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
研讨会综述
2022年1月22日至23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三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暨案例教学”研讨会于线上顺利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全国50多所高等院校和法院的专家学者近70人,围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特别是其核心集中审理展开了深入的交流和广泛的讨论。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与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陈杭平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在导论部分,吴泽勇教授首先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形成背景和发展过程了做了介绍。该教学法是在对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德国的“实例研习”和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进行扬弃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需要创建的教学法。该教学法的特点在于采用全过程的真实诉讼资料,对学生进行综合性、全方位的法律思维和诉讼技术的训练。该教学法创建后,得到学界许多学者的赞赏,但是在运用过程中,创建者也发现,由于我国传统庭审方式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运用之前的案例进行训练,可能会对学生产生误导。为此,章武生教授及其团队开始投入对新型庭审的研究与推广。新型庭审以集中审理为特点,强调争点整理、释明和心证公开。以新型庭审方式为基础,章武生教授及其团队录制了一批新的模拟庭审录像,对第一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该书打破了学科界限,与真实案例完全接轨;引导学生从真实诉讼资料中学习法学理论和诉讼技术;强调现代庭审理论在诉讼中的系统运用;并且包含了庭审方式比较的前沿内容。在此基础上,吴泽勇教授介绍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教学特点,并对本次研讨会的目的进行了说明。
在第一讲“现代庭审理论概述”部分,章武生教授首先介绍了现代庭审理论的含义、特征和重要性。现代庭审理论是近几十年来在法治发达国家逐步形成并通过实践检验有助于法院正确、适时地审理案件,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的理论。现代庭审理论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应用性很强,大多数理论同时也是一种诉讼技术,这些理论的大部分在具体案件中都会得到系统运用,掌握这些理论和技术对诉讼的效率、质量、案件的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接受度均具有重要价值。
其次,结合具体案例依次重点讲授了协同主义、争点确定、疑点排除、突袭裁判的防止,释明义务的行使、心证的公开,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理论和技术的含义和运用。
在评议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指出:我个人亲历了章武生老师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的整个过程——从理论的探索到研究的开展与实践的运行。法律职业比较突出的是实践理性,法学教育培养的目标之中应当包含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这在学院式的教学中则是较为薄弱的环节。章武生老师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最主要特色在于:其对于理论的提炼远远走在前列,现代庭审理论的提炼对于加深法学教育,突出法学教育的实践理性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个可学习、可复制的、可操作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对此,个人有几点学习体会。首先,现代庭审理论的理论目标有三个,具体表现为提高庭审的效能、效率、效益和效果,争取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这三个理论目标具有深厚的理论底蕴。其次,现代庭审理论充分彰显了司法的规律性及司法的价值机理。从程序理论来看,诉讼过程不再是传统观念中当事人对抗的战斗场地,而是一个理性沟通的平台。庭审的过程,是发挥程序的价值机理、让裁判变得可接受的一个平台。在发挥程序价值机理的过程中蕴含着三个关键词,第一是沟通,即有充分的对话。第二是共识,通过对话达成共识。第三是信任或者是接受,以共识为基础作出裁判,进而让不同立场的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受裁判结论及理由。最后,现代庭审理论严格遵循了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逻辑。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逻辑,第一个起点就是争点整理,争点整理之后,接下来的步骤是证明责任分配。围绕明确的争议焦点,才可能正确地分配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又影响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判断。而证明责任分配确定之后才有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又构成了事实判断的基础。在事实判断之后才有法律的评价及法律理由的产生,最终形成判决的结论。在这样一个逻辑过程中,若程序真正发挥作用,就可以达到现代庭审理论所追求的目标,从而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程序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陈杭平副教授认为:在聆听了章武生老师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方法的介绍,学习了以庭审为中心的个教学方法的探索发展历程之后,我的内心充满了感动与敬佩。章老师这些年对教学方法的探索,投入了如此多的时间、精力、金钱资源,这是一件造福学生与民诉法学界的一件好事。教育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人才培养和立德树人。章老师的探索和奉献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是居功至伟的。
陈杭平老师指出,近些年,由于受德国民法的影响,国内多个民诉法学教学团队开始尝试探索以请求权检索作为方法。以请求权检索作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方法,属于规范中心型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其格式化、模块化可以按部就班的依托实体法上的一些体系化的请求权来展开教学,从而进行请求权知识的传授和训练。这种方法将纷繁复杂的案情进行一定格式化的解构、解析,对于学生的培养是具有重要价值的。但这种教育方法也有其局限性。第一个问题在于,其与真实世界所发生的纠纷之间还是有比较大的疏离及断裂。第二个问题是,对于当事人适格、形式当事人、实质当事人、管辖权争议等问题,这种教学方法的可适用性还是较低。
