实的认定过程,也删除了与行事、行政交叉的部分,甚至去除了与所要分析的特定概念或制度无关的民事内容。这哪里是案例教学?实质上还是理论教学。真正的案例教学必须是“案件导向”,应当使用真实、完整乃至“活动”的案例。案例分析时,应当讨论案例已经涉及和将要产生的所有问题:事实认定;民事、行政、刑事、程序;立案、审理、上诉、再审、执行等。还要引导学生关注案例的社会背景以及影响裁判的各种因素。应当组织学生模拟审理案件,然后模拟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身份写作相关法律文书。案例分析和模拟审判中应当邀请公检法机关的人员以及律师参加,请他们给予点评和指导。为此,法学院应当增加更多的专门进行案例教学的课程。进一步,法学院应当将案例教学的课堂延伸到法庭和法院,可以组织学生前往观摩审判,甚至商请法院到学校来开庭。更为重要的是改进学生的实习工作。实习期应当连续且为一个学期,实习单位比如法院应当由学校负责联系。学生到了法院不能仅仅去装订卷宗或干其他杂务,而应当能够观察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的整个流程,体会合议庭、审委会以至上下法院间的所有活动等。总之,学生应当尽可能接触真正的案件,还要模拟乃至“充当”法官,去分析处理鲜活的纠纷和矛盾。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切合实务需要的人才,也才有助于学生很快地适应法院等部门的工作。

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

 唐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执行院长)

        “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目标,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一教学模式的内容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课堂双师同堂解析案例,二是法庭审判观摩,三是学生模拟审判。

        一、课堂实践教学内容

        “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的教学内容体系,在设计理念上,本着整合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实践教学内容,强化案例教学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在具体结构设计上,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司法审判的一般流程设计讨论、训练的专题,每一专题由若干典型案例组成,包括: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当事人能力及当事人的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诉讼中的证明;审判程序及司法文书的制作。

        二、“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课堂教学的实施

        “双师同堂解析民事案例教学模式”以学生为教学主体,以真实案例分析为教学内容,采取师生间互动的教学方法,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具体做法是:第一,精心制定教学计划和准备教学内容。在教学内容上,以实践审判流程为基础,分若干主题精选案例,提出训练目的及要求,并就所讨论案例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拓展训练。第二,在课堂教学中,由讲授实体法的老师与讲授程序法的老师共同主持,开展“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和”师师互动“的教学方法。首先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对案例进行讨论,每一小组选出代表上讲台发表本组的倾向性观点,在阐明观点的过程中,两位老师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的角度提出问题,扩展学生的思路,其他学生也可以针对发言学生的观点提出质疑,最后由两位老师对同学们的观点进行点评,提出解决方案。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我们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了教学课件和视频,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争议的案例,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司法实践教学环节

        司法实践教学环节由法庭庭审观摩和模拟审判两个部分组成。

        (一)法庭庭审观摩。利用学校和学院建立的教学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到法院观摩庭审。庭审结束后,要求学生就所观摩的庭审情况写出评价报告。

        (二)模拟法庭审判。选择实践中的案例,个案全过程模拟司法审判过程。由学生模拟律师、法官,模拟案件从律师接受委托、起诉、审判的全部过程。聘请执业律师、法官指导。

案例教学法:目标定位与教学规范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作为实践教学的方法之一,案例教学的目标应当定位为:职业能力培养,其中包括两个层次:第一,研究能力,即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第二,职业技能:法律思维(用法律的判断)、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技术(举证责任分配、逻辑推理)。因此,案例教学不能仅限于“举例说明”,模拟法庭教学不是学生“模仿表演”,诊所教学也不仅仅是带学生办案件。教师要紧扣训练学生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术的教学目标,采取“问题带入式”教学法,也即研究式、探究式案例教学法,随着案件资料的展开,引导学生不断发掘新问题。

