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新闻

第二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综述
2022年05月24日    
打印  字体

第二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综述

20211023日至24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二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在上海隆重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和五大政法大学等全国35所高等院校和法院的专家学者近70人,围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特别是其核心集中审理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广泛的讨论。

开幕式

在开幕式上,上海政法学院副校长郑少华教授指出,本次研讨会对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均具有重要意义。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在2012年创建了世界上首个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此后又用8年时间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核心庭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并在试点案件中实现了世界上最先进的1小时内一庭终结集中审理的目标。章武生教授以一己之力完成了一所名校法学院甚至一所名校都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应向他致以崇高的敬意!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指出,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经过8年的努力,在深入研究与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开展此次研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是需要在社会上、法律职业界承担一定角色的职业人士。本次研讨会所讨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种将实体和程序、操作和理念相结合的新型模式,对于提升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法学院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法律操作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传轩教授指出,章武生教授所推广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影响力已经从诉讼法学扩展到了整个法学和司法实务领域,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通过与江浙沪粤9家法院合作开展庭审方式改革和新型庭审示范庭的拍摄,教学、科研成果得到了有效转化,庭审效率、质量和透明度得到了大幅提升。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新实践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司法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贡献。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郑少华副校长担任主持人,章武生教授是教学汇报人,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惠岭教授和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霍海红教授担任评议人。

在第一单元,章武生教授首先介绍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产生、发展的过程和此次研讨会的任务及目标。2012年,我们团队创建了与真实案例接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并出版了作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载体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在此基础上,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成功举办了 “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

为了借鉴世界上最先进的德国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改变我国庭审方式落后的状况,2013年,江浙沪三地高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共同启动了庭审改革,此后,章武生教授与上海高院吴偕林、邹碧华副院长等法院领导和优秀法官合作,随后又发展到与多家法院合作探索新型庭审。由于庭审改革的难度,与法院合作探索的新型庭审试点整整持续了8年,第二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讨会的召开也随之晚了8年。但是,与8年前相比,此次研讨会的理论和技术含量有了大幅提升。自2017年以来,试点法院拍摄了大量的体现现代庭审理论和技术,能够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质量、透明度和当事人接受度的新型庭审录像,在世界上首次实现了真实庭审录像的直观教学。并通过2020年出版的教材《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将境内外的新型庭审展示出来,为高校法科学生、教师和法律实务人员从真实诉讼中学习法律提供了教材。

关于研讨会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第一,通过研讨会和新型庭审理论及案例教学的交流和研讨,使更多的教师在指导学生从真实诉讼中学习先进司法的同时,也能大幅度提升教师自己的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的运用能力和实务能力,改变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

第二,通过研讨会和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的学习和研究,使更多的教师和法官掌握新型庭审技能,并一起投入到新型庭审在全国法院的推广中。

章武生教授还谈到,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讨会包括和法院签订合同,都是以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名义开展的。第二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讨会则是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之所以有这个变化,是因为第一阶段的试点工作基本完成,新型庭审和个案全过程教学在多个法院的试点和多个高校的教学中得到试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下一步该教学成果要推向全国的高校和法院,远远超出了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能力范围,需要我们民诉法学界更多的学者参与,需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力量来推进。因为新型庭审的核心主要是属于民事诉讼研究领域的“十大庭审理论”,每个具体案件通常都会涉及到绝大多数庭审理论的系统运用,所以它比传统庭审更适合学者特别是从事民诉法学研究的学者参与。因为学者既有研究庭审理论的能力,又有研究的时间,可以实现与法官的优势互补。需要说明的是,在前些年的活动中复旦大学特别是法学院始终参与其中。民诉法学研究会也有多位老师,如吴英姿、刘敏等教授参与了庭审改革的系列活动。张卫平会长亲自参与了2013年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讨会和2015年与法院合作探索新型庭审的启动仪式和新型庭审研讨会。我们的活动也得到了四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最高法院司改办的前后多位领导参与了我们几乎所有的庭审改革重要会议,人民法院报对我们的重要活动作了系列报道。最高法院主要领导也对我们的活动给与了多方面支持。