与以上的教学方法相比,章武生老师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事实中心型的教学方法。其从原汁原味的诉讼文书出发,贯彻诉讼的全过程,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场景,能够更好地培养学生从事实到规范的技巧、意识及能力,从而使得学生更快地适应从法学院到律所、法院之身份的转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种资源密集型的教学方法,其对资源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需要一些条件的支持,包括诉讼文书等素材的获取、团队的构成、人财的投入等。在此,也再次感谢章武生老师所带领的团队能够投入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心血去完成著作和录制宝贵的庭审录像。此外,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于师资和生源的要求也是比较高。保持对案件事实细节的敏感和充分的发掘,对于学生培养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些条件在章武生老师团队的努力之下,已经部分得以解决,也为整个民诉法学界今后大规模地推广该教学方法建立了坚实的基础。我本人深受章老师的这种教学方法的引导、启发,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尝试着从事案例教学,我现在所贯彻的教育方法可以说是章老师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简化版,我将之命名为“争点提炼型”的教学方法。教学中,尽量在事实跟规范之间能够迅速的往返,能够让学生从裁判文书中去提炼争点,并围绕争点再展开法律分析。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范一法官与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和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刘万洪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指出,非常感谢章武生教授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推出了独具创新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我国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价值四位一体的培养要求。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也要重视能力培养、素质提升和价值塑造。从目前中国的法律教育情况来看,目前的法律职业技能培养还不够。从域外来看,美国是通过法律诊所教育的方式来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在中国,虽然现在具有法律诊所式的教学,但是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学是不同的。按照目前的《法律援助法》之规定,学生可以参与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但是不能像美国法律诊所那样以律师的角色来代理案例。章武生教授所推广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际上是模拟的法律诊所教学。其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具有非常大的帮助。个案全程教学法不仅对能力培养有帮助,对于学生知识的传授、素质的提升和价值塑造也是非常大的作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很有必要在全国进行推广、传播。
第二讲是“现代庭审理论在审判实践中的模拟应用”,上海高院民一庭范一法官结合集中审理模拟庭的书状先行教学录像就现代庭审理论在言词辩论准备阶段的运用做了介绍。他指出:开庭前确定争点主要有书状先行和准备庭两种方式。相比之下,通过书状先行的方式进行争点确定,有其独特的优势。一是可以让当事人更多的参与,并通过书面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庭前的书状交换使得双方有充足的时间和条件来为攻击防御做准备,并在庭前亮明底牌,使得庭审能够在一个更为公平、透明的环境下进行。这种书面的交流让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思考和准备,代理律师有更多的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所提出的意见主张更为慎重、准确,并被固定。二是可以显著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在庭审中,若当事人提出新的主张时,常常伴随庭审的中止,而通过审前准备的方式则可以有效减少庭审中止或延期的情形,进而有助于实现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三是当前司法机关在线诉讼体系的建设为书状先行的进行提供了技术支持。目前通过在线是方式同步或者异步进行书状交换已经不存在障碍,书状先行不再需要纸质书状的邮寄,极大的节约了书状先行的时间成本,为书状先行的推广运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范一法官还结合该录像介绍了诉状和答辩状的审查方法、争点的归纳、法官指令的制作等书状先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在第三讲“我国集中审理的构想与挑战”,吴泽勇教授对集中庭审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探讨。他首先分析了审前准备的必要性、其主要内容,介绍了比较法上存在的主要准备方式;分析了书状先行的特点和优势,并对其具体的操作方法进行了展开。他指出,对于释明和心证公开,应当注意其适用的场景,以及实践中可能面临的质疑。而整个庭审程序,就是充分运用释明和心证公开,对审前准备程序中形成的争点进行集中审理的过程。最后,他分析了新型庭审方式的优点,并对该庭审方式在我国可能面临的挑战做了考察。
在评议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肖建国教授指出:章武生教授在庭审理论方面做了长期的研究,具有丰富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利用做律师和仲裁员的机会,将庭审的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章老师所率领的团队在十多年的长期探索中,不断坚持,努力付出,将现代庭审理论从书本引入到本土实践中来,对此向章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
首先,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几个令人感受深刻的地方。第一点是真实性。以真实的素材、真实的案例、真实的事实与证据作为原型,与通常所读到的一些经过筛选、裁剪出来的案例是不一样的。第二点是直观性。所选取的案例栩栩如生,非常直观、生动,给人以如临其境的感觉。这种案例可以作为模拟庭审的案例,使学生做角色扮演来亲身地感受。第三点是立体性。选取的案例是全方位、全过程、全景化的展示。第四点在于,它使我们能够反复地观摩、品味和思考。一个好的案例,应该蕴含着全部的程序法理论。在反复地阅读和观摩过程中可以细细品味程序法的韵味、魅力,好的案例可以让我们读懂程序法,预见程序法的一切美好。
