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案件中如何确定争点,关乎审判效率,也成为目前庭审方式改革中的重要问题。如何建立争点确定的新机制,逐渐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但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似乎并非简单移植某一特定西方现代国家的制度规定就可解决,因为这与该制度赖以存续和有效运作的司法模式,乃至整个诉讼传统都息息相关。
以普通法为例。渊源于中世纪英格兰的诉答(pleading)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争点的基本程序。这一制度建立在充分的当事人主义基础上。中世纪诉答制度的技术化程度已经很高。原告根据己方证据和诉求,提出其事实和法律主张,被告必须针对这些主张做出答辩,即在以下四种方式中择一而从:完全否认对方主张的事实;否认对方主张的部分关键事实,使对方的法律主张完全或部分难以成立;承认对方主张的事实,但提出其他事实,因此也隐含其他的可适用法律的主张;承认对方事实,但否定对方的法律主张。当然,原告也可以继续对被告在事实方面的主张进行上述四选一的反驳。通过这样的当事人诉答过程,最后形成事实争点或法律争点。虽然英美的民事程序迭经变革,但诉答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流程被沿用至今。
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角色相对消极,工作量也小。一旦争点确定,事实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法律争点由法官判断是非,而最后的结果通常都基于双方原来的各自主张,法官不主动追加。这样,法官可以“坐享其成”,不必费心劳神。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存在禁止反言的规则,不允许出尔反尔,因此,如果律师在诉答技术上出现偏差,无论是事实主张的承认或反驳时出现差错、甚至表述次序上的疏漏,还是法律选择上存在瑕疵,都会导致败诉。
不难看出,在普通法诉答制度下,法官工作量可以明显减少,这是因为他们将这一责任几乎完全转移给了当事人。相对于我国目前的体制而言,这样的制度或许一定程度上能加快争点的确定,从而使此后的举证和质证过程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但从根本上而言,这种彻底的当事人主义,恐怕与我国民众对于法官的期待都凿枘不合。无论传统的父母官意识形态,还是当代中国司法为民的导向,在根本上都与普通法中完全由当事人主导的模式格格不入。社会普遍意识对法院和法官主持公道、对公权力为民做主的期待,在这种模式下将被彻底粉碎。而且,在公益律师匮乏、而贫富差距已日益扩大的当代中国社会,当事人主义模式将加剧社会的不公。
因此,当下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即使仅是技术性、程序性的变化,也需要考虑全权全责政府这一基本政治结构,在提升法官能力、扩大司法权力方面多做文章。在目前的改革中,如果法官对争点确定能拥有更多的主导权和决定权,将有利于他们引导和推动当事人的配合和参与,有利于司法权威的逐步提升和技术性的进一步加强,也将有利于审判效率的全面提高。
作者: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 王志强 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