        当前案例教学法得到广泛适用,但没有统一的教学规范,基本上是教师们凭感觉各行其是,教学效果参差不齐。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按照司法程序阶段,结合实务经验,提炼出若干关节点,进行针对性训练。具体可以分解为以下教学内容:(1)争点整理,训练学生进行诉的识别,确定诉讼标的,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反诉、是否有诉的合并、是否需要中间判决等;(2)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筛选,训练学生证据规则意识;(3)实体法律检索、司法解释检索;(4)学说检索与判例检索;(5)裁判结论及理由论证。

        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近几年的实践教学改革中,尝试了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方式。其中案例教学法的使用最为普遍。而且案例教学的方式是多元化的。既有课堂教学中的“以案习法”,也有与课堂教学配套的实案训练,即“案件全过程训练”,还有以“高年级研讨课”形式开设的案例研究课程,如《经济法案例研究》等。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案例教学基本规范,并以此指导教师在刑法与刑诉法、民法与民诉法、证据法等领域开设更多以案例研究为内容的高年级研讨课,作为核心课程的深化教学环节,扩大学生受益面。

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熊跃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近年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使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方法中的重要性凸显。通常而言,法学案例教学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运用具体案例来说明、分析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二是运用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解决实际案件,这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的。案例教学法可以通过列举、讲评、研讨、旁听、模拟等多种形式加以展现。案例教学法能够为学生模拟真实的法律环境,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与素养,从而能够尽快适应法律实务岗位的需要。案例教学法的成功运用离不开最核心的两个因素:一是人的因素,需要既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同时又有一定实务经验的师资;二是合适案例的选择。案例选择应注重真实性、新颖性、典型性、综合性、多样性。当下,各地法院判决书上网丰富了选择案例的素材,为案例教学法的广泛运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

       我国,随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视,案例教学法得到广泛运用,诸多高校法律院系对案例教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探索,其中,章武生教授领导的教学团队所创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即是创新案例教学方法的典范。我个人对章武生教授长期以来在深化案例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层面所付出的巨大努力表示由衷的敬意,也祝愿“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一颇具中国法学实践教学特色的教学方法能够得到更广泛的传播与运用。

 “个案全程教学法”的体会与思考

廖永安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

        非常感谢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邀请,我与我院肖伟志副院长于2013年12月10日至12日参加了由贵中心举办的“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在研讨会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教授给我们全方位展示了近年来他们在案例教学方面所做的改革和创新,使我们受益匪浅,特别是以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为首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教学团队的精彩演示,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让我们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了全面、细致的认识和理解。作为一种颇具创新性的教学方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够充分利用真实案件所具有的教学元素,充分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教学内容,全方位、全过程引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这对于系统化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专业思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解决教学内容单调、教学方法单一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所引发的诸多问题。由章教授为首的教学团队所研究和实施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对于我院继续加强教学改革,特别是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方面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我们将结合我院已经开展的案例分析课程体系和模式改革、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方法的推广应用、当事人参与型实践教学模式改革,进一步挖掘真实案例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价值,为法学教育研发更多、更有意义的教学方法。

“示范庭审教学片”在案例教学中的运用及其效果

鲁晓明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副院长)

        "示范庭审教学片”引入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单纯进行课堂讲授、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之不足,对于学生了解案件真实审判情况、增加实践能力,具有积极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实践中“示范庭审教学片”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从老师到学生对于“示范庭审教学片”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都不是很看好,一些使用过“示范庭审教学片”的教师开始向传统课题讲授回归,或者以模拟法庭等其他教学方法取代。除了存在教师们对传统教学方式偏爱这一情感因素之外,主要存在下述原因:第一,教师们普遍缺乏正确运用“示范庭审教学片”的方法,实践中较普遍的存在依赖心理,在放映“庭审示范教学片”时,不注意引导和设置问题,忽视教学组织环节,导致课题缺乏针对性和互动性,学生们发现通过观看教学片获得的新知识少、收获不多,兴趣自然也跟着下降。第二,一些“示范庭审教学片”选题简单,冗长沉闷且没有新意,在录制“示范庭审教学片”时,往往只注意到知识性和庭审的严肃性,而对观看者的兴趣兼顾甚少,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不能吸引人。

