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审判技术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研讨会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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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要求,推动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整体转型,2025年12月9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研讨会”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举行,在为期1天的会议中,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检察官50余人,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广泛地交流和讨论。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景汉朝作出书面讲话。

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协同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前不久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第一次提出“两个更加注重”,再次强调“两个全面推进”,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本届主题聚焦“审判技术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是对新时代实践法学体系建设与发展、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自2012年举办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以来,该品牌的理论与实践影响力越来越大、学界实务界关注度越来越高,有力推动了审判技术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的创新发展。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17年如一日持续深耕该领域,理论成果丰硕、实践成效显著,既是新时代探索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教育培养的生动实践,也是以实践法学体系建设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杰出代表。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沿用实体法与程序法分设教育、教学、研究的模式,这固然为学科专业细化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学科分野形成的教育壁垒,其弊端越来越明显。试想,实践中恐怕没有哪一个执法司法案件的办理、审判是实体与程序分开的,可能也没有多少只学实体法不学程序法或者只学程序法不学实体法的研究生参加工作后能够完全适应执法司法工作需要的。这不仅脱离实践,也影响人才的成长,甚至逐渐成了妨碍法治实践发展的因素之一。采用整体化、沉浸式的新型案例教学模式可以避免传统教学模式“纸上谈兵”“刻舟求剑”等弊端。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把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好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推动法学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生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创新、构建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依归的实践法学研究、教学新的体制机制。新时代法学研究和教育应主动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分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要优化培养模式,重视场景化教学、实践中求知,着力培养既具备扎实法学功底、又理解新型技术逻辑的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持续支撑和保障。
景会长的讲话,结合中央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高度评价了研讨会的主题“审判技术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并对下一步研究提出了希望。
研讨会共分为五个单元,分述如下:
第一单元 新型审判技术应用带来的案例教学转型
该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剑锋教授主持并对会议致辞。潘剑锋教授在致辞中指出:

尊敬的马厅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新型审判技术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研讨会。这个会议是由我们研究会来主办,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对会议的召开我们表示祝贺。
受景会长的委托,我代表研究会欢迎各位与会者的到来。大家知道现在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在国内外都特别突出,许多国家也花了很大的力气解决这些问题,但实事求是的说,从各国司法改革的情况来看,效果不容乐观,案多人少问题仍然是各国司法实践面对的一个突出问题。
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老师以及他所带领的研究团队通过与法院的合作,十几年来一直在研究一个课题,就是通过新型审判技术在诉讼中的应用,大幅度地提升诉讼的效率和质量。现在试点在法院已经取得了突出效果,今天章武生教授将在会议上重点介绍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如何对案例教学产生影响。我相信大家都很期待武生教授的报告。我们感兴趣的应该说不仅仅是新型审判技术及其应用,也不仅仅限于新技术对案例教学的影响。我想也非常关注我前面提到的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效果。最近几年来,我们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在景汉朝会长的带领下,在研究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研究会可能会在最近一周举行一个成果的宣介和展示会,具体时间还没最终确定。今天的会议在一定意义上也彰显了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武生教授及其团队对研究会开展活动的贡献,我们表示感谢!最后预祝今天的会议成功!
下面按照议程,第一个单元由我来主持,我就行使主持人的权利。大家按照议程上规定的时间来。
该单元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由章武生教授介绍试点成果的情况和对法学案例教学的影响;第二部分由上海交大的吴泽勇教授和复旦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助理民法专业的班天可副教授对同一案例进行分析。下面由章武生教授发言,大家欢迎!
一、新型审判技术应用对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的影响
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尊敬的马厅长、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我发言主要是给大家汇报十多年来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情况及其对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的影响,以方便大家后面的研讨。
首先,报告大家一个好消息,经过17年的努力,我们在一庭终结集中审理和难度更大的书状先行两个方面,均取得了超过两大法系公认庭审效果最好的德国水平。这一结论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难以置信,但这还真是事实。该成果是通过中国司法领域前所未有的科技创新和运用十大审判技术取得的,并成为我国前所未有达到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司法制度要求的成果。
从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来看,早在2017年,在我的策划和直接参与下,做出了2个直接确定争点的复杂建筑工程案件的新型庭审,庭审时间均为半个小时,质效提升达到几十倍,1亿多赔偿款败诉当事人自动履行。德国法官说,由于建筑工程案件审理难度往往比较大,在德国一庭终结的比例是最低的,质效如此高的建筑工程案例在德国肯定是找不到的。
2019年新型庭审试点转向借鉴德国为集中审理确定争点的书状先行,并在1年内取得了与德国同样的效果。在两种模式均试点成功并在2020年集中审理著作出版后我们开始了大范围推广,推广的效果完全出乎意料,院校合作5年试点成功的上述两种模式推广的效果均不佳,这其中既有疫情的原因,也有法院领导和法官工作量大幅增长,无暇顾及新型庭审试点的原因,还有近年来国家对重大改革需要经过审批的原因,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新型庭审探索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在采取了无数方式均无法突破的情况下, 2024年6月我们终于找到了适合中国国情以庭前调解为主要目标的书状先行。2024年8月新创建的书状先行在部分试点法院仅试点1个月,做出了超过过去5年做出的达标书状先行案例总和。其中,上海和鞍山2个法官分别做出了200多个优秀的书状先行案例,一年判决的上诉案件仅有2件,上诉率如此之低,庭前调解率如此之高,世界上前所未有。2000多个书状先行案例,没有发现一起“关系案”。书状先行成了学习新型审判技术的最佳平台,通过书状先行,许多法官真正掌握了审判技术,并能熟练应用于开庭审理的案件中。
书状先行共分为五编或者说五类,这在世界上是前所未有的,分类比较具体主要是适应借鉴、模仿和研究的需要。
第一类是通过质证查清事实达成调解协议的简单案件书状先行
第二类是通过质证和心证公开达成调解协议的普通案件书状先行
第三类是通过质证和心证公开达成调解协议的复杂案件书状先行
第四类是书面文字与电话录音转化为文字相结合的书状先行
第五类是书状先行与二十分钟左右一庭终结集中审理相结合
其次,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法学教学案例的巨大变化,为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提供了条件。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充分体现新型审判技术的教学案例。新型庭审主要有十大审判技术,争点确定、疑点排除是两大法系国家审案中运用最充分的两大审判技术,大陆法系与此处于同等地位的审判技术还有大幅提升案件透明度的法官释明。这三大审判技术的运用,就能大幅提升诉讼的效率、质量、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接受度。例如,早在2017年运用上述三大审判技术做出的1个建筑工程案件,用传统庭审审查276个证据,开庭审理花去了5整天。用新型庭审方式仅确定1个争点,围绕争点排除疑点,开庭不到半个小时,被告方一句反驳的话也说不出来,1亿5千万败诉方自动履行,凸显了审判技术运用的价值。这种技术含量高的教学案例对老师和学生实务能力的提升价值无疑是非常高的!
第二,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教学案例。此类教学案例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的案例,实体法和程序法学者同讲一个案例,更容易取长补短,共同提升案例教学的水平和效果。
第三,司法案例与教学案例之间的互动。于新型庭审在全国法院都要推广,很多教师甚至学生也会自觉不自觉的参与到当地法院新型审判技术的推广中,从而形成教学案例与司法案例的互动。
第四,与真实案件完全接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该教学案例是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学生基本上能看到全部案件材料,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真实案例的全方位训练和更直观的视频录像,教师和学生从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纸上谈兵,发展到直接训练最前沿的审判技术和技巧。
潘剑锋教授
武生教授对发言时间的把控非常好,发言内容也比较清晰地展示了他们团队这17年做出的系列成果。下面进入第一个单元的第二个阶段,对同一案例从民事程序法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发言人有两个,首先有请吴泽勇教授,请十分钟时间讲完,两分钟会提示。
二、 对同一案例从民事程序法民事实体法角度分析
吴泽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新型庭审试点,我大概从去年7、8月份开始,慢慢有一些相对深度的参与。从我的角度来说,大概在去年7/8月份时间段,整个改革试点的思路有一个清晰的转折。最主要的就是把书状先行的目标,由以前的集中审理,至少是局部的转换为调解。我们从章老师汇报里面也能看出来,就是章老师提到的很多案例,最后都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的。我自己亲身参与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体会,或者说一个心得是,这个转型对我们民诉法学的研究和教学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我觉得这可能涉及到审判与跟调解结合的可能性问题。
我跟班老师一起讨论的是一个离婚纠纷的案件该案尽管双方在诉讼之初有很多争议,但主要的分歧其实就是房产如何分配。通过书状先行,大概过了两轮,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比较集中了。这时候,主审法官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意见,他认为这个房产经过他的询价,可能值1800万。他建议把房子给女方,然后女方补给男方一些钱。对这个意见,一方当事人有一点小的分歧。对这个分歧,法官在综合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给出了一个一揽子的处理方案。这个调解方案,双方就很快就接受了。对我来说,这个案件里有这么几个环节值得注意。首先是书状先行的作用。本案中,通过两轮的书状先行,把当事人的分歧——有可能有十几个分歧,逐步的聚合为三、四个。这就给法院后续的纠纷处理提供了机会。这是第一点,就是通过书状先行的方式,双方的争点被限缩了。在一个被限缩的争点的基础上,无论是后续的集中审理也好,还是调解也好,都有了一个前提和契机。其次是法官的心证公开和释明。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就是这个主审法官通过他自己的询价,基本上了解了这个房产的价格。基于这个理解,他认为就可以让得不到房产的人,得到一些金钱补偿。这个环节很重要,因为它其实是在一个审判的逻辑上把案件往前推进;但同时,他又给双方提供了一个潜在的调解可能性。因为双方大概会知道这个法官的未来的思路是怎样的,那么他就可以有一个选择。如果他觉得这个方案离他的预期很远的话,他可以怎么继续举证。如果说他觉得跟自己的逾期差不了很多,他可能就会考虑接受这个方案。最后一点是调解方案的最终形成。对于上述方案,一方还有一点异议。这个时候,法官就是以一种完全的调解的逻辑去处理了。他最后一个指令就是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做了一个一揽子的处理。调解的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他不需要对当事人每一个权利、每一个义务进行一个清晰的认定,他可以根据自己的公平观,对全案做出一个整体性的处理。
以上三个环节是这个案件当中对我有启发的地方:它让我重新去思考调解与审判的逻辑,调解跟审判各自的边界是怎么样的,以及他们可以在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下,以一种什么样方式去融合。我想,这样的思考对于民诉法和民法教学当然也是有意义的。真实世界里的法律问题既不是单纯的从实体法出发,也不是单纯的从诉讼法出发。甚至不是单纯的从调解或者审判出发。而是在一个整体性的视野中,通过各种资源的整合,实现一个可以接受的纠纷处理。这本身就是一个交叉、融合的视角。
班天可(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民法专业副教授)