在第一单元,章武生教授结合具体案例重点分析了集中审理、协同主义、争点的确定,疑点的排除,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心证的公开和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惠岭院长在点评时表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套系统性、全面性的教学方法,对法学教学与司法实践都很有启发意义。司法实践的完备需要法学教育长期地输出法律人才,法律职业的需求决定着我们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法治活动的操作方式也需考量纠纷解决的目标,纠纷的良性化解决需要法官具有较好的法律素养。同时,法学研究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实务的操作与思维,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汲取法学研究中的营养成分。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霍海红教授指出,章武生教授团队所推广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不同,其对于当前法学教育的优化与司法实践的完善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助于促进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对话,丰富学生学习民事诉讼法的方式,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同时,对于教师而言,学习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利于推进民诉法教师反思自身的教学,提升自己的实务水平。此外,我要重新安排自己的教学体例。刚才章老师讲了一点,很多教师开庭审理讲得很简单,我就是典型之一。开庭审理这个阶段确实是我讲得最少的内容之一。刚才听了章老师讲述以后,我觉得回去我要结合新型庭审好好准备开庭审理的课。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李传轩担任主持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与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许可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南京大学法学院严仁群教授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吴泽勇教授首先通过播放书状先行的教学录像来介绍现代庭审理论在言词辩论准备阶段的运用。吴泽勇教授认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在场景、内容、方式上存在重大差别。在庭审中,若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时,常常伴随庭审的中止,而通过审前准备的方式则可以有效减少庭审中止或延期的情形,进而有助于正式庭审中一次性解决问题。正式庭审前准备阶段的核心内容是争点整理。准备阶段可以以预备庭、书状先行的方式呈现。相对于预备庭的方式,书状先行模式可以通过事前充分的书状交换,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准备,进而节省正式庭审的时间。同时,书状先行模式还有一个优势是有助于为当事人预留充足的时间去思考、沉淀一些复杂性法律问题。对于书状先行的具体操作,吴泽勇教授认为其具体包括排除无争议的事实,归纳争议性事实,交换当事人双方诉答意见。争点整理的程度,则以适合一次性开庭为标准。相较于学界传统上理解的对抗制之下的法官消极裁判模式,法官在争点归纳中表现为较为积极的程序管理型角色。此外,吴泽勇教授分析了新型庭审方式的4个优点:第一,充分运用审前准备,极大提升正式开庭的效率。第二,协同推进事实发现,极大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第三,运用释明与心证公开,极大提高程序的正当性。第四,极大提高判决的可预测性。

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许可教授介绍了个案全过程新论在法律硕士教学中的应用。首先他介绍了教材《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在国际关系学院的课程授课安排。这门课一共安排32个学时,其中6个学时用于讲现代庭审理论,包含现代庭审理论在审判实践中的模拟应用以及我国集中审理制度的建构。此外,从教材提供的9类纠纷中选取企业借贷、投资合同、排除妨害、不当得利、第三人撤销之诉这5类案件进行全过程的训练。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符合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在学生中的反响很好,在教学中的应用也得到师生们的赞誉,同时这门课也拿到了学校教学最高的评分等级A。其次,许可教授总结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具体适用中所具有的特色。第一,《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不管是教材的编排过程呈现的资料,还是需要老师上课讲授的内容,都十分注重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第二,教材的选材类型丰富多样。以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为目标,同时,涉及诉讼类型等程序方面的案件,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在审级上也呈现出多样化,涉及一审、二审、再审。并且,在庭审选材方面,还涉及英美、我国台湾地区、德国、日本,这些素材的选取,这对外国法的理解以及比较法研究的角度来看,都是十分难能可贵的。第三,教学是全景式的呈现,也是全过程的训练。全景式的呈现是指,每一章、每一个案例都是一本比较凝炼的卷宗,这在民诉法及民法的案例教学中都是非常难得的。这种全景式既体现了审理过程中实体法方面的问题,也体现出了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法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实体程序交叉的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庭审选材当中都有不同的呈现。

在评议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严仁群教授指出,章武生教授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现代庭审理论研究方面深耕多年,做了众多精细化的研究,是每一个民诉学者的学习榜样。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涉及三跨,跨学于教、跨理论与实务、跨实体与程序。其在三跨的过程中促进教学,推进理论与实务的融合,增强实体与程序的联系。实务部门可能更重视民事实体法,但对民诉法的了解可能还不够。而该课题在这些方面则有非常明显的推进和优化的作用。该课题在庭审的实质化方面也有着重大的贡献。例如,利用现代通讯方式(微信群),灵活地展开庭审工作,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官是做不到的。对于自身教学方面,严仁群教授指出,自己在教学过程中也会挑选一些疑难案例,并采取与同学对话的方式进行研讨,以此来消解实践的难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哲玮副教授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方法,是经历了一个很长时间的试验,成果非常丰富。我最早接触章老师的这样的一个教学方法,大概在201415年的时候,北大搞过一次教学研讨会,当时就专门请章老师过来介绍个案全过程的教学方法。后来章老师出版的个案全过程教材,不管是2013年的版本,还是最近出的集中审理,我觉得确实是填补了中国法学教学上的一个空白。章老师书里面所说到的一些技术,我觉得对我个人从事仲裁业务的时候就很有用。其实很多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这个层面上已经引入了像章老师刚才提到的集中审理所做的庭前准备,包括程序令、问题清单等。我还想说到一点,这样一个方法对民诉理论的发展是会有反哺的。章老师在今天的这个讲座最开始的时候,就提到了协同主义辩论主义的关系,我也注意到,刚才许可老师其实对这个问题是有所回应的。我不评价这两位老师在这个问题上可能的冲突,但是我觉得应该比较有趣的现象是他们两者的起点可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我个人感觉如果没有误读的话,章老师可能更多的是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间观察到了一些问题,进而去对我们在民诉理论上过分的强调辩论主义提出的这样的一个反思,从而说我们应该可能要考虑协同主义的重要理论引进。而许老师可能更多的是从比较法上去做一个正本清源,讲辩论主义对抗制之间并没有这个必然联系。其实,我们民诉理论可能更多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去澄清外国法上到底是怎么样一回事,但是章老师的教学理念和他的这样的一个研究,其实是从中国的实践中间去真实地观察问题。那这一点我觉得其实也是很重要,而且某种意义上是中国民事法律空白的问题。我也特别的佩服章老师一直的投入,我希望能够继续沿着章老师开创的这样的一条路径,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中国的法学教育、民事诉讼法学的教育上去。