        有效提高“示范庭审教学片”在案例教学中的使用率,首先要坚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明确示范教学片在实践教学中的辅助作用,示范教学片的播放必须在教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展开,不能以教学片取代教师的作用。其次,要提高教学片的质量,增加选题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合理设置问题,兼顾受众的兴趣,既注重科学性与知识性,又考虑趣味性,提高对学生的吸引力。

模拟法律诊所教育的中国尝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张秀全

(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各种不同的案例教学法各有其不同的功能和特点,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或排斥关系。常规法学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举例说明式的案例教学,虽然常被人诟病“缺乏互动性”,但在知识传授环节,能够利用较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帮助学生感性地理解相关的法律规则与法学原理。而法律诊所教育则给学生提供了现实的人物、场景和情节,更有助于培养学生发现、分析、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但其高昂的时间、场地成本和严格的参加人数限制及缺乏系统性等缺陷,客观上影响了其推广程度。由章武生教授领衔探索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虽然没有法律诊所教育学生可以直接接触案例当事人的优点,但通过精心选取典型案例,分阶段展示案例材料,明确可行的教学目的与任务,课后作业、小班讨论与大班汇报、模拟法庭、辩论、讨论、点评等具体教学环节和方法,按照真实案例适用的法律解决纠纷的全过程,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它克服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时间、场地、人数限制,打破了传统案例教学法局限于某一部门法学或程序法学的界限,作为我国模拟法律诊所教育的一种积极尝试,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具有可大量复制和推广的价值。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作为提高和应用性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在高年级本科生或法律硕士与法学研究生中开设,不宜在低年级本科生中开设。

        法学案例教学相比传统法学演讲教学,教师和学生无疑都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即使最常用的举例说明法也不例外。除此之外,多数案例教学法还要付出更多的经济成本,小班化需要更多的场地,更多的教师或助教协助和参与。因此,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和稳定的制度保障。否则,单纯依靠领导号召、带头或个别教师的责任和良心,可能很难持续和推广。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经费支持经验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定位

董少谋

(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法学院教授)

        中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要求“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如何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摆在我们面前。因此,从事法学教育的老师应该对法学教育改革甚至宏观的社会改革有密切的关注和深入的了解。

        章武生教授创设的法学教育“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丰富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方法和观念的探索和转换。当然,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它不可能取代甚至削弱其他教学模式的重要性和地位,而是对原有教学模式的改革和补充。同时,它的出现又确实对僵化的传统教学模式起到了极大的冲击作用。它鲜明的特色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思维和定式。

        目前“诊所式法学教育”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但它的发展也面临许多亟需深入探讨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概括而言,这些问题有:一是“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法学院中的作用与以成文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中国法学院中的作用是否一样?这是一个需要从比较法和法理学角度认真对待的问题。二是我们的法律教育不同于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那么,法律教育的意义何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确定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值得深思的。三是学生接受当事人代理的法律地位、身份具有较大的争议。新民事诉讼法第58条删除了原条文中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的内容。这就带来了学生是否能够代理案件的问题。四是诊所式法律课程所需要的投入相对较大,而随着对境外资金的限制,学校对于一种教学方法的资金和设备投入问题,也逐渐成为制约诊所法律课程持续和扩大的因素。

案例教学研讨会的学习与反思

洪冬英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参加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是一次全面、深入的学习与反思。

        学习与反思之一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在当前普遍重视科研评价的背景下,潜心对教学方法研究是非常难得的。教学的态度,教学的深度,教学的效果,是从事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人们应当重视和必须关注的。章武生教授和他的团队,通过亲身实践和总结分析,精心编著的教材是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的一个范本,为我们从事系统的案例教学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教材。特别是现场观摩张卫平教授、章武生教授、胡震远法官等的教学演绎,让我反思,民事诉讼法教学的角度、引导学生思考的维度,均可以有借鉴、有创新。