我主要从事民法教学研究,同时也对要件事实理论有学术兴趣。多年来,我一直参与章武生老师的教改项目,学习并在教学中运用章老师推动的新型庭审方法。这里,我从民法的角度,比较刚才吴泽勇老师提到的新型庭审技术,并就一个具体案件谈一下体会。
第一,实体法视角下新型庭审方法的意义。在实体法的案例教学中,通常是在确定的案件事实基础上做法律分析。这一过程中,学生只考虑请求和抗辩的构成要件,不考虑事实层面的否认问题,不考虑审判质效,不考虑当事人的调解可能性。但是,在新型庭审方法指导下的案例教学中,实体法的内容和诉讼法的技术一体考虑,并就具体案件全过程展开。新型庭审方法主要包括通过书状先行、固定诉请、整理争点,明确审判对象,在此基础上通过法院指令的方式释明法律意见,实现心证公开。法律意见释明和心证公开使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的审理思路,不待法院完成全部审理、作出最终判决,当事人会选择直接进入调解。这里涉及到庭审技术的训练,在现实的案件中,一个案件最好的解决方案未必一定是通过程序最终明确事实,反而可能是在事实模糊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当事人走向调解。下面,我通过一个实例(第二十六案“上海浦东法院离婚纠纷书状先行”),先从实体法角度,看实体权利的诉请及所涉法律问题,再从新型庭审方法的角度,分析新型庭审方法对于提高审判质效、促进当事人调解,以及对于提升案例教学质量的意义。
第二,新型起诉状合理安排诉讼请求所需的要件事实。这个案件我认为很有意义,因为这里使用了新型的起诉状,将每一个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具体化了。起诉状中提到了五个点,从实体法角度看,这五个点是对应在三个诉请中的。这三个诉请分别是:1.请求判定离婚;2.婚姻财产分割,即所谓析产,3.子女抚养权争议。关于诉请1,即请求判定离婚。该诉请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实体法上的要件包括:①结婚;②不准离婚的判决(客观存在);③分居一年。其中,“结婚”要件对应起诉状1;“分居一年”要件对应起诉状3。关于诉请2,即财产分割。该诉请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财产分割以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分割过程中会考虑很多因素,当对方系过错方时,就会对分割结果产生影响。就本案的情况,实体法上的要件包括:①存在夫妻共同财产;②被告为过错方。其中,“夫妻共同财产”要件对应起诉状4;“被告方过错”要件对应起诉状2。关于诉请3,即要求子女抚养权。关于该诉请,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就本案的情况,实体法上要求提供“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相关因素的事实主张。其中,关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相关事实主张对应起诉状5。综上可知,原告三个诉请所需要的实体法要件,其对应的要件事实都在新型起诉状中出现,全部覆盖且无冗余。新型起诉状的设计很好地展现了主张的一贯性和完整性。
第三,诉状先行程序促进准确整理争点。其次,在这此基础上,经当事人先后提出答辩状、准备一状、答辩一状等书状,最终形成了四个争点。有创新意义的是,法院通过指令向当事人指出这四个争点,并释明了法律意见。四个争点分别是:1房屋分割比例;2股权的分红、增值的归属;3案外人转账15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抚养权归属。关于争点1,本案法院在指令中倾向于综合考虑相关事实,按照各50%分割,而非纯粹按照出资来源。关于争点2,法院在指令中倾向于认为股权的分红、增值属于自然增值。关于争点3,就案外人150万的转账系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还是对原告的赠与,法院倾向于建议另案处理,并指出如果当事人同意达成调解意向,法院可就该事实一并处理。关于争点4,法院倾向于认定由原告抚养未成年子女,被告享有探望权。其中,争点3是较难处理,如果认定案外人150万元转账的性质是对原告的赠与,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第四,法律意见释明和心证公开有助于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若严格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那么就争点1需要查出资来源等事实,并计算比例,过程复杂且女方拿得少;就争点3,需要认定第三人转账的对象,很可能是一个罗生门式的事实认定。这里,新型庭审方法中,法官可以展开有技巧的释明和心证公开。本案的关键点就是对争点3表示“建议双方另案处理”,因为一旦另案处理,被告是否能拿回这笔钱未可知。此时原告也顺着法官的指示,表示如果被告不再主张150万,原告可以放弃抚养费。对此被告放弃了关于这150万的主张(承认是给孩子的,不要求作为夫妻财产分割),而是选择减少房价款补偿(从750减为680)、一次性解决抚养费问题。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综上,本案通过新型起诉状及其他书状的应用,充分框定了争点及待审事实。最后,法官在新型庭审方法的框架下通过调解技巧,将仅剩的审理难点(房屋出资等认定、转账性质认定、抚养费判断)化解掉了,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这样一个完整的案件用于课堂教学,对于同学真正了解实践案件处理是非常有益的。
下面进入对第一个单元的评议和发言阶段,在该阶段,首先有请吴英姿教授针对章老师的主题报告和吴泽勇、班天可两位老师的发言评议,并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

吴英姿(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针对章老师的主题报告和吴泽勇、班天可两位老师的发言我主要谈三点学习体会:
第一,新型庭审技术不仅体现了深厚的实践理性,而且蕴含了深刻的程序法理。我从中解读出的支撑理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诉讼标的理论与分类识别方法。
二是争点整理技术与证据规则运用。书状先行的实验效果表明,庭前为当事人搭建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有助于当事人在信息全面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包括压缩争点,缓解对立情绪,发现重叠共识。这是体现现代司法理念的新型庭审技术。实践证明,书状先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庭前准备程序作用,切实提高庭审效率,确保庭审实质化,促进法官心证公开,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三是法官释明的程序法理。1.法官释明的目的: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辩论权与正确行使处分权。2.法官释明的原则:法官中立原则与法官懂法、法官适法原则。3.法官释明的正当程序:严格区分积极释明与消极释明,确保双方当事人辩论权、异议权。
第二,新型庭审技术的推广需要教学方法的更新、跟进。章老师推崇的案例教学法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动态”-“全过程”。这种方法融入了诊所教学方法,特别适合于本科实践教学和法官、律师培训。
第三,实体与程序一体化研究在新型庭审技术与案例教学法中的重要价值。例如,争点整理的重点是诉讼标的三要素(诉讼请求、原因事实、法律理由),其中法律理由主要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准确识别请求权基础,又是识别诉讼标的数量与同一性的关键。一体化研究是我近三年的研究重点,从民事诉讼法学角度看,就是程序相称原理问题。虽然已经完成的研究非常有限,但我越来越深地体会到一体化研究的重要性。所以在日常教学中自觉将这种研究视角和方法融入其中,引导学生将实体法原理与程序法理相结合,在加深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理解的同时,通过“换个角度看到新的问题”,培养起更为开阔的研究视野和丰富的问题意识。
潘剑锋教授:
感谢吴老师,我对你的点评一句话,很高水平,很有技术含量!下面有请来自清华大学的陈杭平教授。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谢谢章老师的邀请。这个应该是我第四次向章老师学习。《武林外传》中有句话叫做:光说不练假把式,光练不说傻把式,又说又练真把式。章老师是十几年如一日,又说又练。从一开始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方法,到现在的以调解为目标的书状先行的审判方法。在这个过程中,章老师跟全国各地多家法院进行合作,试点推广、检验,不断完善审判方法。我觉得这种精神极其难能可贵,也令我们后辈学人钦佩。十几年如一日做一件事情,在这个浮躁的时代太可贵了。而且章老师抓住了民事审判方式中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
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说到底服务于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在教学当中,我们都会提到的是从诉讼请求开始,从被告防御的引入,以及在事实层面展开的攻击防御,最后再延伸到在证据层面的证明责任分配和具体的举证。在其中,要件事实是研究的重点,可以说是承上启下最为关键的核心。章老师提倡的审判方法,就是以事实为中心加以展开的。像书状先行、争点整理,整理的就是以要件事实为核心的争点。法院在后续程序中,无论是集中审理也好,还是说调解也好,都有了抓手,有共同可以展开作用的这样一个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对于我国的法治教育和司法现代化都有重大贡献。另外,这种方法也抓住了司法实践中的普遍问题,就是案件的个别性与一般性。每个案件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特殊性,但是任何案件的背后,都有一套逻辑,有一套规则,具有格式化的可能性。而以书状先行衔接调解,就是把个别性和一般性加以有效融合,从而能够进一步探讨每个案件当中所蕴含的格式化及其可能的限制。在法理层面上,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探索。
也想借这个机会,向章老师及各位专家请教两个问题。第一,书状先行与要素式诉答状的关系。刚才泽勇老师和天可老师结合同一个案子,向我们生动全面的展示了书状先行的具体操作。这与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是什么关系?对此还是要有所结合,有所回应,从而有助于书状先行模式的推广。目前在司法实务界,有关要素式诉答状还褒贬不一,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一部分实务界人士认为,这有过于追求形式主义的嫌疑,把简单问题搞复杂了,明明几百字就可以概述清楚的诉答状,结果要花几个小时填表。具体情况是否的确如此还需要更加全面和长时段的观察。但把案件进行拆解、用填表打勾的方式完成起诉状答辩状,突出了个案当中的一般性,而对于案件的个别性有所忽略,存在难以实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调整要素式文书的格式和内容,正是意识到了这一难题。
第二,与AI技术应用的关系。最近两三年AI技术在司法审判中应用的越来越多,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章老师提倡的审判方法对此似乎还没加以充分回应。期待在今后的改进、升级过程中,能够把AI技术纳入进来。说到底,如果案件都能够被格式化的话,就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把案件信息都纳入token里面。如果说案件可以变成一个个token的话,那么交给AI就可以完成人类完成的司法工作了。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想法。请章老师及各位老师批评,谢谢。
杭平教授的点评我觉得有两个很突出的特点:一是他联系当下的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以及科技的发展。二是他提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方法核心概念的变化是基于什么样的一种原因?以上我们这个评论阶段就结束了。下面进入提问阶段,然后我们这个单元就结束了。
提问互动阶段:
潘剑锋教授现场引导学生分析和概括新型审判技术的作用。大部分学生认为新型审判技术主要是在书状先行中通过争点确定,疑点排除和心证公开等审判技术和多轮的书面质证,查清事实、确定争点和解决争点。通过法官的心证公开,尽可能使绝大多数案件庭前调解结案。有同学还结合许可老师讲授案例课的特点来分析,即强调真实案例的个案全过程教学,特别是书状先行和庭审中体现的争点确定,疑点排除和心证公开等审判技术是讲课的核心内容,这是传统案例课很少涉及的。许老师让他们参加这个会,听了很多名教授的发言,从另一个角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多的收获。
第二单元 新型审判技术与民事诉讼案例教学转型的路径

主持人:许可(国际关系学院副校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尊敬的章老师、马厅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上午好!我今天的任务是主持论坛的第二部分。我理解第一个单元是审判技术的展现,这个新审判技术它既融合了民法实体法,也融合了诉讼法。那么在接下来的民事诉讼法的教学当中,尤其是案例教学当中,如何能够恰当的嵌入进来。从而实现在学生法学院教育期间,就实现学生对新型庭审技术的至少是初步的了解和掌握。也有利于接下来同学们走上工作岗位以后,不管是在法律共同体的哪一个岗位上都能够把这样一个技术推而广之,从而把它变成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一个态势,而有利于我们整个国家的民事审判,包括调解都有基础的方法。这个单元总共是五位老师发言,先请唐力教授发言。

唐力(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前面听了章老师的发言,我特别佩服章老师,十七年如一日行走于实务和教学之间,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教学范例。章老师提出的新的审判技术,我觉得是非常有利于我们提高审判质效的一种新的审判技术。在教学当中,特别是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中,案例教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法。从传统上来看,由于我们法学学科的分科比较细,在教学当中民法的老师他只讲民法的案例,民诉的老师通常也只讲民诉的案例,法学各二级学科的割裂是比较严重的。基于这样的情况,我在我们学校也做了一项案例教学的改革,就是采取的双师同堂实体和程序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改革。这个案例教学模式就是以主管、当事人、管辖、诉讼证明等主题为单元,每一单元以多个真实案例为基础,将学生分组参与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生生互动”、“师生互动”、“师师互动”的这样一种研讨式的案例教学模式,效果也是比较好的。在这个教学过程中,始终以学生为主导、老师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上进行教学指导,整个教学过程形成了学生表达观点、提出质疑、老师引导点评的研讨式的教学场景。这个案例教学改革,已经推行了有20多年了,已经示范推广,并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今天听了章老师的讲这个主题报告,对我的启发也是比较大的。其实在我们的课程当中,实际上也是每一个案例围绕着某一个知识点,或者说某几个知识点来展开的,仍然是不完整的。章老师所推行的新型审判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启发,就是我们今后的案例教学,应该是一个整体的,不仅仅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的一个结合,更重要的是让学生们充分的感受到,我们实践当中是如何来审理一个案件的,它是一个全程的模拟。今天听了章老师的报告后,下一步我的一个基本想法,也就是全过程的模拟司法实践的案例教学模式来推行。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我们要像医学院培养学生那样去培养我们的法律人才。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更加的需要新型审判技术这种案例教学,这个教学模式更加适配我们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的培养目标。下一步我也想就我校的民法与民诉案例课程教学再做进一步的改革,改革现在的双师同堂为全过程的案例教学课程。这样可能对学生实务能力培养更有积极作用。这个新型审判技术实际上会对我们的案例教学产生一个比较大的一个影响,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的一个技术来改变我们以往传统上的仅仅针对某个法律知识点的一个案例展开,而是一个全过程的案例教学的这样一种课题实践教学活动,我想通过这样的一个教学活动,能够使学生真正了解到我们实践当中是如何来处理一个案件,是如何来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这是我今天上午听了章老师的主题报告之后的一些感想,以及我今后在案例教学当中可能要去做的一些探索。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老师批评!我就讲这些,谢谢。
许可教授:
唐力老师发言最重要的是从校领导的视角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已经进行的案例教学改革,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型审判技术带来的案例教学转型的进一步思考和改革构想。好的,接下来我们有请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范愉教授。