其次,关于现代新型庭审理论,个人有一些感想。第一,过去20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总趋势是将一审程序的中心,从庭审转移到审前准备程序。新型庭审理论回应了民事司法改革的大潮流。从过去一步到庭的改革逐步走向重视审前准备程序,这与中国的本土实践方向是完全契合的。第二,审前准备程序中的两种准备方式分别是预备庭与书状先行,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之处。章老师提倡的现代庭审理论比较强调书状先行。预备庭重视言词原则和直接原则,法官要做一个非正式的开庭,但预备庭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庭审的反复、多次进行,进而影响诉讼进程,不利于争点整理。我比较认同章老师主张的书状先行的审前准备方式,其在争点整理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书状先行实际上是把证据质证程序变成书面质证程序,将过去庭审中的法庭调查程序挪到审前准备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基本上都是采用书面形式展开。这种方式有利于节约诉讼时间,方便争点整理。第三,关于审前准备程序中法院的程序性指令,其在诉讼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指令有助于推动程序的进行,特别是便利及早地归纳争议焦点。在签发指令及当事人回复指令的过程中,审前准备程序促进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交流、核实信息、当事人与法官双向交流,在此过程中,法官释明、心证公开都有其发挥作用的场所。
此外,在法院信息化的大背景之下,书状先行的审前准备程序促进了集中审理,这种做法具有更加广阔的使用空间。在线诉讼情况之下,所有的程序环节都可以在平台上进行。整个诉讼是一个虚拟空间,它不占用法院的物理空间,也不需要法院进行物理的送达。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信息交流更为畅通、便利。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在线诉讼的平台机制,书状先行能够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遗憾的是,最高法院的在线诉讼规则司法解释并未将书状先行的价值充分体现于在线诉讼中。实际上,在线诉讼是比物理空间更适合书状先行的场所,如果能够于在线诉讼中用好书状先行,这将对未来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结构产生非常巨大的影响。
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刘万洪副教授指出:构建有效的审前程序有助于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交流,书状先行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双方在审前的争点整理。尤其信息技术比较发达的情况之下,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来进行审理即可解决争议,这是十分高效的。有些案件可能不需要真正地进入到庭审阶段,即可达成和解。2021年的民诉法的修正,之所以受到学界的诟病,主要原因是过于强调诉讼效率而没有顾及到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尤其是小额诉讼和独任审理的扩大适用。但是,真正要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还是应该从构建有效的审前程序入手,吸纳职权主义,改采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确立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通过立法来确立和完善案件管理、严格举证时限制度,真正地构建有效的审前程序。此外,也需要构建现代庭审模式,改变司法实践中庭审虚化的现状。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过程更多的只是机械性的对证据的三性来进行判断,代理人在辩论过程中,常常被法官打断。而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常常会指出在法庭调查阶段已经陈述过的事宜不应该于法庭辩论阶段再提出,这实际上割裂了事实认定的连贯性,也割裂了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对此,应当将现代庭审理论引入到我国庭审实践,打造出更充实而有效的言辞辩论程序。最后,非常感谢章武生老师团队长期以来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现代庭审理论的探索与努力,尤其是章老师主编的《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这本书挑选的案例非常丰富,而且辅之以案例的庭审录像,为我国民诉法的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指导。
第三单元
会议第三单元由河北大学法学院柯阳友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市闵行法院席建林院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教授和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包建华副教授担任评议人。
河北大学法学院柯阳友教授首先介绍了自己参与的2013年首届个案全过程会议的情况,然后介绍了两次研讨会所采用的两本个案全过程教材的特点和区别以及对法律实务课教学的价值。之后介绍了本单元授课老师闵行法院席建林院长的情况。席建林院长是最早参与新型庭审探索的法院领导(2013年),他当时担任院长的虹口法院也是第一批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签订合同合作开展庭审改革的法院之一(2015年)。他还撰写和发表了争点确定方式等多篇新型庭审论文,亲自参与了新型庭审示范庭的拍摄。
在第五讲 上海丽仁行房地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临连实业有限公司等三被告联营、借贷纠纷案,席院长主要讲了两个大问题:首先从整体上介绍了新型庭审的制度创新和效果。关于新型庭审的制度创新,主要是针对传统庭审不重视争点的确定、疑点的排除、庭审透明度和当事人的接受度不高等弊端,新型庭审的主要任务是重构以争点确定、疑点排除,心证公开和突袭性裁判的防止为中心的新型庭审模式。
关于新型庭审的效果,一是主要通过争点的确定使新型庭审能够聚焦案件的核心问题,大幅度提升庭审效率;二是围绕争点的举证、质证,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三是通过法官行使释明义务,当事人和律师就会明白哪些事实、证据和法律会对案件裁判起决定作用,从而有针对性的攻击和防御,有效防止突袭裁判。席建林院长还重点介绍了现代科技在闵行法院新型庭审中的运用。
其次,席建林院长汇报了自己作为审判长审理的教材第五章案件。该案是一起建立在联营合同背景下的企业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同时兼顾联营和借贷两个法律关系,涉及多方当事人,如果采取传统庭审方式,通常需要比较长的开庭时间。本案在庭前通过当事人针对性非常强的书状交换和法官发布指令等新型庭审方式,过滤了案件中无关紧要的信息,再加上合议庭释明和心证公开充分,当事人形成了清晰的诉讼预期,使得该案仅开庭半个小时就得以调解结案,矛盾得以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际上,在2019年第二波示范庭的拍摄过程中,入选教材的三个运用书状先行的案例,均实现了半个小时内一庭终结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理想目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书状先行在促进调解方面的价值。