        学习与反思之二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任何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学的实践性,也正是实践性,激发学生对法律实务的热情。一直以来,民事诉讼法学都注重实践性,但通常是在一个知识点后加上一个案例去解释,即案例服务于理论知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完全区别于传统的案例教学,它明确了解决好案件中的问题是目的,所有的诉讼法学知识是必备的路径和方法。它明确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另外,关于案例的来源,来自生活的是有生命力的,是有说服力的,教材所选案例的视角也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我将尝试着,以参加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的收获与思考,完善自己的教学,与学生分享。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体会

张榕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高校已逐渐退却教学激励机制,不断追逐各项科研考评指标时,我们虽然常常深感培育学生的责任,却不由自主地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倾注于如何增量科研课题及成果。“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体验,而作为知名的学者能够不计得失,关注中国司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并通过真实案例的教学不断激发学生的求知潜能,架构一条理论联系实践的畅达路径,在今天的中国不但难能可贵,而且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案例教学之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妥当地引入课堂、促成学生与教师的良性互动、养成学生的实务运作技能并通达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知识整体,是我们每个法学教育者必须面对和深入思考的问题。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可贵在于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思已日益程式化的法学教育模式,并再度激发我们创新教学模式的热情。同时,其亦启发我们,教学与科研可以实现相得益彰,而教学相长又何尝不是我们每个做教师的最好的回报!

案例教学之难题

翁晓斌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浙江高院研究室副主任)

        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确有重要的作用。不过,如何搞好案例教学,避免走入误区或僵局,也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个人以为,在我国实行案例教学,有三个难题。一是司法实践操作方式造成的难题。以审判为例,由于司法体制、传统惯性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审判本身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规范化。即审判还不是,至少不完全是由独立的法官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的。除了考虑法律规定以外,经常不得不考量其他因素,如政策、社会稳定、领导意志、人情、地方利益等.此外法官以权谋私也是影响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即使不考虑法官以权谋私这一项,审判实践中实体法被扭曲、程序法被架空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如此一来,即便是一个好法官,也不可能死守法律的底线。简言之,司法实践中潜规则发挥巨大作用。那么,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潜规则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如果要告诉学生潜规则,法学院的老师并不具备这方面的足够知识和经验。就算能够说清楚潜规则,让学生了解潜规则也可能动摇学生对于法律的信仰,违背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目标和使命。但是如果绕开潜规则,那么就可能无法真正地将一个案件说明白,也就不可能让学生真正和全面地了解实践。第二个难题是法律问题本身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值得作为教学案例的案件往往是争议很大的疑难案件。选择这些案件来教学,老师的观点不过是观点之一,而老师们又往往愿意相信自己的观点是唯一正确的;但很可能换一个老师来分析的话又是另外一种观点。如何处理好法律问题的不确定性和老师给出的答案的唯一性之间的矛盾,也是案例教学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第三方面的障碍是课时障碍。现在需要传授给学生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多,但各个学科的课时量不增反减。如果所有部门法都开足案例课,那么课时不够用的问题必然出现。以上难题并非绝对无解,但是需要我们调低对案例教学的期待。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期待通过推广案例教学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务操作的能力,但这个作用恐怕有限。个人以为,针对第一个难题,只能通过选择那些没有潜规则介入的案例来解决;针对第二个问题,则要求我们这些老师在教学时采取一种开放的立场,坚持自己的观点,但要允许争论和反驳;针对第三个难题,目前恐怕没有很好的办法,只能选择部分重要的部门法开设案例课,比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独特价值

王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哈佛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朗代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案例教学法时曾经指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案例教学法的实质在于,为学生提供一个相对真实的法律环境,使学生通过精心挑选的案例,主动追寻法律规则的运行过程,引导学生主动理解、探索法律规则的运用机制,达到加深理解法的原理、法的精神,养成法律思维,从而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归纳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在倡导并探索案例教学,但是,绝大部分案例教学在内容上仍采用的是人造案例或提炼案例,在方式上仍徘徊于举例释法,呈现着强烈的为单一学科教学服务的目的,使学生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书本和教学内容中,与现实的隔离,很难让学生掌握体系化的知识和法律职业人应具有的职业技能。