第三单元

会议第三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海燕教授担任主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和苏州大学法学院张永泉教授担任评议人。

张海燕教授首先谈了上午会议的感想,她说,通过章武生教授对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概括式全景式的描述,特别是对于新的庭审方式全面的介绍,已经在宏观上对个案全过程的价值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章武生教授下午这一单元的讲授,是通过自己亲自参与的5个新型庭审案例,将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与新型庭审方式做一个比较。我相信通过真实案件的比较,我们对新型庭审的方法和价值会有更深刻地了解。

在第三单元,章武生教授从自己运用新型庭审方式仲裁和诉讼代理的30多个案件中,选择了5个新旧庭审方式产生巨大反差的案件进行介绍和分析,其中三个诉讼案件,审理时间分别是4年、6年、10年,经历的合议庭分别是7个、3个、10个。这3个案件均被承办法官认为是特别复杂的疑难案件,其中2个还进入了再审程序。运用新型庭审方式,这些案件均能在1个小时内一庭终结,而且效果会更好。

在给法官授课交流这5个案例时,不少法官感慨最多的是同一法官审理的同一案件,用不同的庭审方式效率居然能提升60多倍。他作为首席仲裁员用新型庭审方式仲裁的案件,实现了半个小时内的一庭终结。另一个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他作为边裁的案件,居然开庭用了十几个小时,开了3次庭。实际上,新旧庭审方式所产生的能够带来震撼的绝不仅仅是容易量化的效率提升,而是多方面的重大变化。比如,在庭审快要结束时,作为首席仲裁员,章武生教授公开了自己对案件处理的看法和依据,三方当事人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并进入调解阶段。而且,申请人庭审3天后根据首裁的释明,还撤销了对第二被申请人的申请, 解除了对其将近700万元的财产保全,当事人对仲裁员于己不利释明的接受度也是非常高的。

在评议阶段,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指出,受章武生教授全身心投入个案全程教学法的热情、执着与责任感所感染,8年之后再举办第二届研讨会时,更能体会到章老师所力主的这一教学方法更加成熟,有了更多的受众,尤其是得到实务界部分法院和法官的认同与实践殊为不易,在此表达对章老师的敬意。

熊跃敏教授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以一种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是民事审判理论、立法与实务的全方位融合与创新,目的是通过充分的书状先行为主的庭前准备,实现集中的一次性庭审。对运用书状先行的复杂案件来说,这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形成了审前准备加正式开庭审理的二阶审理构造。其中,以争点整理为核心的准备阶段是民事案件审理的重点。

其次关于对章老师所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定位。熊教授觉得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同于其他民诉法案例教学方法,不能仅仅把它定位于一种教学方法,实际上它是以一种全新的案例教学方法为载体,集民事审判理论立法与实务的全方位融合与创新,目的是通过充分的以书状先行为主的庭前准备实现充实的集中的一次性庭审,从而增强判决的可预测性和妥当性,使当事人能够得以对判决更加理解与认同,从而通过一审彻底解决纠纷。

张永泉教授认为,章武生教授作为民诉法学界资历深厚的教授,一直对民事诉讼法保有强烈的热情,而且将民诉法一般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打开了新的视角,把理论实务和审判技巧问题结合起来。从会议来看,武生教授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充满了信心,很有激情,对民事诉讼法很有推动作用,对民诉法学者特别是年轻老师来讲是一个榜样的作用。张教授完全赞同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的差异。民事诉讼法学是从事审判的,需要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他从会议当中受到了很多的启发,同时认为武生教授的这个工作一定要推进下去,而且之后的人还要继续下去。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由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嘉军教授主持,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席建林院长作为教学汇报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蒲一苇教授和上海海事大学公法教研室主任吴俐教授担任评议人。