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章老师的信任,有机会参加这个研讨会十分荣幸,这是一个难得的学习过程。先谈一下感受和建议。
与刚才各位发言的感觉一样,我十分佩服章武生教授能将这个课题坚持17年之久。在我国各种科研课题或者司法改革实验中,从来没有见过能延续如此之久的。一方面,主管领导换届往往会从头来,很多创新实践难以持续;另一方面,政策形势的变化也会导致理念和实践随之变化。学者做项目通常也是短平快,一个项目在期限内完成就结束了。而章老师在这个项目的研究过程中付出了巨大心血,身体力行,亲自作为仲裁员获取了很多案例。我全部认真看了所有案例。从而大致了解了这个项目的目的和具体操作环节,感觉受益匪浅。
考虑到项目目前已经到了收官阶段,需要做一个全面总结,加以推广。建议首先对这个项目的设计理念和发展过程做一个系统的梳理,特别是中间经历的一些变化及其原因,并对项目设计的基本理念、概念,例如新审判技术的概念作出理论论证,展现其体系的全貌及其内在逻辑。
第二,对新审判技术的合法性加以论证,包括其各个环节、具体措施与现行民诉法的关系:哪些是契合的,不需要修法就可以适用;哪些是必须修法才有可能推广的。如果推广,障碍是什么?包括与最高法院的一些改革措施的关系等。
下面谈一下新审判技术实验给我带来的启发和思考。首先,在我看来,这些新技术感觉似曾相识。其实就是司法改革之前,有法官的实际做法。比如说当时海淀法院的李明星法官,一年办几百个案,得心应手,有条不紊、应对自如。他的经验就是自己直接跟当事人对话沟通、没有复杂的过程、不仅简单高效,而且调解率、满意度高。我国在司法改革中,法院和民诉法学界往往推崇西方的民事诉讼原理和制度,将对抗制、当事人主义视为最佳,将程序公正推向极端形式主义甚至神秘主义,而缺乏对国情、当事人特点和社会背景的考量。以往因为存在司法腐败,法官素质低,寄希望于各种程序和监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由此,也导致审判程序和审判技术越来越复杂低效,甚至违背了审判规律。
实际上,世界各国的民事审判活动虽然有很多技术和传统上的差别,但也存在很多共性的基本规律。比如,美国的一些基层法院法官,在实践中没有那么多束缚,往往可以依照个性发挥审前指导作用,包括调解。而大陆法系则一直都是把法官的调解作为法官的义务提出的。可是在我国,一度缺乏制度和文化自信,妄自菲薄,认为法官调解大逆不道、审前心证释明会影响公正。经过了很多反复,现在章武生教授的实验成果所展现的法官对新审判技术的应用,实际上是一种除魅和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和结果。证明我们过去在借鉴西方经验的时候,不仅没有领会其本质要义,也没有充分考量国情和时代因素。我非常赞赏章武生教授的实验结果和观点,但不希望他过多强调这一实验是对德国的书状先行制度的简单模仿。其实实验已经证明,德国的书证先行并不太适合中国的实际。恰好是经过改造,将其变成了审前调解,才适应了中国的审判实践,充分发挥了作用和效果。制度和技术的借鉴需要考虑体制性因素、文化因素和当事人行为习惯因素等等。中国喜欢在调解过程中引入权威,当事人也有这种偏好,这虽然不符合西方的调解原理和习惯,但符合中国国情。所以审判规律既有普适性,又有特殊性。章武生教授恰好在这个摸索的过程中,实现了很好的结合。几位优秀的法官则在实践中完美地证明了这一点,并提供了成功的经验,包括用口头交流代替书证先行;减少形式主义的质证,增加了协商性;通过法官心证释明与当事人的沟通,适时调解等等。其中有很多深刻的道理和规律。所以我认为不宜简单强调实验是照搬德国式的什么东西,以避免不适感,而是深入阐释其中的规律性和合理性。
谢谢大家。
许可教授:
好,谢谢范老师。下面我们有请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老师发言,大家欢迎。

杨秀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非常感谢主持人,也非常感谢章老师邀请,让我有机会学习到章老师的这样一个新的技术。我和章武生老师认识很多年,也知道章老师一直在做这种审判技术的改革。今天听了,包括前面也认真看了章老师发的材料,我觉得如果说将审判技术转换成我们法学院的案例教学的话,那它是不是就从知识探讨型的案例教学,要转向一种审判实战型的案例教学。这与国家现在提出的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律院校的培养和教育机制也是一致的。
如果我们将新型审判技术应用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可能对培养具有法律思维和实战能力的学生效果也会更好。但是我也非常认同刚才几位老师发言所谈到的这样一个新型审判技术的推广,可能也的确要有赖于我们国家的一些诉讼制度完善。像现在的这个答辩,如果我没有答辩的失权制度,包括如果我没有举证期限和举证的失权制度,那么这个技术我们如何来推广呢?
另外我感觉有一个特别大的困惑,那就是案例教学资源的匮乏。这几年我也很想找到实践上的案例,全套的案件资料来用于教学。客观来说,我今年包括这个学期刚刚结束的课程,一开始我就想到法大的那个案例库里面去找案例。最后我到那里面看了之后,给我的结论就是这个案例只能在屋子里阅读,既不能复制也不能借出。这样的话,这样的案例本身就没有办法用于课堂的案例教学。这样一个新型审判技术运用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过程,它确实需要有完整案卷的卷宗为教学案例。而这是授课教师非常难以拥有的。因为你担任仲裁员处理的案件,它有个保密性的问题。如果担任兼职律师所代理的案卷涉及到当前商业活动这样一些。所以说这样一些限制就很难把整个的案卷都运用于案例教学。也很希望章老师将来能够提供更多的全过程案例推广到法学院,应用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过程之中。非常感谢,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许可教授:
感谢杨老师把她案例教学的情况给我们分享,她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好,下面有请同样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年轻教授刘君博老师发言。

刘君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章老师17年如一日,专注于这样一项研究,并且不断的去应用推广,从个人的角度上来说,我是非常的感佩。这里我简单谈三点自己学习的感想。
第一,司法技术应用的程序法革命意义。当前对审判技术的理解多聚焦于效率提升,但新型审判技术的深层价值在于其对程序规则和法律规范运行方式的结构性重塑。以书状先行调解为例,该技术不仅优化流程,更可能引发民事诉讼程序法规范的革命性变革。这种通过制度与技术融合实现的治理模式,超越了传统工具理性的认知框架。
第二,诉讼与调解关系的结构性重构。书状先行机制颠覆了传统审前准备程序的从属地位认知。传统观念将书状交换与争点整理视为庭审的预备阶段,而新型技术使审前准备与诉讼程序实现有机衔接,促成简单案件与普通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一转变标志着自1998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国首次获得通过结构化诉讼程序系统解决纠纷的契机,对民事审判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
第三,案例教学的叙事化转型。在教学方法论层面,传统民事诉讼案例教学多围绕诉讼要件进行知识点讲解,而新型审判技术呈现了叙事化教学的新路径。通过还原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隐性知识,教师能够构建完整的场景化教学,使学生理解诉讼与调解的真实互动关系,这为本科案例教学转型提供了重要契机。
最后,我谈一点研究完善建议。在正面论证书状先行对“案多人少”困境的缓解作用及五类案件适用方案的基础上,未来研究可补充反面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技术应用失效的具体情境与成因,通过正反双向论证增强实践推广的可行性。
总体而言,章武生教授团队的研究成果为民事诉讼程序改革与教学创新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系统性方案。
许可教授
谢谢君博老师。我们这个单元发言的最后,有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张艳蕊老师,大家欢迎。

张艳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非常荣幸参加此次研讨会并向各位专家请教!
章老师结合具体案件并创新性地运用书状先行、整理争点,排除疑点等审判技术进行了精彩的展示和讲解,其目的是要通过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实现高质高效审理民事案件。这肯定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实践探索,已经在实际的民事案件审理和实践教学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章老师理论功底深厚,同时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又进一步把这些优势与民事案件实践教学相结合,多年来一直坚持不断优化和提升项目质量,为法学实践教学改革默默奉献并作出很大贡献。近两年我也把该项目的一些教学方式和思路实际应用到了实践教学过程中,显著提升了实践教学效果,得到学生高度好评。我在实际运用全过程教学法中,也体会到了教学案例资源库的匮乏,这些配套和技术支持是需要学院进一步重视和完善的。同时,我建议该项目所涉及的一些教学方法和实践技能培训技巧可以推广应用到法学生的相关实习中,以便学生更深入掌握民事审理要点和相关实践技能。
许可教授
谢谢张老师介绍自己在案例教学方面做的工作。我觉得张艳蕊老师已经身体力行的在自己的教学实践当中推广这种个案全过程的教学方法。好,我们下面是进入到这个单元第二个环节,评论兼发言,由纪格非和肖建国两位教授,先请纪格非教授评议,大家欢迎。

