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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
2016年03月01日    《人民法院报》第7版 (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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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开展法院文化建设

 

章武生 盛勇强 张斌

 

       核心提示:庭审是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司法公信最集中的体现,也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只有庭审活动的公正高效权威问题解决了,人们才会信任法院、尊重法官,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判,司法公信力才能提升。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文化建设应与时俱进,注重庭审在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围绕着庭审活动大力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法院文化的社会影响力和辐射度。这其中,“突袭性裁判防止”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最佳切入点。

       本版导读:法律文化周刊从中梳理出三个关键词:法院文化、司法公信力、突袭性裁判防止,并特邀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斌就此撰文探讨。敬请关注!

 

    突袭性裁判的防止 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人民法院报记者  张国香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法院文化的核心是什么?带着问题,记者采访了近年来关注现代庭审理论研究的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章武生。

       记者:法院文化内容丰富,涉及范围广泛,比如司法良知、职业伦理,等等。契合司法改革的大背景,您认为,法院文化的核心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章武生:我们通常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作为防线守卫者的法院应是最公正、最讲理、最重诚信的地方。因此,如何确保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和重点。不仅如此,围绕着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公正司法的司法改革,也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关注的时代课题。只是基于各国国情和面临的现实问题的不同,其各自关注的重点和角度存在一定差异而已。以与我们比较接近的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例,近年来围绕着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而进行的防止突袭性裁判所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一直是这些国家推进司法改革的主线。法院的文化建设也应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把提升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作为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

    记者:以防止突袭性裁判为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是怎样对法院文化产生作用的?

       章武生:“突袭性裁判防止”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之所以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是因为,法官通过释明义务的行使、心证的公开,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针对性和透明度,排除了案件审理中的疑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条件就一审法官可能做出的判决内容在判决做出前就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展开有效的攻击防御,并及时纠正法官可能出现的认识偏差,从而对一审判决有更多的公正获得感。相反,如果法官不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进行充分的释明而突袭性裁判,其裁判结果极有可能被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由此可观之,庭审方式的改革在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方面的价值是非常明显的。

“突袭性裁判防止”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

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最佳切入点

                                                                             章武生

       所谓突袭性裁判,是指法官违反释明义务,从而剥夺了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表明自己意见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的超出当事人合理预期的裁判。由于突袭性裁判,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被扭曲,造成诉权无法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程序进程与结果的不可预期性加大,司法裁判的可信赖度和接受度大为降低,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挑战。

       (一)突袭性裁判是司法之癌

       突袭裁判的防止是许多国家高度重视的问题。以德国为例,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之初,就开始有防止突袭裁判的内容,但当时的释明只针对事实问题,不包括法律问题。依据法院知法的原则,法的适用为法院之权限,法院的法律适用不受当事人法律主张之拘束。这就是通常说的:“汝给吾事实,吾给汝法律”。但由于法官知法原则所导致的突袭性裁判时有发生,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久,就有学者主张通过法官适度地表明法律见解而解决该问题。这一主张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部分人士的支持。

       1924年,修改后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官在法律层面释明的义务。但是,之后的判例并没有支持新的规定,法律层面的释明在司法界未能得到广泛普及。为改变上述状况,德国于1976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在新增第278条第3项中,增加了关于防止发生法律观点方面突袭性裁判释明义务的具体规定。

       2001年德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又进一步加强了法院在防止突袭性裁判方面的释明义务。从上述德国法律的修改完善和对法官释明义务的不断强化,可以看出德国对“突袭性裁判防止”的重视程度。同时,德国法官的素质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公认是非常高的,即便如此,德国著名学者罗夫·宾德(Rolf Bender)教授仍认为,突袭性裁判是司法之癌,足见突袭性裁判危害的严重性。

       (二) “突袭性裁判防止”理论在台湾地区的发展

       我国台湾地区的庭审方式改革的准备也肇始于“突袭性裁判防止”理论的提出。

       1980年,刚刚从日本学习归来的邱联恭教授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3次研讨会上提出“突袭性裁判防止”的理论时,遭到与会理论与实务界专家的一片反对声,特别是与会人员中的多数人对法官公开心证提出了许多异议,认为法官在庭审中公开心证会产生诸多问题(现在看来,当年与会人员提出的许多异议与对心证公开了解不够有关)。而30年后的2010年,刘明生教授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研究会”第108次研讨会上主报告的题目是“突袭性裁判防止之研究”,与邱联恭教授当年主报告的题目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在研讨会上当年的批评声变成了一片赞扬声。

       “突袭性裁判的防止”属于民事诉讼法上一个基本的要求,在2010年的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已经基本上形成共识。更为重要的是,1997年,“突袭性裁判防止”概念已成为台湾民事诉讼法之重要指标之一,并纳入立法理由之中。以防止突袭裁判引领的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也逐渐为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人员所认知与接受,并进而广泛运用到具体个案的审理裁判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三)现代庭审理论指导下的改革探索

       我国突袭裁判比德国要严重得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在我国上诉、申诉和涉诉上访案件中,多数涉及到突袭裁判问题。但另一方面,我国许多法官和律师对突袭裁判一词十分陌生,“突袭裁判防止”引领的庭审方式改革尚未受到法学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