在评议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教授认为:第一,从性质上讲,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现代庭审的方法论。其宏观的背景是关于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探索,包括审前准备的变革(对证据交换模式的突破)与庭审方式的变革(集中式审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域外审判理论与中国法的协调,包括争点整理、法官的释明义务、心证公开等理论。该教学法或者方法论的价值目标在于,追求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协同,通过程序的科学化和理性化来提升效率。近期民诉法的修改尝试着提升司法效率,但其努力的方向却与我们信奉的诉讼法理念背道而驰。能否通过程序本身的变革、程序的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去提升司法效率?我觉得章老师做了一个非常有效的探索。第二,关于第五章案例所展示出的一些特点。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做了两次准备书面,诸多的核心问题得以理清,比如被告抗辩后原告修改了自己理由不充分的诉讼请求。同时,审前的书面准备也使得原告和被告的攻击防御可以更加集中和具体。之后,法官再通过指令等方式展开争点整理。此外,特别明显的一大特点便是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即通过行使释明义务去指挥本案的攻击防御。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包建华副教授指出:第一,我国当前的立法明确区分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这两个环节。这种试图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开的做法常常会遭遇连贯性缺失的困境。在法庭调查环节不能充分辩论,只能展开一到两次辩论。等到辩论环节时,一旦涉及事实问题又回到了法庭调查环节,这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升,也不利于事实发现和事实查明。在此情形下,围绕争点来进行事实查明是较为妥当的。第二,审前程序的书状先行不但有书证交换,还包括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的交换。其优势确实较为明显。因为落实在书面之后,可以避免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意或无意的模糊性诉讼行为,促进信息的有效交换,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共识进而实现事实查明。同时,这对于法官和当事人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通常需要当事人有代理律师,要求当事人积极答辩、回应,法官应当承担推进诉讼的积极角色。同时还需要一定程度上的制度配套,例如对于真实义务的细化、法官释明义务的行使、法官心证的公开、疑点的排除、举证时限的规定等等。第三,在诉讼法教学中,大家比较熟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实务等课程更为侧重于实体法上的问题,例如关于请求权检索的训练。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更侧重于诉讼能力与实务能力的的培训,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诉讼实操能力。最后,诚挚感谢章老师团队在现代庭审理论及个案全过程教学方面投入的资源和多年的努力,并且能够主动分享给大家。
第四单元
第四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韩红俊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与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范一法官作为教学汇报人,南京农业大学法学院孙永军教授担任评议人。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韩红俊教授指出,最近西北政法大学也在开展实务课教学改革,她们学科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研讨活动,此次研讨会她们学校就有5个教师参加。章老师十多年以来一直从事司法实践的研究,本人对此十分的敬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脱离了司法实践,这是实务界常有的评价。然而,章老师所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将现代庭审理论与审判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这既能够推动民诉理论的发展,也对司法实践具有非常强的指导作用。下面,请章老师给大家讲授第四讲“新旧庭审方式比较:以两起建筑工程案件为例”。
在第四讲,章武生老师首先汇报了这两个案例的背景情况。2017年试点法院第一次拍摄示范庭,法官希望有真实的案例供他们参考,为了解决该问题,自己作为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诉讼标的涉及几个亿的建筑工程案件。2016年,该建筑工程纠纷案件,法官在未确定争点的情况下,将双方提交的200多份证据一一当庭质证,仅这一过程就开庭10次,累计开庭5天。而法官采用自己建议的新型庭审方式后,没有庭前准备,仅确定一个争点,开庭时间不足半个小时。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差别呢?因为原告方仅确定1个大争点,从合同约定、设计、施工、监理意见和政府意见五个方面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是非责任显示的清清楚楚,被告代理人一句话也接不上,实际效果比5天的庭审还要好很多。教材第71—76页详细介绍了该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并从5个方面论证了新型庭审与传统庭审相比,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差?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第二个案件是自己作为首席仲裁员审理的一起建筑工程案件。在该案件中,自己的心证公开特别充分,包括可能做出裁决的理由,依据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心证公开后,三方当事人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还一致建议由首裁提出调解方案,并当庭达成了调解意向。整个庭审仅用30多分钟。此外,申请人在开庭后很快就根据自己的释明,撤销了对第二被申请人的申请,解封了700万元保全款,大大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新型庭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四单元第七讲“驰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坚欢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范一法官通过一起真实的建设工程案件,介绍了新型庭审理论在实践运用中取得的效果。该案开庭之前,合议庭已经进行了争点的归纳、限缩和书面证据的交换,排除了部分争点,庭审只需要围绕两个核心争点进行。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后,即引导当事人紧紧围绕争点发表意见,并在当事人陈述意见之后,及时开示心证,使得当事人能够更有针对性的发表意见,同时对裁判结果形成预期,避免了突袭裁判。由于采用了集中审理的新型庭审方式,该案仅仅耗时不到15分钟即完成了审理,透明度也非常高,充分体现了新型庭审的优势。范一法官还就如何具体展开新型庭审谈了自己的意见。