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非常荣幸能够受邀来参加这个会,这是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章老师多年来一直在做案例教学方面的实践和研究。在学界和实务部门有广泛的影响。案例教学在章老师的理论体系里既是一种审判方法,也是一种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学教学过程中,我们也会用到案例教学,与章老师的方法非常相似。但章老师是一个全过程的案例的运用。刚才杨老师也提到了,这确实在教学实践里面,对于一个普通老师来说是很难操作的,对授课老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方法运用于司法实践里与审判方式改革关系密切。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前,法官庭前的活动是非常多的,甚至只在庭前活动,最后庭审成为一个流程。现在,我们改了,庭前的活动变少了,少的非常极端。庭前会议或者准备是非常不充分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因为案件太多,法官没有时间。目前集约化的改革将审判工作的不同环节进行拆分,以便于提高效率。比如法官在庭前不负责送达,这些工作由司法辅助部门来做。效率提高的同时却切断了法官跟案件的联系,法官很难通过庭前阅卷和其他庭前的工作切实的准备案子。所以章老师的审判方式是强调法官在庭前要对案件做实质性的准备。我觉得日本的庭前准备活动,可以以会议的方式也可以书面准备,这与章老师提出的方向非常一致。但现在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反而法官在庭前的准备工作越来越少了。导致案子可能多次开庭,或者是通过开庭进行准备,然后庭下再去补充证据,补充辩论的资料。这是造成程序拖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建议章老师给大家举一个复杂的特别复杂的案例,然后提供通过庭前的准备,或者是多轮的书状准备,达到一个适合开庭的程度。如果一次开庭就能够审理,我觉得这样是比较更加有说服力的。刚才几位老师提到的,就是说提出一个核心的标志性的概念或者是观念,比较有利于咱们这个方法的传播,以上是我的学习感受。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感谢章老师的邀请。这里首先向章老师致敬!章老师长期深耕案例教学方法论与民事审判方法论,成果丰硕,业界影响巨大,我之前也专门学习过章老师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并尝试应用于法学院的案例教学中,获益良多。
今天讨论的主题之一是新型审判技术,按照我的理解,审判技术不仅包含着“术”,也蕴含“道”。前者,把审判技术理解为一种方法、工具或手段,后者则强调审判技术背后的共性、规律性。我把章老师倡导的新型审判技术背后的“道”,主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民事审判的重心,从庭审前移到审前。章老师倡导的新型审判技术下,庭审时间仅半小时,审判工作在审前完成。这意味着审前程序必须有,而且其功能需要大幅扩容。记得上世纪90年代,最高法院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其中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是重点,取消一步到庭,将证据出示、证据交换、质证、争点固定与证据关门等工作,做在前面,实现集中庭审,一次开庭结案,效果很好。遗憾的是,目前情势正好相反,在案多人少矛盾下,一步到庭成为常态,而且到庭的法官不看卷不带卷,甚至不如上世纪90年代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因此,章老师强调充实审前程序的功能,对于当前的民事审判的乱象而言,弥足珍贵。
二是民事审判的大原则,是从口头转到书面。我注意到,章老师倡导的新型审判技术中,审前准备的书面程序占据主流,审前书面准备+集中口头庭审,共同构成了新型审判技术的面向。审前准备中,法官签发程序令、问题清单等,由双方进行事实主张、证据交换、书面质证、争点固定等工作,而一次性开庭,半小时口头庭审,系对此前程序进行及其效力的确认,集中呈现民事诉讼言词原则。
三是民事审判的内在逻辑,是从有争议到无争议。按照章老师倡导的新型审判技术,通过扩大审前程序的功能,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中审前准备阶段进行多轮的沟通交流,完成证据交换、质证、争点固定与证据关门等工作,回应法官的程序指令和问题清单,使得双方当事人此前开放性的、多层次的争议,逐步限缩在非常小的几个点上,大部分领域的争议被消弭。从而使民事审判尽可能发挥其“作茧自缚”、弥合分歧的效应。
最后,我提两点建议。
一是商事仲裁或许可以成为章老师倡导的新型审判技术的沃土。商事仲裁的优势是:章老师的书状先行等诸多设想,可以通过机构仲裁规则,直接发挥作用。而且商事仲裁中双方多有律师代理,强化审前准备程序也是商事仲裁大势所趋。
二是法学院案例教学,可以更有包容性。除了通过新型审判技术训练学生的裁判思维外,案例教学还需要承担训练学生的调解思维(互利共赢而非零和游戏)、仲裁思维(法律思维、商业商人思维的混合体)。
许可教授:
好,感谢以上七位老师的精彩发言。我们下面进入本单元的第三个环节,自由提问和讨论环节。
提问互动阶段:
有学生聚焦书状先行制度提问:该制度是否对当事人诉状提供、法官心证质量要求过高,且庭前准备中书状提交时间难以把控,过短易缺要素,过长可能影响法官心证,这是否是其难以推广的原因,该如何解决?
章武生教授回应称:书状先行有标准化模板,即便无法律基础的当事人也能通过一问一答完成文书,法官熟悉后反而能大幅减负;对于证据问题,无需筛选,可照单全收,核心是通过精准确定争点界定证据范围,围绕核心证据链审理,非关键证据无需额外处理。两千余件实践案例已证明,该模式既保证公正高效,也不会遗漏关键问题,能显著提升审判质效。
从学生的实务疑问到老师的专业解答,这种互动正是法学案例教学以实践导向特色的体现。学生在参与中主动思考新型审判技术的现实问题,老师则以司法实践为依托,既解答学生的具体困惑,又帮助学生司法实务思维训练,这正是本次研讨会推动案例教学转型的现实价值。
许可教授
抱歉,因为下午我还要参加学校的会,利用现在这个环节的主持人的特权,发言两分钟,讲两点体会。首先跟各位领导、老师报告,法硕教育中有一门课叫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我在国关上课,民诉这一块是我讲,大概1/3左右的课时是讲个案全过程审判方法的,已经有五六年的时间。这个过程当中有很多体会,也与在座的各位老师的发言比较类似。我觉得我后面还会继续坚持讲下去。
第一个体会是,邓小平同志讲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讲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这个科技我想不仅仅是理工农医、自然科学的科技,社会科学也有技术。作为人类社会最好的发明,法律、法治也应当有它的技术,尤其在我们诉讼法、程序法领域更应该强调技术。现在又讲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很多内容是基于英美法的,也更多地体现了一种法律的技术性知识。所以如果我们不强调技术,可能跟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法治现代化不相匹配,所以要强调技术。具体到我们民事诉讼来讲,从我个人不充分的学习体会出发,就是审前准备阶段或者这个程序,它的诉讼技术最为重要。对于我们达到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目的来讲最为重要。因为审前准备不是正式的开庭审理,通过审前准备程序,能够将不需要进入到审判程序的案件过滤掉,直接以调解或者程序判决的方式结案。即便不能调解结案,存在比较大争议,需要正式的开庭审理程序,也就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经过审前准备程序的案件,同样可以大幅提升审判质效。所以说在我们这个领域来讲,技术首先应当应用在审前准备阶段。这也是我个人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感受。
第二个,我们现在民事诉讼的几大环节,从起诉立案或者起诉答辩到审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到判决。这四大环节我们过去更多强调它的流程性。实际上每个环节有不同的任务,环节之间应当做到有效衔接,呈现出一种阶梯型的结构。比如,什么样的案件经过诉答阶段才能进入审前准备程序?哪些案件是进不去的,在诉答阶段就可以cover掉?经过审前准备程序的案件,要不要一律进入到开庭审理?进入到开庭审理的案件,什么情况才能够进入判决阶段?我觉得我们每个环节的标准或者门槛的条件的研究,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强化。下午还有很多议程,我估计章老师会听到各个方面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线上和线下参会的各位老师、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大家愉快!
第三单元 法学多学科专家对案例教学转型的评析和展望

主持人: 吴泽勇(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有六位发言人,两位评论兼发言人。我们首先有请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发言。杜宇教授长期参与新型庭审试点改革,是我们团队的核心成员。

杜宇(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专业教授)
法学教育正经历一场深刻的“实践转向”,其核心驱动力来自于对传统理论教学局限性的反思以及对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在这一转型浪潮中,以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所开创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新型审判技术”体系,不仅为民事诉讼领域,也为整个法学教育提供了范式革新。
(一)转型动因:实践需求与政策引领的双重驱动
首先,案例教学的深度转型,源于司法实践的内在呼唤与国家教育政策的明确指引。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核心挑战之一,是法学院毕业生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能力之间的鸿沟。传统的“以案说法”式教学,往往将案例作为法条的注脚,学生接触的是经过高度剪裁的“教学案例”,难以掌握处理真实、复杂、全貌性法律问题的能力。正如章武生教授指出,我国部分庭审方式效率低下、争点模糊、突袭裁判时有发生,其根源之一在于法学教育未能系统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所需的“争点确定、疑点排除、心证公开、释明义务行使”等核心审判技术。
教育部自2015年发布《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以来,已将案例教学明确定位为“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并有系统性的战略部署。在资源建设上,将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建成“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覆盖27个专业学位类别,收录5900余个案例。这些政策为案例教学从边缘探索走向主流模式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 范式革新:章武生教授新型教学法的内核与价值
章武生教授团队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以此为根基的“新型审判技术”,代表了一种根本性的教学范式变革。该方法的核心在于“全过程”与“真实性”。它打破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与实践的学科壁垒,要求学生像职业律师或法官一样,跟踪处理一个真实案件从起诉状、证据交换、庭审笔录到裁判文书的所有原始材料。其教材《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既一部“凝练的卷宗”,为学生提供了全景式的诉讼攻防体验。这种模式超越了仅对判决书进行事后评析的传统方法,使学生在动态的诉讼流程中综合运用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精准识别并策略性地应对各个阶段的实务问题。
同时,该教学法也是一套可操作的“新型庭审技术”为坚实载体。新型庭审技术包括:强调在审前通过“书状先行”等方式固定无争议事实、归纳核心争点,使正式庭审能围绕焦点高效进行;倡导法官积极行使释明义务,就法律观点与当事人沟通,防止“突袭裁判”,提升裁判的可接受度;追求通过充分的审前准备实现庭审的集中进行,并在庭审中适时公开心证过程,引导辩论,增强司法透明度。这些技术直接回应了法学教育目标:培养学生处理“规范与事实对应关系”的核心能力,即体系性分析、论辩性说理和事实争点发现能力。
(三)未来展望:技术赋能、生态构建与分类发展
面向未来,法学案例教学的深化转型将呈现三大趋势:第一,数字化技术将为案例教学打开新空间。新型审判技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模拟沉浸式的庭审现场或案件发生环境,让学生在人机互动与动态情境中做出决策并即时观察后果,实现从“纸上谈兵”到“数字练兵”的跨越。第二,案例教学的发展有赖于健康可持续的生态。与法官合作的同时,可以加大对律师界的宣传,合作开发基于真实困境的“高学理含量”案例。这是法学方面的“产教融合”。同时,也希望加强校际协同和资源共享,使教学成果能广泛惠及全国法学院校。
结语
案例是培养卓越实务能力的“主战场”。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是一场从“知识传授”到“能力生成”的教育革命。章武生教授的新型教学方法为此提供了关键路径。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动和数字技术的赋能下,未来法学教育必将更紧密地扎根于中国司法实践,通过构建本研有机衔接、学术与专业学位分类施策的案例教学体系,最终实现法学教育供给与法治人才市场需求的高度契合。
吴泽勇:感谢杜宇教授的发言,全面、深刻的讨论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以及新型案例教学可能引发的深刻变革。接下来我们有请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志强教授。王老师也是课题组主要参与人,长期支持课题的设计和推进。

王志强 (复旦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专业教授)
法学是实践特色非常鲜明的学科, 法学教育如何更好地面向法律实践前沿、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是站在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的重要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做法多种多样,海外有设置专门机构、利用市场化的实习过程、开设专门课程等各种方式,法律诊所教育就是借鉴海外经验、已在国内普遍推广的办法。目前,在上海及全国开展的法律实务机构与法学院校大规模深度合作,是中国推进法律实践教学的特色尝试,也取得一定成效。在此过程中,案例教学是各种法律实践教学所普遍采取的方式;除律所实习方式以外的训练中,如何运用案例进行教学、深化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是其他各种教学机构和教师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章老师十余年来致力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并结合他对庭审改革的研究,提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2013年《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中就提出了这一理念和方法,并在2020年《个案全过程新论》中系统深化,力图在课堂教学中全面还原法律实践的真实过程,使学生获得对司法运行的全面了解。在其他课程的案例教学中所忽视或不易展示的问题、不易训练的技能,如事实发现和判断,都能通过这一教学法得到必要重视。我们期待这一方法与其庭审改革的成果进一步深度结合,在实践和教学领域都能取得切实成效。
吴泽勇:感谢王老师的发言。王老师比较法功底深厚,理论视野开阔,对章武生老师的尝试评价很高。