张嘉军教授指出,他参加了2013年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究会,与参会的其他老师的感受一样,他非常钦佩章武生教授多年以来非常执着地从事民事诉讼的研究,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将诉讼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高度的融合,取得的成果对我国法学教育和司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时,他也介绍了郑州大学在2013年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并开展的三个有品牌性的活动。一是每年推出一本裁判规则。二是面向全国高校举办裁判文书大奖赛,提升在校生撰写裁判文书的能力。每年有将近300多所高校,4000人参加。第三个是微信公众号判例研究,主要推送原创性的案例分析和裁判规则。公众号关注人数有7万多。去年年前统计阅读量是600万人次。

在第四单元,上海市闵行法院席建林院长汇报了自己作为审判长审理的教材第五章的案例。该案是一起建立在联营合同背景下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同时兼顾联营和借贷两个法律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如果采取传统庭审方式,通常需要比较长的开庭时间。本案在庭前通过当事人针对性非常强的书状交换和法官发布指令等新型庭审方式,过滤了案件中无关紧要的信息,再加上合议庭释明和心证公开充分,当事人形成了清晰的诉讼预期,使得该案仅开庭半个小时就得以调解结案,矛盾得以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际上,在2019年第二波示范庭的拍摄过程中,入选教材的三个运用书状先行的案例,均实现了半个小时内一庭终结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理想目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书状先行在促进调解方面的价值。

评议环节,宁波大学法学院蒲一苇教授指出,章武生教授团队对新型庭审改革的执着和探索精神,非常有感染力,对她自身非常有触动。章武生教授团队通过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长时间探索,积累已经非常深厚,形成了比较完善、成熟的一种理论框架和理论分析工具。同时,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交融性,案例的应用里面透露出实体与程序的结合、理论和实务的综合。接着,蒲一苇教授分享了自己的几点思考。第一,《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中所采用的案例中呈现了许多原始材料,还可以尝试加入一些引导性的内容、延伸性的思考。第二,现代庭审理论的研究过程中需要考虑程序与实体的双重维度。庭审方式改革的程序维度是指集中审理。实体的维度是一个裁判思维的重塑问题。可以根据要件思维的方式、要件裁判的方法来进行展开。

上海海事大学公法教研室主任吴俐教授讲到,今天整整听了一天的课,主要有两方面的收获。一方面是教学方法上的。吴俐教授记得多年前曾经听过一个民诉前辈的讲座。他在介绍一审普通程序的时候曾经说到,陪审制是英美法系的面子程序,一审普通程序是中国大陆的面子程序,非常重要。虽然一审普通程序非常重要,但是教材上这一部分写得非常简单,给学生讲完之后学生没有太大收获。为了便于学生理解,她曾使用过最高法院大约10年前出的一套名叫走向法庭的庭审纪实的光盘,后来民诉法修改后,光盘上讲的案例用的法条就过时了。她去网上找相应的视频,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这次看到会议播放的既简短,理论和技术含量又高的视频非常高兴,在教学中非常有价值。

吴俐教授接着谈到第二个收获就是理论实务多方面的收获。吴俐教授总结到会议提到了心证公开以及心证公开之后会有预期裁判。当事人通过法官的心证公开对预期裁判有了了解。如果他接受了预期裁判,那么当事人之间就很可能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的方式进行审理之后,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将会大幅度的提高。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谢文哲副教授主持,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范一法官与上海市闵行法院何云副院长作为教学汇报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严炎教授与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作为评议人。

本单元第一个教学汇报人是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范一法官,它是最早参与新型庭审探索的法官,也是在调离浦东法院前连续一年多时间在房地产审判中最早实现了90%以上的案件在1个小时内一庭终结理想目标的法官。其成功的秘诀,按照他的说法,就是高度重视新型庭审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这种动力又是来自于章武生教授2017年做出的两个效果极好的示范庭审。在运用新型庭审审案的初期,不少试点法官希望章教授能够做出一个示范庭或模拟庭。为了让法官在审案时有所参考,在20179月首次开始示范庭拍摄的关键时刻,章教授居然先后拿出了一个自己作为代理人参与的诉讼案件和作为首席仲裁员仲裁的仲裁案件两个新型庭审,两个案件不仅比传统庭审效率提高都在数十倍,而且做到了败诉方无话可说的程度。贸仲上海分会的会长在在2017年的司法人才培养与庭审改革的协同发展研讨会上专门介绍了这个半小时一庭终结的新型庭审。其中,在当事人接受度方面最突出的,是庭后申请人居然根据首裁的释明,在开庭3天后撤回了对第二被申请人的申请,同时解除了近700万元的财产保全。嘉兴中院院长许惠春评论说:一个教授能介入庭审那么深,特别是能做出如此好的庭审真是不可思议!范一法官认为这是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价值的充分体现。