评议环节,南京农业大学法学院孙永军教授认为: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思考,章武生老师团队关于庭审理论和应用的研究更为成熟。不同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章老师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方法论层面的重要意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个概念的提出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尤其是对法官、律师而言,个案全过程教学实际上是法科人才、法律职业者的技能训练方式。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已经超越了个人,跨越了大学校园,进入了司法实务当中。假以时日,这种方法产生的意义将更为宏大。
第五单元
第五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袁中华教授主持,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金绍奇副庭长与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艳蕊副教授与辽宁大学法学院张悦副教授作为评议人。
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金绍奇副庭长针对“王飞、王小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做了教学汇报。金绍奇副庭长首先就该纠纷的基本事实和诉讼情况进行了说明。本纠纷的基本事实非常简单。王飞的父母去新西兰看望正在留学的儿子,遭遇车祸双亡。其完成学业归来后,在装修父母留下的房子时,发现了衣柜夹层中的一张50万元的汇款单,收款人是张文斌,上面写的是“往来款”。王飞向张文斌询问汇款事由引发争议。于是,王飞依据三个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包括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等先后三次提起诉讼。每一次诉讼都经历一审、二审,最后一次诉讼甚至还经历了再审,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但案情仍然未能查清。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本案例事实清楚,但背后涉及一系列民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这些问题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本案并不涉及到关系案,之所以多个业务水平比较高的法官没有审好此案,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因为这主要是一个围绕争点排除疑点的案例,这恰恰是我国法官的弱项。两大法系的庭审主要就是在排除疑点,而我国的庭审大量的时间是在审查不需要审查的证据,法官很少排除疑点,大部分法官也缺乏排除疑点的技术。这也是此类案件用新型庭审效率能够提升数十倍的原因。因为按照新型庭审理论,本案主要是确定争点,通过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排除疑点,然后释明和心证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最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比较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将案件事实查的比较清楚;二是本案暴露出我国法官审理案件的某些基本步骤不够规范。就诉讼时效问题,本来是在审理初期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但法院一直到最后一个诉讼,这些问题仍含糊不清。又比如,该案究竟是否继承案件是法官立案审查阶段就必须解决的问题,但在前面的诉讼中没有解决,后面的诉讼中还在出现这方面问题。三是举证责任上存在误区。上述案件的审理,即使按照传统庭审方式,法院也应主要通过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来查明案情,可是多个法院是在没有查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直接根据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判决当事人败诉。当然,这些问题近几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查资金来源、资金流向等等审查内容的司法解释也在逐步改变这类案件的审判方式和效果。
章武生教授所汇报的是教材的最后一章“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我国2012年8月31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新增适用特别程序的一类案件。如果债权人同时享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在债权到期后,既可以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取得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取得民事裁定书后申请强制执行。前者当事人不配合的情况比较多,通过公告送达,上诉等阶段,仅拿到生效法律文书通常就需要1年多时间。后者是一项审限短、效率高、一审终审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的制度创新,审限仅有1个月。但是因为配套制度不完善,宣传不到位,该制度虽已施行多年,在全国大部分法院实际运用较少。不仅许多债权人不了解该项制度,甚至大多数法官和律师对该制度也知之甚少,这必然给该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的障碍。
通过选择该案,做出了2个多亿的案件通过特别程序迅速结案的效果,并在教材上展示了该案的全过程。此外,通过本案的介绍和分析,使读者比较深入地了解送达这一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以及最高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通过司法解释在送达方面的重大突破。尽管最高法院已经规定了非常宽松的送达司法解释,但许多法官更习惯运用传统的公告送达。该案例中展现了律师为了实现法律文书的送达律师在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所做的努力。从而更好地领会和运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评议环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张艳蕊副教授认为:对于章老师所带领的团队在司法现代化改革和教学改革中的公益精神和卓越贡献,致以我最真挚的敬意。章老师作为师长,他的工作热情依然十分高。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章老师身临其境、现身说法,教学过程中涉及自己代理过的民事案件或仲裁案件,使得教学更富有感染力和说服力。章老师所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优质的教材、丰富的案件素材、实操性极强的视频,这些资源使得宝贵的研究成果以多样化的形式得以复制、传播。