        拜读章武生教授主编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后,其中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使我深受启发。它在给学生呈现精选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案件办理过程的同时,不仅通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改革,促使学生研究案件、搜集资料、参与讨论、进行模拟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而且对学生在事实调查、沟通交流、辩护、谈判、诉讼等解决问题方法与智慧训练方面,对学生在案件整体性把握以及通过案件折射的综合性社会现象分析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在法学教育改革中,目前的案例教学只是囿于单一学科教学内容和方式的改革,致使效果难以显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的日益复杂化,传统上划分过细的学科,在培养法科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能力和职业素养方面,如何打破学科藩篱,使相关学科形成共同参与案例教学的机制,也是章武生教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另一个层面引起的思考。

法律实践教学:从飘浮云到接地气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从单纯注重法律知识的传输到全面关注学生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法学教学改革——这是法学教育绕不开的话题!

        实践性教学,是个笼统的指称,它不同单纯的举案说法,是一种较为全面地提高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它突破某一个部门法的限制,是综合运用法律的过程。

        在我国当下法学教育中,果敢地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极为迫切。我国的法学教育一向如浮云般不接地气,法科学生多喜宏大叙事,而独缺精密逻辑。如果在法学教学中能适度进行案件实训或者模拟训练,则既可将法律专业知识串联起来,又可训练学生之法律思维能力。学生走出校园从事法务可大大缩短不适应期,更快入角色、接地气。

        实践性教学需要注意几个定位:一是目标定位:巩固专业知识,学会法律思维方法,熟悉解决法律问题的程序。二是学生定位:大四本科、全日制的法硕。这样定位原因是,实践性教学需要学生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基础,即必须熟悉或学习过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诉讼法。三是课程定位:方向必选课。如果仅仅是选修课,则必须面临直接参与人数有限,受益学生面太窄之指责。

        实践性教学的训练方法:一是全面模拟与部分训练相结合。全面模拟,即是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事实、程序进行全面展开,如通过找法,分析本案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要件事实的分析,将证据规则、诉讼标的理论等引入进行分析和研究;通过诉讼程序的推进,了解和掌握程序的具体运作方式。部分训练,是指将全面模拟的部分内容交由学生进行准备和发言,如在“找法”环节,布置学生检索各项法律、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检索相类似案例,比较国外的相关案例的解决方案等。

        二是多视角的训练,即让学生在律师、法官、检察官间经常变换角色。通常律师代表一方当事人,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而法官则应当侧重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思考问题不偏不倚,是中立而无倾向的。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特点及建议

柯阳友

(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硕中心主任)

        章武生教授的教学团队创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给予了高度评价。

        笔者认为,该教学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全景式真实案例演练。教学团队精心遴选的案例,不仅来源真实、案件新颖,而且案情比较复杂。再现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过程全貌,包含了该案件当事人双方在不同诉讼阶段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以及不同审级法院的庭审笔录、判决书等等。

        2、程序与实体合一的复合型训练。不同于通常的实体法案例研习和程序法案例研习课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虽然以诉讼发展的过程为主线,但各诉讼阶段的法律文书、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均包括了实体争议问题。程序与实体合一的体例,准确地反映了真实案件的原貌,是训练法律职业能力的有效方法。

        3、训练方法科学、合理。每个案件明确了训练的阶段、每个阶段训练的步骤、要求和所要完成的任务。该方法既让学生锻炼分析案件和撰写有关法律文书的技能,又做到了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适合大班上课。

        笔者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完善的建议是:

        1、大力加强案例库建设。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不断选取真实的典型案例,增加案例库中的案例数量和类型。采取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建立司法和律师业务原始卷宗复印副本阅览室,并对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行政案例和非诉讼业务实例进行归类。 