章教授自己认为:各个法院的试点法官都是优中选优,与近百名法官在新型庭审案件的长期交流中,也学到了许多好的庭审方法和技术。

正是因为新型庭审大幅提高了审判质效,范一法官才能有较多的时间参与到新型庭审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上。除了拍摄出高质量的示范庭之外,他还深度参与了书状先行、模拟庭录像的策划和拍摄以及《个案全过程新论》教材的修改、校对等工作。其所拍摄的新型庭审示范庭还被加上日文字幕在东京民诉法研讨会、日本最高法院司法研修所和东京地方法院进行交流和展示,得到了比较高的评价。

闵行法院副院长何云法官在会议上播放了自己2017年拍摄的对话式诉讼 的庭审录像,并用15分钟分析了该对话式诉讼的特点。首先是确定争点,然后是围绕三个争点法官通过发问排除疑点,并在此阶段法官即公开了自己初步形成的心证,为可能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影响合议庭的不当心证提供了机会,并为双方调解创造了条件。她认为,这种庭审方式,避免了传统庭审开庭时间长,重复的话和无关的证据占用大量庭审时间,不少疑点没有被排除,当事人不清楚法官关注什么问题,突袭裁判时有发生的弊端。

在评议阶段,复旦大学法学院杨严炎教授认为,前述教学汇报人所展示的庭审过程存在着共性,即集中而清晰地展示了为实现短时间内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目标法官对现代庭审理论的系统运用。上述案件在争点的确定、疑点的排除、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心证的公开和突袭裁判的防止等方面,充分展示了诉讼三方的协同。这在充分证明新型庭审理论价值的同时,对我们今后的研究方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都有很大的启发。同时,上述庭审的展示,也使我们对传统庭审的弊端和辩论主义应用的理解所存在的误区看的更加清楚。新型庭审主要是先确定争点,然后围绕争点通过对话式诉讼和发问排除疑点,通过法官释明和心证公开使可能受到不利裁判的当事人能够在判决前影响法官的不当心证,防止突袭裁判,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与我们传统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没有确定争点的情况下大量审查不需要审查的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代理律师多次重复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而很少去排除疑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境外法官认为这种滔滔不绝的激烈辩论法官是很难形成心证的,这说明我们对充分辩论的理解存在很大误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刘学在教授指出,多年来,章武生教授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现代庭审理论做了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此,我感到非常钦佩!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重要价值在于,有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方法的改变,推动诉讼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的深入地交流,加强程序法学与实体法学的深度融合。此外,刘学在教授提及了自己对新型庭审方式的一些感想。第一,从可行性的角度来看,近年来电子化诉讼中技术条件不断的提升,很方便进行集中性准备,据此整理出争议焦点,进而实现庭审的集中化。第二,新型庭审方式的进行有利于真正实现一审中心主义。第三,新型庭审方式对于法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法官对于法律规则的了解程度、法官对于法学理论的精通程度与法官的逻辑归纳能力、法官庭审指挥能力等等方面。

自由提问与讨论环节,席建林院长发言表示,法院系统如果真正理解了这套理论,如果真能把信息化的技术和这套理论结合起来,这无疑会有助于司法效率的大幅度提升。该理论最重要的是针对复杂疑难案件,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件大概占到法院的10%,但这10%的案件将对法官在时间上及内心上带来极大的困扰。如果没有庭前证据交换,法官很难对案件展开实质性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常常故意隐瞒事实证据,如果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有助于真正地揭露事实。当然,这一过程与法官的能力、当事人的诚信等因素有关,但这并不阻碍我们运用这套理论。因为现代庭审理论是改革的方向。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郝振江教授主持,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金绍奇庭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克毅教授与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作为评议人。