杨伟东(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单元的主题是“新型审判技术对案例教学转型的评析和展望”,关注的是新型审判技术给予案例教学转型提出的要求和带来的契机,以及案例教学如何转型。章武生教授领衔的团队近年来对新型审判技术有深入的观察和研究,所提出的争点确定和疑点排除审判技术、书状先行技术等,对我们分析和推动案例教学转型有重要启发。我个人理解,法学案例教学需要促进学生学习实现三方面的转型。
一是从以知识学习为主向注重能力养成为主转型。目前法学院的教学更注重法学或法律知识传授,学生将学习重点放在知识掌握之上,相反弱化了能力的培养。学生可能掌握了不少的法学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但面对案例、事件等常常无所适从。课堂里虽有案例,但案件的呈现是举例性,多是作为原理和规定的注解。案例教学从案例出发并已解决案例中的问题作为出发点,以此将法律规定、法学原理等纳入其中,因而其注重的是能力养成。
二是以理论学习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的转型。新型审判技术是以司法的有效运行为面向的,既能保证司法公正又能提升司法效率,这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同等重要。章老师总结出的争点确定和疑点排除审判技术,不仅对审判重要,而且对法学院教学和学生学习同样重要。在处理案件时,争议点是什么、证据有哪些、法律规范如何适用等,这些问题的精准确定,关乎案件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就学生学习而言,无论将来作律师、法官、检察官,还是作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等,都需要掌握和运用这些技术和方法。其涉及到理论的学习和讨论,同样涉及把理论有效运用到实践和案例。当前,案例教学的转型要把主要服务于理论学习转向于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引导学生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来深度思考和掌握理论。让理论服务于实践。
三是从单一法律领域学习向深度的融合化学习转型。法学学科划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法律知识的传授,是必要的。不过,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实中相当多的案件民事、行政与刑事问题交织融合,涉及至民行交叉、行刑衔接等复杂问题,很难通过一个法律领域的知识和原理来认识、解决。这意味着要公正且有效解决问题或做到有效衔接,就需要消除视角差和知识差。因而,法学院学生的学习若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就需要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既要精细化掌握某一法学学科的知识原理,更要能在不同法学学科间建立起链接,要从单一法律领域学习向深度的融合化学习转型,我们的案例教学要促成学生学习顺利实现转型。
吴泽勇教授
谢谢杨卫东老师的精彩发言,我个人很受启发。第四位的发言人是复旦大学法院的马贵翔教授。

马贵翔(复旦大学法学院刑诉法专业教授)
我发言的题目是新型庭审教学法对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借鉴意义。章武生教授大力倡导的民诉质效提升技术是在实践中争点确认模糊或混乱导致效率低下的现实背景下设计的一套解决事实纠纷的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精准确定争点以及在此基础上通过恰当质证消除疑点并形成内心确信。通过大量案例展示,可以肯定该方法是行之有效的。章教授也同时主张,案例教学应当与实践相结合,实现教学质量与审判质量的双向提升,由此形成新型庭审教学法。
下面我主要针对该教学法对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借鉴提出两点看法。总的意思是以事实争点的确立为导向搜集或设计刑事庭审案例。我相信,这在目前国内刑事诉讼教学涉及侦查起诉案例较多而普遍缺乏审判案例特别是庭审细节案例的情形下更具有针对性。
第一,关于事实总争点的确立。刑事诉讼起诉机关的专属性和专业性为总争点的确立提供了便利条件,总体上相对于民事诉讼的争点整理较为简明。但不是说没有问题。我至少发现以下问题:其一,事实争点的确立有时也存在粗糙模糊的问题。有一个案例,被告人在火车站广场行走时突遭三名便衣警察搜查,在他口袋里找到装有海洛因的香烟盒一个。此后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7年有期徒刑,上诉被驳回。刑满释放后连续上访多年。我们在研究这个案例时发现,被告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怀疑是警察搜查时把海洛因香烟盒放入他口袋的理由很有合理性。案件的真正争点是这个,法庭上没人理,导致很可能发生了冤案。其二,在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擅自增加争点,导致案件拖延。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乃至量刑事实均无异议,法官却认为被告人口供笔录就作案方法描述与被害人报案陈述有矛盾之处,决定休庭要求检察官查明真相。
第二,关于事实争点的解决过程。首先,刑事诉讼也存在章教授提供的案例中所反映的一个争点涉及数百件证据如何面对的问题。一种情形是,法庭花费大量时间审查无用证据。比如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中,精确的争点是被告人主张没有作案时间,而法庭审判中却审查了公诉人出示的大量反映报案和侦查过程的大量证据。强奸案件在被告人承认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依然审查精斑的鉴定材料。其次,关于大小争点的质证顺序,章教授主张以大争点质证为主,对小争点集中考量,最终形成内心确信。然而,民事诉讼可以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依优势证明标准规定认定事实,刑事诉讼却不然。在刑事庭审中,顾及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要求,应当在大争点为主导的前提下,对涉及合理怀疑小争点按照举证责任转换的要求一一解决,体现明显的看得见的正义。
吴泽勇教授
杨伟东老师跟马贵翔老师分别从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背景谈到民事诉讼新型庭审改革的试点,对其他的学科可能具有的启发意义。我们第五位发言的是复旦大学法院的熊浩副教授。

熊浩(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发言的题目是在“法律的进行时”中学习“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关键不在于把“真实案件”搬进课堂,而在于把案件中那套隐性的职业认知显性化、可训练化。传统课堂往往把法律知识理解为一组可被讲授、可被记忆的规范命题,学生所缺少的不是更多条文,而是把规范、事实与程序组织成行动策略的能力。全过程教学以“案件推进”为时间轴,将证据的生成与筛选、争点的形成与重绘、程序节点的选择与后果、沟通与对抗中的策略调整、裁判理由的写作与可接受性建构,统合为一套连续的认知行动链条。学生在其中学习的不是“法律结论”,而是结论如何在不确定性中被逐步逼近:哪些信息需要被生产,哪些叙事需要被检验,哪些程序动作会改变权力分布与互动过程,哪些说理方式能够让裁判在多方语境中站得住。这种训练把“法律技能”从技巧层面的演示,提升为对制度运行逻辑的可解释、可复用的程序化能力。
同时,这一方法之所以能在“教育—司法”交汇处成为方法论创新,恰恰因为它把两个系统之间以往被忽略的“接口”做成了制度化的回路。真实案件提供的不是素材,而是标准——课堂讨论必须面对法庭时间、证据规则、程序正当性、组织协同与治理目标等多重约束;反过来,教学也不只是观摩或实习式的附庸,而是通过结构化复盘把审判经验中的默会知识转化为可交流、可检验、可改进的工作语言。这里的“双向嵌入”意味着一种共同的知识生产机制:一端把社会事实、当事人叙事与规范理由重新编排为可裁判的秩序,另一端把裁判过程中的选择点、盲区与路径依赖暴露出来,促成方法的更新。所谓“互证”“回流”,在实践上往往体现为同一案件在课堂上被不断重开、重演与重写,学生的解释与方案要经受程序与证据的压力测试;而法官/实务者的处理逻辑也会在这种压力测试中被迫说明其“为什么如此”,从而获得可迁移的反思资源。长期积累之后,课堂不再只是吸收司法经验的终点,它成为经验被加工、被提纯、被再投放的一个中介环节。
把它放到更宽的比较语境里看,这也解释了这一教学创新与西方法学院判例教学的根本差别。判例教学的优势在于精细的理由分析与规则提炼,但它很容易把“法”预设为文本与推理的逻辑对象,把制度运行的摩擦、组织协作的代价、程序节点的策略性作用,外包给“实践”这块黑箱。全过程教学的着力点相反,它将法律重新安置到实践行动中,要求学习者把规则当作资源与约束同时对待,把程序当作一种生产秩序的技术,把沟通、说理与证据组织当作制度可运转的条件。学生在连续推进的情境中体验到,法律不是被动适用的器物,而是一套需要被经营、被调度、被组织的秩序工程。由此产生的“中国方法”,并非简单强调国情的特殊性,而是把中国司法改革与法学教育改革在具体制度实践中所形成的“协同—反馈—迭代”机制,提炼为可交流的教学知识体系。这种提炼一旦完成,它就具备了对外对话的资格,不是把中国经验翻译成既有理论的注脚,而是在“如何把法律教成一种过程性能力”这一世界性难题上,提供可复制的技术路径。
从理论对话的角度继续推进,法律人类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所共同主张的“作为过程的法律(Law as Process)”能为我们理解案例全过程教学所支撑的教学改革提供认识论之维。“作为过程的法律”并不仅是一个描述性的视角,它隐含着一种研究与教学共同面对的认识论挑战。如果法律的意义在生成中不断被重写,那么学习与研究就不能停留在对结果的解释,而要进入对生成机制的把握。个案全过程教学恰好把这种把握变成了训练——学生要在不断变化的事实、关系与程序约束中维持解释的一致性,同时又保留对方案的开放性;他们必须学会在互动中识别关键节点,理解制度为何在某些时刻更重视某些价值(效率、稳定、正当程序、可接受性),并据此调整自己的行动路径。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它与调解的研究形成了理论共振。调解中的秩序生成并不来自规则的自动展开,而来自关系结构与情境机制的持续编织;“合法/合理”的边界在互动中被拉扯、被试探、被暂时固定。把这种机制纳入教学,意味着学生不仅学习“如何解决争议”,更学习“秩序如何被生产出来、如何被维护、如何被说服为正当”。
因此,个案全过程教学对调解教学的启发,可以进一步表述为一种“过程能力的同构训练”:让学生在制度的时间性中学习,在多方叙事的竞争中学习,在程序节点的选择中学习,在复盘与回流的循环中学习。它把调解从“话术”或“技巧”拉回到制度化过程——信息如何被提取与重组,角色如何被配置与转换,场域如何被布置以改变互动结构,当事人如何被赋能又如何被约束,第三方如何在中立与引导之间进行技术性摆动。换言之,学生练习的不是一套可背诵的原则,而是一种能在不确定性中生成秩序的能力。也正因为这套能力具有明确的过程结构、可观察的行为表现与可复盘的改进路径,它为我们理解中国法学教育的本土路径提供了更扎实的理论桥梁。法学教育不再只是传递知识,教育本身成为法律作为过程的一种制度化再生产方式。在课堂中生产职业,在职业中反哺方法,在方法中持续更新对“法”的理解。
吴泽勇教授:
谢谢熊浩老师的精彩评论。熊老师全面提炼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方法论意义。他的发言从纠纷解决研究者的视角出发,对案例研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刘文峰检察官发言。

刘文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检察官)
今天上午听了章教授的介绍,各位专家学者的真知灼见,受益匪浅。对检察官来说,这种学习机会真的不多。下面,就结合司法办案,谈两方面的学习体会。
第一个体会,是关于章教授介绍的新型审判技术,抓住了目前民事司法办案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民事司法办案中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案多人少”矛盾很突出。我们简单统计了一下,2024年,全国法院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是1800万件。2025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1到9月份一审民商事案件数量已达2117.4万件。民商事案件一直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大头”。检察机关从2018年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民事检察也是检察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民事检察案件的增长比较明显,从原来的20万件增长到2024年的27万多件,种类也越来越丰富。但是,民事法官和民事检察官的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所以,经常我们看报道说一线的民事法官、民事检察官一年大概要办四、五百件案件,被形容为“司法民工”。
第二个问题,就是民事司法办案质效还有待提高。我们学习民事诉讼法,会发现我国的再审制度特别发达。再审有三种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启动,法院依职权可以启动,检察院抗诉也可以启动。实践中,很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还没能解决,又到再审。为啥后续的再审程序越来越复杂,说明一审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所以我觉得章教授提出的这个新型审判技术,切中了民事审判、民事检察办案质效的要害。我认为这个技术,是解决目前民事司法办案“案多人少”,提高民事司法办案质效的可行思路。
这项技术至少有四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民事审判、民事检察办案,实际上都是围绕焦点问题展开的,焦点找的准确、集中,事实肯定会更容易查明。
二是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检察机关办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再审案件,我们发现民事办案中“翻烧饼”的现象比较多,这导致一审、二审、再审结果区别很大。同时,我们发现个别再审裁判逻辑不是很清楚。比如,山西的一个案件,它涉及到生产指标的买卖,A企业有50万吨的生产指标,卖给了B企业。双方约定,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压减了生产指标,比如说从50万吨降到40万吨,这个风险谁来负担?双方约定由卖方来负担。后来双方发生纠纷,法院裁判一直在讲交付,但实际上他需要讲的是以交付为界转移合同风险。在本案中,对于这种特殊标的物,是否是以交付来转移风险,交付如何认定,双方有无特殊约定,是否应当约定优先等,实际上每一步都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把这些焦点问题列的很清楚,那么裁判逻辑就很清楚,法律适用就不会出现偏差。
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事实疑点明确了,焦点清楚了,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庭审一次就搞定了。因此这个审查技术有利于办案效率的大大提高。从整体上看,事实在一审搞得很清楚,二审、再审就没有那么费劲儿。
四是有利于矛盾化解。检察信访矛盾的化解,每年都是我们十厅的重头工作之一,包括院领导每年都要包案化解。其中,有一些民事案件,费了很大的劲,投入了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像章老师说的,一审把事实都搞得很清楚,那后续就没那么多事了,就会案结事了,矛盾化解也会容易很多。
当然这个审判技术也需要一些条件的支撑,比如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需要司法辅助人员配合,需要专业的律师等。
第二个体会是关于案例教学。我觉得这些审判技术运用到案例教学里,也非常的好。
因为我是有切身体会的,办案需要综合思维。在学习中,我也想看一些案例,但是目前我看到的案例,大多都是阐述理论的案例。但我们办案是要解决问题的,它不是单纯的,而是综合的,是掺和到一块的,不是说一个案件只有程序问题没有实体问题,或者只有实体问题没有程序问题,它必然是需要综合去解决,甚至它可能涉及到民事刑事的交叉。因此,办案中需要你是个杂家。所以,特别希望能在大学教育里面,增加这种面对真实办案的案例教学。
当然对于案例这块,也不是要一律搞成办案式的案例教学。因为,案例首先是解释基本知识点的。因此,可以有两种案例教学,一种案例是解释我们基本理论的,另一种案例是用来训练我们实践能力的。对于这个案例教学这块我们不专业。请各位专家批评,谢谢!
吴泽勇教授
谢谢刘文峰检察官结合实务感受的发言。我们这个单元的六位发言人都发表完毕,我们接下来有两位评论兼发言人,第一位是最高检第十厅的副厅长马滔同志,请马老师,大家欢迎。