章老师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较为显著的贡献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为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改革贡献了亮丽的中国方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为司法实践提质增效的功能体现在这个中国方案中。其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首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集中审理和协同主义为中心词开展了顶层的设计,并且在诉讼技术方面进行了诸多细节考量。我们从来不缺乏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师,也不缺乏从实践到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我们最缺乏的是能够打通理论和实践的法官、律师和教师。其次,章老师团队的优势表现为:站在了理论、实务和教学的最前沿,通过真实案件,敏锐地去发现司法实务中的真问题。此外,章老师团队多年的艰辛求索是非常值得致敬的。找案件、梳理卷宗材料等等都具有很大的工作量,这十年的艰辛求索,肯定付出了诸多努力。第二,作为一线教师,章老师团队的研究推进了实践教学的改革。章老师研究的项目和团队的贡献,无缝地连接了教学与实践。通过处理案件来促进对话和交流。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连结着法官、律师、当事人,最终通过教学法的实施来为学生传授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而学生又是未来法律职场中的中坚力量,这便形成了教学与实践的良性循环。
辽宁大学法学院张悦副教授认为:一方面,从教学层面来看,章武生老师团队所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代表性案例的选择与使用等方面,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素材,打开了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的视野。另一方面,关于现代庭审理论的理解与运用,在研讨中有了更深刻的了解。章老师讲到的现代庭审理论内含的十大理论,在所选取的案件当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突袭性裁判的防止、心证公开和释明义务的行使等制度的运用,对案件的整个处理结果会产生关键性影响。例如,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谁主张谁举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需要谨慎行使程序控制权,法官心证公开也应该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展开。现代庭审理论中提倡的协同主义使得法院的诉讼指挥权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更为明确。协同主义模式之下采取的新型庭审方式,在理论上能够自洽,在实践中也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六单元
第六单元由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主持,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金殿军副局长作为教学汇报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韩红俊教授与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王翠敏副教授作为评议人。
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金殿军副局长汇报的内容是教材第十七讲“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等系列案件”。本案的基本案情是:2015年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将被告滨海市中山路199号房屋出售给原告,价款为710万元,待买受方首期房价款支付至510万元时出售方同意当日交付房屋。此后,买受方实际支付购房款555万元。因在过户审查的过程中该房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房子被查封是因为被告母亲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依据被告母亲申请的财产保全申请对系争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原被告律师和法院之间的混合过错,导致原告先后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买卖合同之诉,加上被告提起的诉讼案件前后花了3年多的时间,先后经过了9个诉讼,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民诉法新出现的诉讼,民诉法研究者和法官对此类诉讼熟悉者不多,再加上和买卖合同、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以及轮候查封等诉讼和查封方式的结合,更增加了该类案件的复杂性。而此类案件在二手房买卖中又是比较容易出现的,法科学生了解此类案件和相关诉讼是非常必要的。
金殿军副局长接着介绍了现行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并对其立法意图及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之后,他梳理了在以法院生效裁判为执行依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判执行中案外人权益的救济体系。他提出,对于程序权益而言,案外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对于实体权益而言,以“与执行依据是否有关”为依据可以分别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等方式来救济。同时他提出,实践中判断“是否有关”存在困难,而本案的争议之一也在于郑龙等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随后,他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债权人范围的扩张进行了说明。并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分析了郑龙等案外人异议成立的依据。