第六单元包括第八讲 王飞、王小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和第九讲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在第八讲,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金绍奇副庭长针对王飞、王小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做了教学汇报,章武生教授作了适当补充。金绍奇副庭长首先就该纠纷的基本事实和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本纠纷的基本事实非常简单。王飞的父母去新西兰看望正在留学的儿子,遭遇车祸双亡。其完成学业归来后,在装修父母留下的房子时,发现了衣柜夹层中的一张50万元的汇款单,收款人是张文斌,上面写的是往来款。王飞向张文斌询问汇款事由引发争议。于是,王飞依据三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等先后三次提起诉讼。每一次诉讼都经历一审、二审,最后一次诉讼甚至还经历了再审,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但案情仍然未能查清。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本案例事实清楚,但背后涉及一系列民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本案并不涉及到关系案,之所以多个业务水平比较高的法官没有审好此案,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这主要是一个围绕争点排除疑点的案例,这恰恰是我国法官的弱项。两大法系的庭审主要就是在排除疑点,而我国的庭审大量的时间是在审查不需要审查的证据,法官很少排除疑点,大部分法官也缺乏排除疑点的技术。这也是此类案件用新型庭审效率能够提升数十倍的原因。因为按照新型庭审理论,本案主要是确定争点,通过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排除疑点,然后释明和心证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最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比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将案件事实查的比较清楚;二是本案暴露出我国法官审理案件的某些基本步骤不够规范。就诉讼时效问题,本来是在审理初期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法院一直到最后一个诉讼,这些问题仍含糊不清。又比如,该案究竟是否继承案件是法官立案审查阶段就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在前面的诉讼中没有解决,后面的诉讼中还在出现这方面问题。三是举证责任上存在误区。上述案件的审理,即使按照传统庭审方式,法院也应主要通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查明案情,可是多个法院是在没有查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判决当事人败诉。当然,这些问题近几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等审查内容的司法解释也在逐步改变这类案件的审判方式和效果。

在第九讲,章武生教授分析了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我国20128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增适用特别程序的一类案件。如果债权人同时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债权到期后,既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取得民事裁定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者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比较多,通过公告送达,上诉等阶段,仅拿到生效法律文书通常就需要1年多时间。后者是一项审限短、效率高、一审终审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创新,审限仅有1个月。但是因为配套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该制度虽已施行多年,在全国大部分法院实际运用较少。不仅许多债权人不了解该项制度,甚至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对该制度也知之甚少,这必然给该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障碍。

通过选择该案,做出了2个多亿的案件通过特别程序迅速结案的特别效果,并在教材上展示了该案的全过程。此外,通过本案的介绍和分析,使读者比较深入地了解送达这一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及最高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通过司法解释在送达方面的重大突破。尽管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了非常宽松的送达司法解释,但许多法官更习惯运用传统的公告送达。该案例中展现了律师为了实现法律文书的送达律师在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所做的努力。从而更好地领会和运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评议环节,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克毅教授认为,章武生教授通过与境外专家合作开设《现代庭审理论与应用》课程,更新了已经过时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展示了世界上最先进的庭审理论和技术。他作为一名法学杂志的编辑,收到这方面的文章很少。为此他向学者们发出邀请,欢迎撰写现代庭审理论方面的文章,并向《法律科学》期刊投稿。

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指出,中国政法大学也开设了案例研讨课,但与章武生教授推广的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内容相比较,自身的教学还有非常多的提升空间。前述的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融通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丰富的探讨空间。章老师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探索与推广是非常有价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民事诉讼的教学里面非常有必要,也是深受学生欢迎的课程。如果要将研究成果转化为解决实务困境的办法,则需要更多采纳章武生教授所推广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因为这些鲜活的案件直接来源实务中,通过对案例的全程跟踪和学习,从中提炼出出理论的基本思路,进而来指导实务的处理。这种理论和实践融贯交流的思路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在自由发言阶段,南昌大学法学院涂书田教授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民事诉讼法教学和研究开拓了一个新的局面。很多问题只是单纯的从理论方面来讨论的话,是讨论不清楚的。结合前述的典型案例,其涉及实体问题、程序问题、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认知问题等等,由此可知,选取的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在此,非常感谢章老师孜孜不倦的坚持和持之以恒的努力。现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而这些学术成果对于理论和实务都很有启发意义。

第七单元

第七单元由河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金玉教授主持,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金殿军副局长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邓晓静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江涛老师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谷佳杰副教授作为评议人。

在第七单元,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金殿军副局长以民事执行中案外人权益的救济为题进行了教学汇报。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将被告滨海市中山路199号房屋出售给原告,价款为710万元,待买受方首期房价款支付至510万元时出售方同意当日交付房屋。此后,买受方实际支付购房款555万元。因在过户审查的过程中该房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房子被查封是因为被告母亲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依据被告母亲申请的财产保全申请对系争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原被告律师和法院之间的混合过错,导致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买卖合同之诉,加上被告提起的诉讼案件前后花了3年多的时间,先后经过了9个诉讼,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民诉法新出现的诉讼,民诉法研究者和法官对此类诉讼熟悉者不多,再加上和买卖合同、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以及轮候查封等诉讼和查封方式的结合,更增加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而此类案件在二手房买卖中又是比较容易出现的,法科学生了解此类案件和相关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金殿军副局长接着介绍了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并对其立法意图及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之后,他梳理了在以法院生效裁判为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判执行中案外人权益的救济体系。他提出,对于程序权益而言,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对于实体权益而言,以与执行依据是否有关为依据可以分别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来救济。同时他提出,实践中判断是否有关存在困难,而本案的争议之一也在于郑龙等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随后,他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范围的扩张进行了说明。并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分析了郑龙等案外人异议成立的依据。