马滔(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章武生教授提出的“新型案例教学法”,源于其团队长达十年的“新型庭审改革探索”实践,是一次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反哺理论的有益尝试。这一过程立足司法实践的真实需求,对传统案例教学进行了深度优化与重构,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审判技术转化为教学重点。新型庭审改革的核心在于争点整理、心证公开及集中审理等技术,新型教学法将这些“程序控制”与“诉讼技巧”作为教学核心,克服了传统教学侧重法条分析的弊病,让学生掌握提升庭审效率的实操技术。
第二,将诉讼全流程转化为教学载体。“新型庭审改革”追求“一庭终结”的高效优质,要求庭前准备与庭审过程无缝衔接。对应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摒弃碎片化案例,采用完整真实卷宗,让学生经历从立案到裁判的全链条训练,深刻理解高效庭审背后的系统性逻辑。
第三,将实体与程序协同转化为教学结构。“新型庭审改革”要求法官具备“大诉讼法”观念,一体把握实体裁判与程序推进。新型教学法打破了传统法学院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立的教学壁垒,构建了二者融为一体的教学内容体系。
基于上述考虑,可以预判新型案例教学法将会从多个方面改进和优化案例教学法。一是填补当前案例教学法缺乏实务思维的短板。通过模拟真实诉讼流程,有助于填补学生解决复杂实务问题能力的空白。二是重构法学教育的逻辑闭环。有助于案例教学从知识传授向能力培养转型,突出培养法律人所必需的程序意识、证据规则意识及争点归纳能力等,贯通塑造法律思维,解决了“只知法条,不知诉讼”的尴尬局面。三是有助于促进司法经验的学术沉淀。将庭审改革的实践经验系统化为教学案例,不仅保存了司法改革的珍贵样本,也为后续的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了重要路径。
当然也要注意到,运用新型案例教学法面料的一个重大挑战是,教学成本与师资门槛。相较于传统讲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教师的实务经验、对庭审技术的掌握程度要求极高,且课前准备与课中引导耗时巨大。这可能导致该模式在师资力量薄弱的院校难以大规模复制。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跨院校合作共同开发案例,共享优质教师资源。
吴泽勇教授
马厅长发言很全面,谈到的就是实务中间四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以及案例教学可能遇到的挑战。最后也对我们这个案例教学教研的转型提出一些建议。我觉得马厅长上除了有很深厚的很丰富的实务的经验以外,在理论上面有很深的造诣。我们今天的第二位的评论兼发言人是,北理工大学法院的吴光荣教授。吴光荣老师,他也是有多年的实务的经验,曾在最高院审理大量案件,在国家法官学院教学多年,现在是北理法学院的教授。

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民法教授)
自2013年至今,我已三次参与章老师所举办的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和新型庭审的研讨会,并将章老师所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新型审判技术的理念和方法应用于自身的办案实践中。例如,不少法官是在当事人陈述完毕后,便直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在审查每个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方面耗费大量时间,以至于到认定事实、开展辩论环节时,留给这些关键步骤的时间就十分有限。因此,我认为章老师提出的新型庭审理念极为重要。后来我尝试在当事人陈述结束后,直接总结争议焦点,这着实是对审判能力的巨大考验。诚如诸多老师所提及的,争点归纳并非易事,必须做到精准无误,这对归纳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涉及到章老师所强调的书状先行制度,若没有书状先行,便难以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只有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接着围绕明确的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其针对性会显著增强。
在我看来,章老师这套方法的益处不仅在于提高审判效率,更关键的是提升了审判质量,兼顾了效率与效果。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提高审判质效的指导意见,但提高审判质效的具体着力点究竟在哪里,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庭审环节。此前,有不少学者、专家探讨过章老师的方法是否主要侧重于解决庭前程序问题。而我认为,其意义不止于庭前的书状先行,更重要的是涉及整个庭审方法的革新。关于庭审质量的检验,唯有撰写过判决书的法官才能真正体会。因为唯有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才能判断此次庭审是否成功,关键事实是否审查清楚。以往,我们可能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耗费在与本案关联不大的事实审查上。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我也感受到目前运用章老师的方法已经具备一定条件。例如,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解释已明确规定,经当事人同意,可将法庭调查程序与法庭辩论程序合并。当然,是否有必要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进一步研究,因为法官驾驭庭审,是否合并,应由合议庭来决定。在仲裁工作中,我也试图将这两个程序合并进行,但从目前情况看,此项工作仍存在一定难度与障碍。具体而言,当前对于庭审行为的要求有时过于形式化,例如仲裁机构可能要求仲裁员对每个证据都进行质证,这一问题在今天上午多位老师的发言中均有提及。再如,关于书状先行,许多被申请人往往在开庭时才临时提交答辩状,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更加常见,有的被告甚至不提交书面答辩状。
另外,章老师所提及的新型审判技术,对于教学工作而言意义重大。刚才刘检察官的观点与我不谋而合。我在国家法官学院从事教学工作长达20年,在教学过程中,我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不过,案例教学应当区分不同层次。以我目前在北理工的教学情况来看,面对学生开展案例教学时,也需通过案例帮助学生理解和消化知识,同时训练他们的思维能力。思维并非通过单纯的讲授就能形成,而是需要经过反复训练才能培养起来。以请求权基础分析为例,这对教师的要求颇高,很多教师自身可能也未必能够熟练掌握。
再者,章老师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我认为在预备法官培训环节应用最为合适。预备法官培训中的学员已取得司法资格并即将担任法官岗,此时采用真实案例进行全过程的审判技巧训练,意义重大。当然,对于资深法官而言,用于教学的案例则可以是指导案例或者入库案例,辅助法官理解和阐释相关法律问题。可见,不同阶段对于案例的运用层次应当有所区分。
章老师将其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具有积极意义。虽然员额制实施后,预备法官培训基本停滞,但目前仍存在岗前培训。我赞同杨老师的观点,即可以在高年级本科生及研究生群体中开展个案全过程教学,打破学科界限。比如模拟法庭就是训练学生审判技巧的优良平台,在此领域应用相关方法是可行的。
吴泽勇教授
非常感谢吴光荣老师的精彩的发言。他讲的这个案例,我们听得也都很专注,因为他对我们案例教学适用的场景的建议很有启发意义。第三个单元发言的专家涉及到刑法、刑诉、民法、行政法、法理、法史等多个学科的专家,他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法学案例教学在自己学科推广的方式并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新型审判技术在法学案例教学中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他们之所以能提出很好的推广思路,与他们中多数人已经介入新型审判技术的运用密切相关。这同时也反映出,案例教学的未来发展需要打破学科壁垒,推进学科融合。第三个单元到此结束。
第四单元 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的价值和建议

主持人 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哲玮,非常高兴能够有这么一个机会来向各位老师学习。我自己接触章老师的案例,也是比较早的。十几年前,北大开教学研讨会,章老师在会上讲新型庭审的案例教学,当时已经开始初见成效,有很多的这样一些丰富的内容。后来又有书出来,然后又有几次会我们也参加了。确实感觉到这一个包括刚才提到的书状先行这样的一个庭前准备,我觉得是跟我们诉讼法这一个学科本身关系很紧密。但同时也是对中国的司法实践,司法审判有非常核心的价值。因为上午我们开这个研究会没有来听见,我不知道是有没有讨论过,反正最近最高院搞的这个要素式的这样一个诉答状,我觉得我看到这方面的材料,与章老师提的很多理念其实都是非常一致的。所以我觉得这确实是一个可以直接转化为司法实践这边作为直接生产力来提高这个诉讼效率,提高审判质效的这样一个方法。所以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就是案例教学,可能不局限于章老师他的这样一个从过去的全过程的这样的一个案例教学的方法,和现在的可能更成体系。我想各位老师对于现在的这个法学教育,包括案例教学可能也有很多的这样一些想法。这个单元有5位发言人,首先,由南京大学法学院的严仁群教授发言。

严仁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应章老师邀请,来说一点想法。集中审理是一个综合性领域,我个人认为章老师取得了很好的成果,他提出的方法是很有用的。章老师是在实实在在做事,给我们树立了好榜样。
与集中审理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庭审实质化,它与司法公正紧密相关。我们民诉学者在提到司法公正时,更多是在说程序公正,但是庭审实质化真的只跟程序公正有关吗?
庭审实质化,跟减负很有关系。大家都抱怨案件太多,但如果我们把庭审实质化做好一点,可能它在减少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信访方面都有很好的作用,甚至能减少起诉。
庭审实质化与审判质量的提升有莫大关系。有的法官说我一年审600个案子,学者可能会问质量如何?法官可能会吐槽说我都不堪重负了,哪还能保证质量。这个听起来确实有点无奈,但是不是也有点可怕?负担很重,大家能理解。但就如章老师说的,如果一个案子本来只要2个小时,你却花了两天时间,这可能是没有忙到点上。就好比一个学生写了一篇长文,还说意犹未尽,但你发现基本是废话。
推动庭审实质化主要是民诉法的任务。学界已经提供了比较充足的炮弹,集中审理或庭审实质化,涉及到多个理论问题,不只是一两个。但限于主题,今天我不展开。就今天的主题来说,当下重要的是两条腿走路,首先是做起来,我们不要等所有的立法都做好了再去做,那个可能还要等很长时间。我们一方面要做起来,另一方面要推动理论的实在法化。
有同仁可能会提出疑问:有些东西没规定,例如心证公开,你能做吗?这里面也有重要的理论问题,我们能想通吗?。
要做到庭审的实质化,整理争点非常重要。我们一定要反复提醒法官,审案子一定要围绕争点,否则相当一部分工作是在做无用功。这实际跟我们学者写论文差不多。
另外要说到的是,民诉法研究一定要关注案例。案例是金矿,这个一点不夸张。大多数疑难案件里面,往往有理论问题。案例读深了,可以避免空谈,空谈危害很大。案例研究能检查我们对于体系的掌握程度,检验我们的思维能力。裁判文书的思维不能乱,不能有自相矛盾。这方面,理论研究和裁判也是相通的。
该如何对待案例教学呢?我觉得我们应当引导学生发现案例当中隐含的问题,隐含的问题可能才是有含金量的。要引导学生去拓展案例研究的深度,告诉他们不能浮在上面去看案件。
章老师现在做的这个工作,不只是章老师一个人的事情,应该是整个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应当花时间去做的事情。
最后祝愿民诉法学取得更多的、更真实的成绩!
刘哲玮教授
严老师讲了自己研读章老师案例的感想,怎样对待案例,我觉得说的是非常到位的。确实这个工作不只是章老师一个人的事情,应该是整个民诉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应当花时间去做的事情。这也是我想我们今天在这里开这个会很重要的原因。下面我们请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杨严炎老师发表意见。