       2015年,在上海高院、江苏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与上海浦东法院、虹口法院,江苏南京中院、江苏江阴法院合作的庭审方式改革合作项目正式启动,并为试点法院选派的法官开设了“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课程。2016年1月,重点针对有律师代理的复杂民商事案件的庭审改革在试点法院正式推开。

       要实现庭审改革和法院文化水平的双提升,将程序正当化落到实处,必须抛弃落后的庭审方式,改变落后的评价标准,为法官提供能够正确行使释明权和自愿公开心证的制度环境,使其有充分的内在动力抑制突袭裁判的发生。如一方面,对正确行使释明权,积极公开心证过程与结果,判决获得当事人的信赖与接受,且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法官予以褒奖。同时,将上诉、申诉和涉诉上访率下降作为评价和考核法院和承办法官审判质量的重要指标,而不是改发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使法官千方百计在程序的正当化方面下功夫,减少突袭裁判,从源头上减少上诉、申诉和涉诉信访案件,真正提升审判质量和审判效果。

       一个可能产生的疑问是,这种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注重程序保障的庭审程序,是否会影响到庭审的效率?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种庭审方式有助于提升当事人接受第一审法院判决之意愿,使纠纷在第一审就可能获得终局的解决,这本身就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成本;其次,与此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庭审技术,能大幅度提升庭审的效率。例如,争点确定前不得调查证据的法律规定,会减少很多审查与案件关联度不大证据材料的无效劳动时间。又比如,争点的合理确定与当事人围绕争点的有效举证,又会大大提升庭审的针对性和透明度,减少庭审的时间,提高庭审的质量。

 

    法院文化新视角:通过庭审方式改革打造诚信司法

                                                                                   盛勇强

       努力实现公正高效审判、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既是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法官职业精神在法文化上的重要体现,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目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形成更加充分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在司法过程中,庭审是案件公正高效审判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效。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来提升司法公信力,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期待。我们必须紧扣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积极探索庭审方式的进一步优化。如结合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让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始终围绕“庭审中心”形成,推动庭审程序、证据制度以及法官程序指挥权的进一步完善;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法官助理在正式开庭之前,辅助法官对当事人主张及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归纳总结案件所涉事实、证据和法律争点的职责落实等等。

       自2015年5月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庭审方式改革”项目,就“突袭裁判的防止”、“争议焦点的有效整理”、“调查辩论合并进行”等改革举措进行了有益探索,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推进法院文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在借助外部智力支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出了良好示范。上海法院也将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客观条件,在更大范围探索相关工作机制和模式,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需要注意的是,实现公正高效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不会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奋斗历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推进庭审方式改革过程中会面临很大的挑战,无论是围绕争点进行举证质证,还是突袭裁判的防止、调查辩论两阶段有效融合,从理念、制度、社会共识到整个司法队伍的适应都有一个艰巨的转变过程。为此,庭审方式改革,特别要注重与整体诉讼制度和社会环境相适应,在各项改革举措全方位协同推进中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庭审方式改革在培养和树立司法公信的价值追求、发挥先进法院文化的引领作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这项改革还面临不少困难,但方向已经明确。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勇于担负起推进庭审方式改革的重任,在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加强庭审引导和释明 围绕争点展开庭审

                                                                                 张  斌

       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既是公正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和规范化程度超越其他,并被法律所充分确认,这也是其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应当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原因所在。

       审判程序的公正不但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也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庭审是实现程序公正的中心环节。当下,在当事人诉讼能力难以大幅提升的情况下,加强庭审中法官引导和释明权行使就成为实现程序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有必要在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下,有力推进以加强法官引导、释明为重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改革,提升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规模最大的基层法院之一,2015年受理案件数量已超过11万件,改革和完善庭审方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2015年5月,浦东法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启动“庭审方式改革”合作项目,在浦东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知识产权庭等部门开展试点,积极探索现代庭审理论的具体应用。在试点工作中,我们从案件争点整理、“查辩”交替展开和法官心证公开等方面优化庭审引导和释明。主要内容为:

       第一,强化庭前准备,引导当事人形成争议焦点。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召开庭前会议,法官通过庭前证据交换和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固定无争议事实,引导当事人整理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并由法官加以确认,为提高庭审质效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引导庭审连贯推进,“查辩”程序交替进行。将言辞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贯穿法庭审理始终,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遵循“讲事实、摆证据、引法律”的认识逻辑,不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而是围绕争点进行连贯的事实调查和意见辩论,引导当事人在事实陈述、举证质证的同时展开相互攻防、相互补充的辩论。

       第三,围绕争点展开庭审,适度公开法官心证。由法官围绕争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当事人紧扣争点进行举证质证并发表意见。同时,在庭审中适时适当地进行心证公开,向当事人释明拟作出的裁判倾向和主要理由,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辩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内心确信,避免产生“突袭裁判”。

       提升庭审质量效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落脚点之一,也是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探索包括加强庭审引导和释明在内的庭审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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