评议环节,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韩红俊教授认为:首先,本单元所分享的案例选材非常好,在民诉法的课堂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是教学的难点。该案例贯穿了这三个制度的核心内容。该案例的选取不但能够使学生了解三个制度的基本知识,而且能够传达出,针对此类案件如何采取诉讼策略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促进诉讼经济。在看到这个案例之后,我觉得本案例的选取比自己之前授课选取的案例都要好。其次,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庭审与其他诉讼案件庭审的不同在于,除了通常的起诉条件以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还具有特定的起诉条件。其他案件的庭审主要关注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在起诉时还涉及特殊诉讼要件的审查。第二,在确定争议焦点时,如果前一个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在裁判理由中确定了争点,之后的诉讼中是否还需将其作为争议焦点,让当事人再次进行辩论,法院再次进行审查?一个案件中可能具有多个争点,是否应当确定争点审理的逻辑性先后顺序?某些情况下,案件中尽管存在多个争点,但只要重点解决其中一个问题之后,后续的争点则不再具有讨论的必要性。第三,庭审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审查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法官排除疑点亦或者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不同的庭审目的将对庭审方式产生巨大的影响。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王翠敏副教授分享了三点感想:第一点感想,金殿军局长通过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引发的的九起诉讼、七个裁判的真实的案例展示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独特的意义和价值,也彰显了庭审当中开展疑点排除、心证公开等庭审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实践中,城建房地产类的案件一般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大,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本案的九起诉讼当中涉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更是教学及司法实践当中的难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借此向学生展现出真实的案例及未经裁剪的原始材料,让学生通过模拟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程序法及实体法来解决实务法律问题的职业能力,也为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提供一个很好的契机。第二点感想,从2012年章武生老师团队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建,到2013年开始去探索现代庭审改革,再到现在探索的成熟化。经历了多年的研究和探索,章老师对于庭审程序精细化研究与庭审比较研究做出了诸多努力与贡献,这都是值得我们后辈在教学和科研过程学习和传承的地方。
第七单元
第七单元由甘肃政法大学蒋玮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作为教学汇报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王嘎利副教授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蒋丽华老师作为评议人。
甘肃政法大学蒋玮教授指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大陆地区法学实践性教学取得的一个突破性的成果。对此,章老师做出了非常卓越的贡献。我本人最早接触个案全过程教学方法,是通过章老师在《中国律师》和《法学》上发表的专题论文以及章老师主编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教材来了解的。章老师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了我们甘肃政法大学老师们开展案例教学的案头书。经过章老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在推进新型庭审方式改革的领域,已经与司法实务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同时也获得了最大的公约数。相信经过上海、浙江等地司法界的进一步实践,一定能够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和全面推广的坚实的经验。由于时间很宝贵,下面有请章老师讲授第三编第十四讲、十五讲。
章老师首先简单介绍了第三编的整体情况,该编从第十一章——第十五章共5章,本编第十一章我们选取了已经基本上实现了1小时内一庭终结的德国的庭审,第十二章选取了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美国的庭审(美国庭审的平均时间有几天,案例中有最新的具体数据)进行比较。这两章都有庭审录像,因为时间关系,这两章主要结合庭审录像和文字自己学习。
本单元主要讲第十四讲“同一案件中、德三种不同的审判方式比较”、第十五讲“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庭审方式的比较及我国选择”。
第十四讲“同一案件中、德三种不同的审判方式比较是我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开庭时间有8个多小时。德国此类案件也比较多。我们安排学生将2万多字的案件材料翻译成英语,德国法官看后根据该案真实的案件事实依据德国的法律和审判方式半个小时审结了该案件。在此基础上,上海的法官参考德国的庭审理念和方式,半个小时完成了该案件的审理。该案件是以视频网站运营商诉提供屏蔽广告功能产品的软硬件厂商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不仅分析了德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裁判结果,有利于我们更清晰、直观地了解德国民事诉讼的特点,分析其中可资借鉴的理论理念和实操经验;而且通过课题组模拟法庭以新型庭审方式审理本案与国内法院对本案实际审理过程的对比,从案件审理程序、效率、裁判质量以及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接受度等方面,展示新型庭审方式的功能和价值。
第十五讲“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庭审方式比较及我国的选择”,章教授指出,了解不同国家真实或以真实案件为背景的模拟民商事案件,可以开阔视野,以便更好地借鉴境外的有益经验。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的庭审保密性,除了旁听庭审以外,他们的模拟庭审也很难拿到。他们化了很大的功夫,才拿到了这些庭审录像。章老师首先为大家播放了不能放在教材上的日本诉讼全过程的录像,希望大家通过录像直观地感受到日本民事诉讼的流程与特点。由于时间限制,该录像主要播放了日本法院通过开庭的方式确定争点的过程。通过录像,不难发现日本庭审中诉讼三方的对话式诉讼与书状先行时诉讼三方的对话方式和体现的理念非常相似。章教授最后总结道:“日本法官庭审中为确定争点的每句话针对性都很强,对在比较短的时间内确定争点具有较大价值,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评议环节,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王嘎利副教授分享了两点感受:第一点感受,在民诉法的教学过程中,如何将实务界的精英法律人引入到实践教学中,实现理论与实务的互通有无,是需要长期探索的。从我国司法改革与民诉法修订现状来看,实践常常走在理论之前。