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正在深刻改变民事诉讼的实践样态,也为民诉法教学,尤其是案例教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契机。我主要就这一应用带来的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变化谈四点体会:
其一,新型审判技术的实践应用为民诉法教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丰富案例资源,显著提升了教学案例的质量与可选择性。以往,囿于技术条件和实践样本的限制,民事诉讼法学教师在遴选契合教学目标的优质案例时,相较于实体法教师往往面临更大困难。如今,随着上海、辽宁等地试点法院对新型审判技术的深入应用,一大批技术含量高、程序结构完整、示范意义突出的新型案例得以涌现。仅《新型审判技术与诉讼质效的飞跃——以50个真实案例为中心》一书正式出版后就会有7种类型50个教学案例可供选择,案例库中可选择的案例就更多。伴随着新型庭审在全国的推广,案例选择的广度和深度亦将随之不断拓展。
其二,新型审判技术的引入推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案例教学的深度融合,有助于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学科壁垒,还原司法实践的整体性。在真实的法律实践中,程序规则与实体判断始终是交织并行的,然而受制于传统学科划分,程序法与实体法案例往往被割裂讲授,民诉法教师多聚焦程序内容,而民法教师则侧重实体分析,导致案例教学难以全面还原司法裁判的完整逻辑。现在,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促使我们将现实生活中不应分割的案例重新融合在一起讲授,这不仅大大提升了程序法和实体法教师对彼此课程的熟悉程度,更重要的是有效拉近了案例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增强了师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能力。
其三,程序法与实体法学者协同参与案例教学,有助于全面提升案例的教学价值与教学水平。一方面,新型审判技术的引入使得程序规则与实体判断在具体案例中的交织更为紧密,程序法的大量技术性内容,如争点整理、疑点排除、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等,均可在案例中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大幅提升案例的程序法教学价值。另一方面,程序法与实体法教师能够在教学方法上实现互补,通过跨学科的协同教学,实现教学视角的多元融合,不仅增强了学生对案件整体结构的理解,也有助于案例教学水平的整体提升。
其四,推动个案全过程教学模式的实践应用,有助于系统强化师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与综合素养。传统的案例教学往往侧重于特定知识点或局部内容的解析,忽略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是按照法的运行过程来训练学生,强调以案件发生、发展到最终裁判的全过程为主线,系统训练学生在程序推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通过这种训练,学生不仅能够全面掌握新型审判技术的基本原理与操作流程,更能在毕业后快速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甚至在掌握新型审判技术方面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从而增强其在司法实务部门中的适应能力与竞争力。
刘哲玮教授
杨老师就新型审判技术应用带来的民事诉讼案例教学的变化谈了四点体会,对案例教学的转型还是很有帮助的。下面我们请中国政法大学史明洲老师发言。

史明洲(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各位老师好!正如章老师所介绍,我与章武生老师团队渊源颇深。刚刚我查阅了工作记录,早在2018年8月,就曾邀请我的导师山本和彦教授以及中央大学的加藤新太郎老师到复旦大学进行学术交流,探讨的主题正是要件事实论。第二年夏天,我又陪同章武生老师、班天可老师前往日本访问。当时我们主要完成了三件事:一是与伊藤真、高桥宏志等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举行了研讨会;二是访问了要件事实论的重要基地——司法研修所,并会见了所长;三是访问了东京地方裁判所,与几位法官进行了交流。这些活动的主题都是章武生老师提出的新型审判方式。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与会专家都对章武生老师的庭审技术给予了高度评价。正是以此为契机,我开始关注庭审技术问题,尤其是日本要件事实论的本土化工作。
从2021年起,我在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教学中承担了一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课程。其中一次课是与民法的缪宇老师合上,他讲解德国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我讲授日本的要件事实论。通过互动我们发现,尽管这两套技术都以大陆法系的请求权体系为前提,但底层逻辑存在显著差异。德国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强调全面检索:从德国归来的老师在讲解时,一定会强调首先检索合同请求权,之后依次检索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等。每一种请求权都必须彻底检索,不遗漏任何角落,才能得出结论。只要有一个请求权未被检索,就会被认为检索不够彻底。而日本的要件事实论则不同,它并非全面、按顺序的检索,而是一种聚焦于典型性的检索。我认为,这种思维方式与章武生老师今天谈到的从争点切入的方法有异曲同工之妙。如果将这三种方法置于一个坐标中,德国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是非常全面的检索,章武生老师的新型审判方式是极具针对性的检索,而日本的要件事实论则介于二者之间,属于典型检索。
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学习章武生老师团队的最新进展,并与各位老师分享关于要件事实论的体会,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刘哲玮教授:
明洲老师通过比较德日这样一个,把这个传统的两个大陆法系国家的方法进行相比,还是这体现他的工作。下一位发言人是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助理研究员苏和生老师,欢迎苏老师。

苏和生(中国社科院法研所助理研究员)
各位老师好!我觉得章老师基于新型审判技术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兼具鲜明的实践性、本土性与可推广性,其价值不仅限于教学领域,更对司法实务具有深刻启示。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核心凸显实践性。民事诉讼本就极具实践属性,但传统法学院教学常难以彰显这一特质,导致理论与实务脱节。传统案例教学多为规范出发型,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易与真实案件事实脱节,且忽视程序性问题。而章老师团队的事实出发型模式,以诉讼进程为主线,围绕庭前准备与庭审展开,引导学生从法律文书中提炼争点,还原诉讼场景,助力学生提升事实与规范的对应能力,加速职业角色转换,同时也对教师的庭审技术与视角切换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本土性特征尤为突出。不同于以往偏重比较法引入的研究,该教学法立足中国司法实践观察与提炼,契合本土改革趋势。我国民事司法改革强调以一审为中心,重视审前程序的解纷与准备功能,新型审判技术正顺应这一趋势,强化审前程序独立解纷价值与审庭衔接,与本土司法实践高度契合,适配我国民事诉讼教学体系。
该教学法还具备广泛可推广性,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教学,更可延伸至商事仲裁等领域。其强调的全流程实操训练、争点整理技巧,与商事仲裁对庭审效率、书状交换及争点梳理的需求高度匹配,应用于仲裁实务课程可帮助学生快速掌握核心技能。
结合学习所得,我有两点困惑与各位探讨。一是书状先行的制度边界与挑战。其虽能提升效率、梳理争点,但书面化质证是否冲击直接言辞原则、导致庭审形式化?面对被告拒交答辩状的情况,如何应对及是否需配套制度保障,均需深入研究。二是技术适配性问题。新型审判技术适配一审程序,但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的特殊一审案件,是否适用及如何针对性调整,需结合实践细化。
最后,谨向章老师团队致以敬意。自2012年创建该教学法以来,团队深耕庭审改革,融合本土实践,产出多部标识性成果,配套丰富案例与庭审录像,为教学提供坚实支撑。章老师的精细化研究与深耕不辍的学术、实践品格,令人钦佩。再次感谢章老师及各位同仁!
刘哲玮教授
谢谢苏老师的精彩发言。下面有请中国法学杂志社的赵毅宇编辑。

赵毅宇(《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研究员、编辑)
各位领导老师好,我围绕新型审判技术汇报三个方面的学习体会:一是新型审判技术新在哪里;二是新型审判技术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理论问题;三是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视角下如何发展新型审判技术。
第一,新型审判技术新在哪里。我觉得主要有四个创新点或特点:一是注重庭前准备程序,诉讼的重心由开庭移到庭前准备, 把大量的实质性工作都前置了。庭前程序不仅是做一些排期、送达等简单的工作,更多的是承载了争点确定、疑点排除、证据交换、事实固定、心证公开和争议解决等重要工作;二是注重书面程序,特别是重视诉答状和书状先行的作用,并采用了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在起诉状中,要求原告方每一个诉讼请求加一个序号,以便被告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请求和主张没有异议,在回应部分写上承认两字即可,后面该序号就不再出现。如果被告有异议,要写上否认两字,再要说明否认的理由和证据。这样一来,序号里的内容就成为需要解决的争点;三是注重心证公开。心证公开通常被认为主要适用于庭审辩论后或判决说理中。在新型审判技术中,心证公开被创造性、有条件地提前至庭前阶段,是一种“预防性”或“评估性”的心证公开;四是注重庭前调解,尽可能使绝大多数案件在庭前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新型审判技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理论问题。一是公正和效率的冲突问题。书证先行对当事人及代理人能力要求过高,可能加剧实质不平等。书状先行要求当事人及律师具备较高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案件分析能力,能在诉讼早期就系统陈述事实、法律依据并组织证据。否则,能力较弱的一方可能在程序起点上就处于劣势,其诉求和理由无法得到充分展现。在法官进行心证公开和疑点排除时,理解并有效回应法官提示,也需要相当的专业能力。这可能使没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更加被动,反而在“精致的”庭前程序中边缘化。二是法官角色冲突与行为规范问题。法官既是调解的推动者,又是潜在的决定者。过早、过度地公开心证,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以判压调”的强制性压力,违背调解自愿原则,因而需要建立程序转换规则和明确法官行为规范。三是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完善问题。新型审判技术需要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庭前会议、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等现有制度进行有机衔接。高效的书状交换机制、证据电子化、在线争点整理平台等,也是支撑新型审判技术运用的重要基础。
第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视角下新型审判技术的发展路径。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构建以各学科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为主干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一是从标识性概念上看,“新型审判技术”中的“新型”是一个较为宽泛的词语,建议形成类似“枫桥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要素式审判”等的标识性概念,更鲜明地体现新型审判技术的特点与创新性。二从原创性理论上看,需要充分联系现有司法实践,重新关注调解和审判的关系、庭前准备程序和庭审程序的关系、书面和言辞的关系等,进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准备、书状先行、诉前调解等原创性理论。
刘哲玮教授
感谢赵老师非常有编辑风格的一个发言,指出了这个优点,然后也提出了问题,还给出了完善的建议。下面进入评议阶段,首先我们有请刘颖教授。