         2、明确每个案件的实体法、程序法学习目标和任务。其一,设定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各自的学习目标,涉及哪些实体法和程序法原理、规则。其二,以问题为导向,提出本案涉及哪些具体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并要求学生撰写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上诉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3、深化对本案的法律文书、实体争议焦点、程序争议焦点的评析。其一,对本案的诉讼全过程的所有法律文书分别进行评析。其二,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实体争议的各自观点和法院的认定予以评析。其三,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关于程序争议和证据规则适用的各自观点和法院的认定予以评析。

实践性教学的多种模式及其选择

吴泽勇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

        法学本科教育除了要给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培养学生完善法律思维能力,乃至教给学生初步的法律实务技能。各种案例教学方法在上述三种素质的培养方面各有侧重:基础课中穿插的事例分析侧重法律知识的传授;以小班研讨为特征的案例研习课侧重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完整回放整个案件处理过程的“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课”除兼具以上功能外,还能向学生传授一定的实务技能。而直接面对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课,除了同时具备上述功能外,还能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但应该看到,功能多寡并非评判一种案例教学法优劣的标准。功能多元意味着教学时间大幅度增加,教学成本大幅度提升,而这些同时也就意味着推行这种案例教学法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比较妥当的做法是根据学院自身情况,对上述方法进行统筹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渐次推进;既重点突出,又兼顾各种案例教学方法的互相配合和互相补充。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优势在于,它在巩固学生法律知识、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之余,让学生有机会接触真实案件中的攻防技巧和裁判策略,从而对未来将要从事的法律职业有更直观、也更深入的了解。基于其功能定位,这种案例教学法比较适合本科高年级学生或者研究生阶段推行。

教学方法创新:案例与理论并重

张嘉军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新中国在恢复法学教育后,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取得长足发展,呈现一派繁荣景象。当中国法学教育走到21世纪的历史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学教育未来如何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何为中国的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特别是如何转变教学理念从传统的理论教学向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转向则是摆在全国法学教育者面前的一重要课题。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敏锐意识到当下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及时组织了全国性的案例教学研讨会,意义重大。我也荣幸作为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这里我也向各位代表汇报一下郑州大学法学院当前开展案例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情况以及我本人在具体授课中如何贯彻案例教学的经验。首先,郑州大学法学院近年来非常重视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一方面积极推动庭审进学校,经常性邀请郑州中院、中原区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郑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让我院学生实际观看法庭审判,强化学生对法学实践的认识;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各学科组织相关老师开设专门性案例教学课,以基本法学理论为中心选取适当的案件,积极从事本门学科的案例教学。也准备在适当的时机,组织出版相应的案例教学教材。目前,这一方案和做法正在稳步推进中。其次,我本人在多年的民事诉讼法教学中也逐步贯彻案例教学的理念。在每节课之前首先讲与本次课内容相关的案例,在每个案例之后设计不同的问题供学生思考。讲完案例后,再根据教材的内容讲授有关理论与程序知识,等到这些基本内容讲完后,再与同学们一道运用所学习国的有关知识分析案例。据目前来看,这样的授课方式还很受学生欢迎。

        最后,我也会把本次会议上各兄弟院校从事案例教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向郑州大学法学院领导汇报,我们也将积极借鉴和学习您们的方法和经验。同时也欢迎与会代表有机会到郑州大学法学院去指导工作。谢谢!

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法律实践教学的创新和发展

叶永禄

(上海交通大学法律实验教学训练中心副主任、教授)

        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是对法律实践教学的一个创新和发展,值得在法律实践教学中推广。

        “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中的三个关键词,“案例教学”强调的是通过教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和审理结果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过程”体现的是过程的完整性和知识内容的跨学科性,通过教师对诉讼程序要点的讲解和学生对诉讼过程各个不同角色的模拟,让学生全面了解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序阶段的工作流程及内容,培养学生的程序运用和控制能力;而“个案”则反映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教学内容的实践性,教师通过选择和提供典型性的类案件真实背景资料,使学生对现实社会中的真实事件有所认识和了解,拉近课堂与社会的距离,培养学生观察社会、解决社会问题的兴趣和能力。由此可见,“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实际上是兼具了当今法律实践教学中经常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某些特性,这无疑是对法律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和发展。