章老师团队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在通过团队地深入实践与研究之后,从教学方法到庭审理念推动着实践的进步。第二点感受,实务教学需要引入大量的典型案例,通过真实的案例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这对授课老师的能力要求要高。特别是对于民诉法专业的老师,案例教学需要我们走出象牙塔,多接触真实案件,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多多交流,不能仅仅苦作书宅,偏安一隅。通过案例教学,帮助学生熟悉诉讼程序的实务操作,甚至为学生的学位论文提供必要的指引,进而助力于法学培养目标的实现。但是,通过案例来模拟训练实际上较为琐碎繁杂,对此,十分佩服章老师的积极探索、学无止境的精神,章老师倡导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也为案例教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蒋丽华老师认为:对于章武生教授及其团队多年的潜心研究,有以下几个方面让我受益匪浅。第一是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章老师的讲授中重点涉及到了国内外庭审方式的比较,详细介绍了美国德日庭审的特色。以同一个案件为例,对我国传统庭审一庭终结的集中审理和德国法官按照德国的法律进行审理进行了直观的比较,并且还比较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高度相似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不同的处理。之后,章老师还播放了宝贵的日本的庭审影像资料。章老师的教学方法启发了我在今后的教学中,不仅要涉及要我国庭审的内容,还要涉及与域外庭审的对比与展示。通过全过程的分析和系统化的教学,让学生对庭审程序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逻辑体系。第二是案例选取经验。在讲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案例课程的过程中,我一直在尝试着去找寻一些较好的庭审录音录像资料,在课堂上进行展示。这样既能体现我国的庭审特色,也能和理论研究相结合。通过查找诸多网页、数据库,检索查阅的效果都不太理想。近期关注到章老师主编的《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中提供的宝贵教学庭审视频,受益匪浅。在我看来,本书中提供的庭审视频资料是十分难得的。第三,章老师倡导的现代庭审理论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也可延伸到仲裁领域。章老师在讲授过程中也以亲身的仲裁经历为例提到新型庭审方式在仲裁领域的应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于今后商事仲裁实务的授课也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在科研方面,我从2014年开始关注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在接触到章老师提倡的现代庭审理论之后方才茅塞顿开,发现可以借着章老师这套完备理论的春风,让我对于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研究发出新力。因此,无论是教学还是科研,章老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都非常具有启发性和指引性。
第八单元
研讨会的第八单元为自由讨论,复旦大学法学院章武生教授担任主持人,讨论主题是“新型庭审案例课程教材、授课方式评析和改革建议”。
甘肃政法大学蒋玮教授指出,在西部地区,很多的初审案件由当事人本人参与诉讼,但是当事人的法律素养往往较为欠缺,法官可能还需行使非常繁重的释明职责。在此情形之下,如何来促成法官选择集中审理的新型庭审方式,以及如何能够保证集中审理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些可能都是需要进一步去实践、探索的问题。
对此,章武生教授回应到,第一,不少人认为,新型庭审方式可能在欠发达地区新型庭审方式的适用性不强。实际上并非如此,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其实更需要法官履行释明义务,进行疑点排除。协同主义和辩论主义的重要区别在于,辩论主义要求诉讼程序的进展由当事人和律师来主导,而协同主义则强调法官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根据协同主义的要求,在诉答阶段原告应提供能够支持其诉求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表明态度,否认原告的主张应说明理由。法官要对原被告的诉答和质证予以必要的释明,诉讼三方协同确定争点、排除疑点,提升诉讼的透明度,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
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刘鋆老师认为:本次研讨会的学习促进其反思自己对教学模式的理解。之前自己未采用个案全过程教学的分析方法,还是按照民诉法、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的先后顺序展开教学,这实际上是比较零散的教学模式。在今后的案例教学需要充分借鉴章武生教授团队所提倡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避免分散式教学,结合实践案例与民诉的基本理论,最终形成体系性的教学模式。
国家法官学院吴光荣教授指出:章武生老师提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案例教学的一个重大突破。本人曾于2013年参与章老师相关理论研究的推广,并曾以“案例教学在预备法官培训中的运用”为题发言,提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于预备法官培训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在我看来,章老师的成果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教学成果,对于司法现代化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民事审判存在庭审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也是造成“案多人少”的主要原因。尽管这一问题已经是司法界的共识,但如何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则缺少应有的理论研究。一方面,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大学教授很少有机会参加庭审,更谈不上作为法官主持庭审,而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又欠缺理论上的积累,因而无法从理论上寻找到突破口。章老师长期研究司法审判理论,又有机会参与庭审,甚至自己亲自担任仲裁员主持庭审,对于当前庭审所存在的问题认识更加深刻,再进行长时间的理论反思,才获得今天的成果。应该说,这一成果来之不易,应好好珍惜,并发扬光大。
在研讨会闭幕式上,章武生教授指出:司法公正是所有国家实现法治的必经之路。没有司法公正,一个国家不可能走向法治。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则需要借助庭审。希望通过研讨会和新型庭审理论及案例的讲授,使更多的教师在指导学生从真实诉讼中学习先进司法的同时,也能大幅度提升教师自己的新型庭审理论和技术的运用能力和实务能力,从而使我国民诉法学科的教师队伍在理论联系实际上走在高校法律教师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