紧接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邓晓静教授以“‘沉浸式诉讼法学实验教学的探索与实践为题进行了教学汇报。她首先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该体系包括线上实验教学、模拟法庭教学、诊所式教学、仿真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五个部分,将立法、执法、诉讼、非诉等专业实验放置于一个系统内,可适用于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沉浸式诉讼法学实验教学将诉讼法、证据法和法律文书等学科融汇在一起,借助与正式的案例素材让学生通过角色模拟的方式体验法律在实务中的运用。她认为,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养成程序思维、体认职业伦理;熟悉诉讼构造、培养职业素养;掌握证据规则、锻造应变能力。随后,邓晓静老师对实验项目设计、实验素材选择、学生成绩评定等进行了说明,并简单介绍了法律之门、会见当事人、法律谈判、谁是当事人、立论与驳论等九个方面实验的具体情况。

在评议阶段,上海海事大学江涛老师发言表示,章武生教授选择研究现代庭审理论这一领域拓展了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边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要求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形成深度的结合,同时也会与法律实践形成深度的结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一个重要实践意义在于,对实际操作的突破,而这种突破又会反过来推动实践的发展。同时,也需要看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除了法官、律师有较高的要求之外,也对教授民事诉讼法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需要民诉法的教师通过多讲授真实诉讼的案例和多参与诉讼实践进一步提升自己的案例剖析能力。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谷佳杰副教授认为,章武生教授一直持续不断、全身心地推广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现代庭审理论,晚辈在此表示致敬。同时,对案例教学表示非常的钦佩。教学不易,在重科研轻教学的环境下,如何让青年教师投入到教学方面。章武生教授在这方面率先示范,令人倍感钦佩与感动。他指出,案例教学方式应当增强诉讼法的参与程度,而不能仅仅围绕静态的实体法。随后,他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案例课——民事疑难案件分析双师同堂的有关情况。对于金殿军副局长的发言,谷佳杰副教授认为执行案件难度较大,有其不同于其他程序的特殊性。最后,谷佳杰副教授对庭前中心主义模式、诉讼效率、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具体授课方式和面向对象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中山大学法学院巢志雄副教授对案例中的时间细节问题向金殿军副局长提出了疑问,金殿军副局长就本案及司法实务中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随后金绍奇庭长也进行了简要的补充。最后,章武生教授进行了总结发言,并对谷佳杰副教授所提出的几点疑问进行了简要的回答。章武生教授认为,新型庭审方式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特别是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释明可以带来更好的审判效果,使得庭审更加聚焦,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就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授课对象而言,高校本科生、研究生和法官助理、年轻法官也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资深法官而言,则需要花费更多的努力来改变原有的习惯。

第八单元

第八单元由上海政法学院法学院刘英明副教授主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谦律师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与中山大学法学院巢志雄副教授作为评议人。

在第八单元,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成谦律师就同一案件中、德三种不同的审判方式比较。成谦律师说,这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开庭时间有8个多小时。德国此类案件也比较多,章武生教授安排学生将2万多字的案件材料翻译成英语,德国法官看后根据该案真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德国的法律和审判方式半个小时审结了该案件。在此基础上,上海的法官参考德国的庭审理念和方式,半个小时也完成了该案件的审理。该案件是以视频网站运营商诉提供屏蔽广告功能产品的软硬件厂商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不仅分析了德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裁判结果,有利于我们更清晰、直观地了解德国民事诉讼的特点,分析其中可资借鉴的理论理念和实操经验;而且通过课题组模拟法庭以新型庭审方式审理本案与国内法院对本案实际审理过程的对比,从案件审理程序、效率、裁判质量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等方面,展示新型庭审方式的功能和价值。

本单元的第二位教学汇报人是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章武生教授,他的报告主题是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庭审方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章教授指出,了解不同国家真实或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的模拟民商事案件,可以开阔视野,以便更好地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庭审保密性,除了旁听庭审以外,他们的模拟庭审也很难拿到。他们化了很大的功夫,才拿到了这些庭审录像。章老师首先为大家播放了不能放在教材上的日本诉讼全过程的录像,希望大家通过录像直观地感受到日本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由于时间限制,该录像主要播放了日本法院通过开庭的方式确定争点的过程。通过录像,不难发现日本庭审中诉讼三方的对话式诉讼与书状先行时诉讼三方的对话方式和体现的理念非常相似。章教授最后总结道:日本法官庭审中为确定争点的每句话针对性都很强,对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确定争点具有较大价值,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在评议阶段,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林剑锋教授发言表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章武生教授团队的一个标志性成果,该方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特色,本人对章武生教授的持续努力非常钦佩。目前的案例教学有着多重含义:第一种是传统授课方式下在讲解具体知识点时提及案例;第二种是借鉴英美法系的模拟法庭或模拟谈判;第三种是目前许多高校尝试开展的案例研习课。章武生教授团队所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实现了模拟法庭与案例研习的融合。此外,关于提升案例教学效果,林剑锋教授分享了自已的看法。