刘颖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主要谈一下听完前面几位老师的感想。我听来觉得,他们对章武生老师及其团队的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有肯定,有延展,也有困惑。比如,严仁群老师就非常肯定诉讼法研究一定要关注案例。此乃因为,一方面,案例是诉讼法研究的金矿。我们几乎所有真正的问题意识都来源于案例,研究案例能够使我们避免从文本上进行一个“空对空”的研究。案例中间反映的问题意识是真正的问题意识。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我们提出一个理论,实际上是由案例分析归纳而来。就像我在日本学习的时候,某位教授跟我说,研究者提出的一个理论是否贤明,本质上是在实践中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选择。所以这个就是严仁群老师所强调的诉讼法一定要关注案例研究,也是对章武生老师研究的一个高度的肯定。关于对章武生老师研究的延展,严仁群老师提到了庭审的实质化。具体而言,庭审的实质化首先关系到司法公正。另外,既然给了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认为司法是公正的,他就不会去申诉或者信访,随之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将减少。因此可以说,庭审的实质化也与司法减负存在莫大的关系。另外严仁群老师还谈到了如何去选择案例。他实际上是对我们年轻的研究者以及坐在后排的同学们的一个呼吁。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只看到浮于表面的问题,我们还要看到深层次的问题。这就像我们跟AI对比,如果把一个简单的只有单纯的法律关系输到AI里面,它马上能够帮你搞定。但如果是三个法律关系并存,AI很可能就搞不定了。可见,我们与AI还是有所区别。这个是案例教学要做到的。当然了,严仁群老师也呼吁我们整个民诉法学界,包括民事司法实务界,都要重视案例研究。
我觉得杨严炎老师和史明洲老师实际上是在从不同角度来谈讨一个问题,就是要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研究结合。杨严炎老师是从正面来谈说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不可分;史明洲老师是从另一个角度即要件事实理论来说,要件是实体法规则中的要件和效果意义上的要件;而同时我们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是研究证据、事实和诉讼请求或者诉讼标的三个层次,其中在要件和要件事实这个层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实现了结合。
当然了,民诉与任何一个学科都一样,未来肯定是在年轻人身上。年轻人最有创造的激情,也最有创造的欲望。我们今天也看到年轻的学人,富有质疑的精神。例如,苏和生老师提到他自己本身就隶属于章武生老师的研究团队,因而对今天主题的研究很可能比我们在场的其他人更加精细。所以他也对章武生老师的学说有一个扬弃。他指出,如果注重书状先行,那是否就会冲击传统民事诉讼法讲求的直接主义和言辞主义。另外,苏和生老师还提到,章武生老师的这一套一般化理论,需要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根据场景进行适配化改造。可见,看起来苏和生老师好像是在质疑,实际上则是把章武生老师的理论又往前推进了一步。
最后赵毅宇老师提到了很多新的问题,这个也体现了他对今天主题的独到研究。
我个人的最重要的体会就是,章武生老师以及包括吴泽勇老师、苏和生老师在内的研究团队所提出的这一套理论,充分体现了章武生老师作为我们一个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大前辈的智慧和担当,我们后辈将继续学习。
谢谢刘颖老师。这是一个我觉得非常样板式的一个语坛总结。对前面的这个发言人进行了非常好的这样一个概括,然后最后也对整个会议进行了一个升华,非常感谢刘老师。下面进入评议环节。有请吴泽勇教授。
吴泽勇教授
说前面好几个人都提到书状先行的前移,那么他会不会冲击到民诉的基本理论、言辞直接公开等等。现在从最高院一直在强调庭审中心主义,对于这个问题,我觉得我自己可能有一点点初步的思考。我觉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取决于我们如何去认识庭审主体,就是庭审为什么会成为中心。我的一个初步的想法,民诉之所以说要强调庭审中心主义,并不是因为要把所有的事实都拿到上去查明。而是说这个庭审它本身一个在公开的一个场景下,在所有人可以去参加必须旁听的一个场景项目,来做出这么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一个裁判。这个裁判,他因为他经过这么一个公开的程序,所以他就从一个法官的一个个人的认识转化成一个法院的一个集体的认识,从而具有正当性。我觉得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理解这个庭审中心主义,就意味着我们即便是把一部分事实把它转移到审前去认识去查明,也不会触及到这个所谓的庭审中心主义的。这是一点。
其次,在比较法上,在德国,在日本其实已经有非常明显的一个书证审查的迁移。就是这个书证是可以在这个审查协议里面进行质证的。为什么这个书证是可以,而这个人证就是,对证人证言的调查,还有对鉴定人的,还要对当事人的询问贴在法庭上的。因为人证他具有稍纵即逝的这个特点,他就必须在一个公开的场合,一次性的让法官听到看到当时形成的判断。而这个书证的审查之所以可以把它放在前面,是因为他可以永恒的所有的那个书面的对任何人是可以查的。所以,就是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就是,把这个书证把它迁移到这个庭审前去调查,对整个审判其实并不会有太大的一个冲击。
刘哲玮教授
这个单元就顺利的结束了,我们有非常热烈的讨论。也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问题,限于时间,就不再一一分析。我想有这么好的审判技术融入到案例教学中,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是必然的,推动这种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意义也是非常大的。我想在座可能更多的都是在高校任教的老师,也有在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我想我们未来可以共同来关注这个事情。就像刚才严老师说的,这不是章老师一个人的事,也不是民诉学科一个学科的事。这应该是我们整个法律界要共同来做的一件事情。好,我把这个话筒就交给章老师。
第五单元 大会总结
主持人:章武生教授
经过1天的研讨,大家已经非常辛苦了,下面请我们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潘剑锋教授做大会总结,大家欢迎!

潘剑锋教授
谢谢武生教授和各位与会代表的积极参与,今天大家都很辛苦,历时6个多小时,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研讨会开的相当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我个人觉得这次会议很有质量,开的很好。虽然会议规模不大,会议的纪律也不是特别的严格,但几乎每一位与会代表的发言都特别有质量,大家听的也非常专心。之所以大家对这个会议非常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我觉得武生教授及其团队做的这项改革不管是对国家司法现代化还是对法学教育与司法实务的紧密结合都有很高的价值,特别是对法科专业教师和学生越来越重视的案例教学有很大的帮助,与会者从多方面肯定了项目建设和实践中运用的积极意义。下面,我从三个方面对大会做一总结:
首先,景会长结合党中央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高度评价了本届研讨会主题的时代价值与现实意义,希望我们积极创新、构建以服务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依归的实践法学研究、教学新的体制机制。并提出新时代法学研究和教育应主动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切实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分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为我们实现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指明了方向。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与会专家高度重视该项改革,积极参与相关活动。武生教授的研究团队自2013年以来先后召开过4次案例研讨会,很多与会教师参加过2次以上,还有3次、4次的,许多老师在会上讲了案例教学法运用的情况。如许可副校长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已经讲5届了,还带来了多个研究生参会。唐力副校长发言从校领导的视角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已经进行的案例教学改革,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新型审判技术带来的案例教学转型的进一步改革的构想。北京理工大学民法教授吴光荣自2013年至今,已三次参与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和本届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的研讨会,并将章老师所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新型审判技术的理念和方法应用于自己在最高法院和学校的办案实践中。
最后,有多位来自刑法、刑诉、民法、行政法、法理、法史等学科的教授参与了本届研讨会,并做出了很高水平的发言,我有些奇怪,后来才知道复旦大学法学院多位老师参与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建和院校合作的庭审改革,最早的已经参与了十几年,他们对案例教学和审判技术有比较深刻的了解,发言针对性更强,大家可以看看综述中他们的发言。北京参会的多个非民诉法学科的老师也做了很好的发言。例如中国政法大学杨卫东教授,他谈了为什么需要案例教学?谈了三点,一个就是从以知识学习为主向注重能力养成为主转型。第二个就是以理论学习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的转型。第三个就是从单一法律领域学习向深度的融合化学习转型。他谈的这个东西,我听了之后很有共鸣。因为我自己在写法律教育方面文章的时候,谈到的词不是这几个词,但类似的认识是一样的。另外我还有一个认识就是我们要考虑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生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作为老师,学院应该为学生提供什么样的课程。
此外,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庭的马滔副厅长和刘文峰检察官结合自己的办案实践对新型审判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运用做了精辟的分析,受到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
从今天的研讨会来看,经过17年的努力,新型庭审团队在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两方面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根据章武生教授及其团队的介绍,新型审判技术通过优质摄像进入课堂,实现了课堂教学手段和呈现形态的创新,推动了系列真实案例的直观教学;案例教学水平的提升又为司法培养了更多的初步掌握新型审判技术的人才,为新型庭审在我国的大范围推广创造了条件。
党中央多次要求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但是,由于审判技术的落后,这方面的改革一直存在一些难点和痛点。武生教授的团队通过17年的努力,为我国审判技术的现代化作出了重要尝试,取得了显著成果。虽然还有一些需要面对的问题,但这一成果本身就来之不易。我们研究会主办此次会议,就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加快建设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要求和促进我国司法的现代化。该项任务与我们民诉法学科关系密切,民诉法学科责无旁贷。特别是本学科的中青年学者,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在我国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和新型审判技术的推广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我的总结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章武生教授
剑锋常务副会长的敬业精神确实令人钦佩,上午9点钟开会,他在家里吃过早饭7点多钟就赶到会场做准备工作,一直忙到现在。1天的会他记录了很多内容,大会总结非常准确、到位,发言时间也把控的非常好。
在今天的研讨会上,大家也提出了不少需要回应的问题,因为时间关系,我主要回应多个老师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核心概念的不断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在这个过程中,不少需要回应的问题可能也能找到答案。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建到法学案例教学的转型,我们的探索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09——2012年,我们团队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2013年成功召开了首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讨会。我们教学法的目标就是使我们的学生像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生一样实现从真实诉讼中学习法律,改变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的现状。在创建过程中,又发现我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核心庭审存在较多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官审判技术欠缺,不少法官开庭该审的问题没有审到位甚至就没有审,不该审的问题审了很多,这是我们能做出十几个质效提升几十倍案例的主要原因。用这种落后的庭审培养学生,教学效果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而要解决该问题,必须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庭审,庭审越先进,教学成果才能做的越好,这就是为了做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我们不得不去解决的另一个难度大得多的问题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阶段,2013——2020年,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通过与法院的合作,完成了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和书状先行试点,并在2020年出版了包含国内外10多个庭审录像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的著作。在2017年复旦大学与上海高院合作召开的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听了我对2个质效提升几十倍的建筑工程案例的介绍,观看了试点法官入选的6个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案例,很多与会代表感到震撼,并认为新型庭审试点已经成功。从案例教学来看,实现了更直观的庭审录像教学,学生一扫集中审理一书章前的二维码就可以看到反映国内外诉讼全过程的文字和庭审录像,开阔了教师和学生的视野。
第三个阶段,2021——2025年,在经历了多次挫折后,终于圆满完成了新型审判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试点暨新型审判技术的应用与法学案例教学转型的初始工作。2021年,多家试点法院先后启动又一轮新型庭审试点。出乎意料的是,原来试点成功的书状先行和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在试点法院更大范围推广时,绝大部分法官做不出来,尝试了多种方法后效果均不佳。实际上相关的原因是,2021年后法官的工作量比几年前要增加很多,大多数法官根本无暇从事与手头工作无关的事情。当然,疫情是又一影响新型庭审的重要原因。
经过反复研究和多次尝试,2024年6月,我们将德国书状先行的目标从“为集中审理确定争点”调整为更符合中国国情的“通过围绕争点质证和心证公开促成庭前调解”。书状先行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通过十年试点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书状先行是法官掌握新型审判技术的主要途径和最佳平台,法官不掌握书状先行技术,就很难熟练掌握新型审判技术。 这是2024年之后的庭审改革主要集中在书状先行上的主要原因。通过书状先行,许多法官过去觉得难度比较大不太习惯运用的争点确定、疑点排除和心证公开等审判技术,通过书状先行的模版和轨道变成了书状先行时无法避开的核心方法和内容。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法官不仅掌握了审判技术,而且能够做到非常熟练和自如。而没有掌握书状先行技术的法官,审判技术往往达不到这个程度。这一发现意味着,长期困扰我国新型庭审推广的难题审判技术的掌握已经被解决,我们终于找到了在中国推广新型审判技术的路径和方法。在此基础上,我们完成了《新型审判技术与诉讼质效的飞跃——以50个真实案例为中心》。由于书上的案例都要展示从诉答状开始的个案全过程和诉讼三方的书面和口头对话,展示主要用哪些审判技术做出来的,这就为各位老师的案例教学提供了整个案卷的核心资料。大家通过研究和讲授这些真实案例,自己的实战能力就会大大提升。如果参与到新型庭审向全国的推广中,您很可能比绝大多数法官做的还要好很多。因为,法官受传统庭审的影响太深,自觉不自觉的就会将传统庭审的很多内容带入到新型庭审中。我们很多教师受传统庭审影响较小,理论研究能力又比较强,新型审判技术就更容易掌握。
从这三个阶段可以看出,在第一个阶段我们创建了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第二个阶段为了解决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庭审落后的问题,我们先后试点了根据案件材料或口头询问直接确定争点的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以及书状先行与集中审理的结合。在第三个阶段,创建了中国特色的书状先行,通过书状先行的模版和平台,终于找到了学习新型审判技术的最佳方法,并通过目前正在出版的案例著作书名,强调新型审判技术的学习,这就是不同时期核心提法不同的主要原因。
我的回应就到这里,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