        “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实现了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和诊所式法律教育的融合,解决了传统案例教学缺乏知识体系,及法律诊所教育受众面不足的问题,既可以使更多的学生接触真实的案件,而且还可以使他们在伴随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把知识的点、线、面串联起来形成体系,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同时,“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就像学生从课堂走向社会的一块踏板,为课堂内法律实践教学与课堂外法律实践教学找到了一个连接点,使法律实践教学更具连贯性和体系化,也使法律实践教学更具成效。值得在今后的法律实践教学中推广应用。

案例教学的层级设计

刘艳芳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实践教学中心主任)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非常必要,但开展案件教学应当循序渐进,从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和运用,到职业技能的培养和职业法律人的塑造,不同的教育对象和培养目标,应当施以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前十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将法律硕士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与法学本科生或学术型研究生的等同,未能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经过这几年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法律硕士教育的职业化特点日渐显现,在法律硕士培养中,加大了实践教学的环节,案例教学、诊所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等实务实训课程的开设已较为普遍。而近年来,针对法学本科学生开展的实践教学改革,也将上述实务实训课程列入了教学计划,一些课程名称完全相同,由此,如何协调和衔接这两种不同层级的实践教育,如何在相同的课程中,针对不同层级的学生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是当前摆在法律教育者面前的一个课题。

        笔者认为,区分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法学本科学生的实务实训课程设置,应首先考虑培养目标的不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职业法律人,所以,实务实训课程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职业培养至关重要;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目标一般定位于法律人才,此定位比较宽泛。当前大多数高校在本科阶段的教育是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相结合,更加注重素质培养,而非职业培养。所以,从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层级设计来看,法学本科学生的培养目标之一,应当是为法律硕士的职业化培养输送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人才,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实务实训课程不应注重职业能力的培养,而应注重于素质培养。

律师执业能力系统培训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执业律师视角下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成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的教授、来自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和律师代表们从各自不同的工作领域和视角,畅谈了案例教学对法科学生——未来的法官和律师——培养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交流了各自有益的经验。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案例教学法,特别是章武生教授首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仅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初步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可或缺,而且还能对提升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能力起到重要促进作用。

        首先,通过个案全过程教学,律师学员可以受到系统的执业能力训练。在我国,律师资格是通过司法考试而取得,而司法考试重点考察应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极少涉及到现实的司法实践内容,因此通过——甚至是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但却连最基本律师执业知识和技能都不能很好掌握的律师,实际上是大有人在。

        个案全过程教学,把一个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即“法的运行过程”(王泽鉴先生语),原汁原味地展现在了律师学员面前:从最初接触案件材料到梳理法律关系;从整理证据材料到确定诉讼思路;从选择诉讼时机到应诉答辩策略;从庭审技巧运用到确定争议焦点;从上诉状的正确书写到再审理由的有效陈述……这种将具体个案全过程、全方位的介绍和展示,再加之以深度分析和权威点评,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向律师学员提供大量实用的信息和知识,全面而系统地训练律师学员的执业能力。

        其次,通过个案全过程教学及配套教材,可以有效提升执业律师的执业水平和专业素养。个案全过程教学的配套教材《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一书中精选了多个典型案例,其中不少案例本身包含了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和涉及的多部法律和多门学科关联交叉的知识,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学习能够有效提升律师学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例如我近日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原告由于仅有款项交付证据而无借据导致一审败诉,这与教材第三章“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诉讼全过程训练”中所选案例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几乎相同,对教材案例的研读和借鉴,当然会对代理该案的上诉大有裨益。

        坦率地讲,我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和司法实践水平与先进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总体而言,我国律师无论是在法律素养还是执业能力方面也还是良莠不齐。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深深地体会到律师是一项需要终身学习的职业,有幸参加本次研讨会,相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必将会在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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