中山大学法学院巢志雄副教授认为,新型庭审的整体外观与法国的民事诉讼非常一致。法国的民事诉讼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的二阶段划分。举证和质证、诉辩意见的交换、争议焦点的总结和归纳、诉讼请求的确定、调解以及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等在法国民事诉讼中均是在审前程序交由预审法官完成。之后,预审法官应撰写书面报告提交主审法官,主审法官根据这份报告对案件进行审理。因为庭前准备充分,法国的庭审速度通常十分迅速。由此可见,新型庭审理论与大陆法系法国的庭审在外观上非常相似,新型庭审的前提与重点正是审前会议的实质化。

第九单元

研讨会的第九单元为圆桌讨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担任主持人,讨论主题是新型庭审案例课程教材、授课方式评析和改革建议。该单元一共有三位发言人,他们发言的内容如下:

复旦大学法学院的班天可副教授首先发言,他结合金绍奇法官所评述的王飞、王小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向大家介绍了日本的要件事实论。要件事实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一个请求里的若干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它的举证责任在谁?换言之,哪些事项是作为请求提出来的?哪些事项是作为抗辩提出来的?法院只审理与案件的请求、抗辩、反抗辩相关的事实,其他事实不予审理,因此整个庭审过程变得非常简约,有利于集中审理。在王飞、王小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案件最主要的争议在于不当得利是否构成。而解决该争议的关键又在于明确举证责任的归属。为此,班老师解释了要件事实论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分配。要件事实论的起点是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找出规范要件,接着拆分要件,找出每个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在实体法上,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侵害型不当得利,二者的举证责任主体截然不同,前者在原告,后者在被告,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是二者的要件不同。

第二位发言人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的张婷老师,张婷老师认为本科学生或者没有法学基础的非法本硕士生完全有能力适用全过程的案例教学,而成功教学的关键在于教师的组织安排和时间控制。张婷老师还与大家讨论了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根据张婷老师的研究,宏观上看,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职权色彩都在增加。采对抗制的英国和美国,最开始只是增加了法官的程序性管理权限(如程序推进与时间控制),但这种权限逐渐发展到实质性层面。以前,学界普遍认为职权制和对抗制的一个关键差别在于法官是否有实质发问权,即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法官能否进行职权发问?但这一差异在现在已经逐渐模糊,研究表明,目前英美法官在立法上取得史无前例的实质发问权,但在实践中,英国法官询问的积极性要高于美国法官,英美之间在民事诉讼制度上呈现出很大的差别。

第三位发言人是上海政法学院的刘英明副教授,他认为,章老师主编的教材精心选择了诸多典型案例,涵盖了各个案件的全部材料,且提供了部分案例的庭审录像,为教学提供了有效的工具。此外,章老师的研究成果推动了审判方式改革,尤其是上海市的司法改革。并且,章老师还在比较法的视角下对庭审进行了全面考察和学理的阐发,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提供了良好的理论支撑。

其次他对上海政法学院在案例教学方面工作的简单汇报。上海政法学院在案例教学方面耕耘已久,不仅开设了专门的民事、刑事、行政综合案例研习课,而且每年举办案例研习大赛。在此之外,上海政法学院还成立了案例研究中心。就民事综合案例研习做了很多的尝试。

闭幕式

在闭幕式上,章武生教授认为,此次会议的目标圆满完成。与会代表高度评价该成果在教学和司法实践中的价值。绝大多数教师明确表示,回去就要在民事诉讼和案例教学中讲授这些真实诉讼的案例,通过讲课与学生一道学习法律实务,提升自己的实务水平。有部分教师明确表示,在提高自己实务能力的基础上,要实现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以上发言正是我们举办研讨会要实现的两大目标:一是通过研讨会和新型庭审理论及案例的讲授,使更多的教师在指导学生从真实诉讼中学习先进司法的同时,也能大幅度提升教师自己的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的运用能力和实务能力,从而使我国民诉法学科的教师队伍在理论联系实际上走在高校法律教师的前列;二是通过研讨会和对新型庭审理论的研究,使更多的教师和法官一起投入到新型庭审在全国法院的推广中。


Copyright © 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淞沪路2005号法学院 邮编:200438
  网站首页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