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7月26日版
法律根植于生活世界,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法律的特征决定了法学教育的规律,即特别强调实践教学,把“在实践中学习法律”作为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以社会为实验室”成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特色。法学实践教育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而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处于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法律也随着社会变迁而处于创生、更迭的状态,法学教育一旦脱离社会的语境,将陷入空中楼阁、自说自话,丧失培养人才的功能。
南京大学法学院向来重视实践教学,并在长期的教学中探索了一套兼顾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课堂教学与课外学习相结合、融原理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为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鼓励学生采取社会调查、专业实习、模拟法庭等多元化实践活动,特别提倡用真实的案件为素材的案例教学法、以学生亲自办理案件为方式的诊所式教学法、让学生以志愿者身份走进社区,为民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社区矫治。让学生在社会这个大实验室中得到锻炼。其中最为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二:一是真实案件模拟训练(以下简称“实训”),二是诊所课程。无论哪一种都需要运用真实判例为训练素材,以保证训练的高仿真度。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教材,实训和模拟法庭演练缺乏规范性和指导性,成为制约实践教学效果的瓶颈。章武生教授主编的《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以下简称《实验教程》)的出版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制约实践教学效果的瓶颈问题,在法学实践课程教材建设方面有重大突破。其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
首先,《实验教程》的出版填补了实训教材建设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法科学生实践性课程的需要。《实验教程》是我国第一部模拟法律诊所方面的教材,在其他国家也没有看到类似教材。该教材选择的案例难易适中,具有真实性、典型性,适合学生做实训和模拟法庭。实训案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其一,难易适中,即证据材料相对集中,当事人诉讼请求明确,存在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争议但非过于疑难复杂。其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案件。不宜选择那些缺乏法律规定和成熟理论为支撑的新类型案件,以免学生过分关注理论问题而冲淡了能力训练的实践教学主题。
其次,教材中运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够大范围地推广和应用,使更多的学生受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种与我国传统案例教学有较大差异的案例教学方法,其将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模拟法庭教学法、专业实习等传统实践教学方法融为一体,既能让学生在高仿真环境中,采取诊所教学中常用的小组讨论、分角色扮演、法律文书训练、言词辩论训练、指挥庭审训练等等多元实践教学手段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又能克服诊所教学生师比低、受益面窄的局限性,让所有的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使模拟法庭训练不再是少数学生活动积极分子的表演,而真正成为全体同学的“全民运动”,也使得教师的指导效益最大化。
再次,该教材既适合于法律硕士学生,也可以适用于本科学生。对于本科生而言,学生在二年级(下)即可以开展实训。按照我们的教学计划,此时学生已经过了三个学期的专业学习,完成了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刑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正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学,具备了开展实训应当有的实体法知识还是诉讼法知识。另一方面,学生在一年级结束时曾利用暑期学校时间进入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过专业实习,对诉讼实务积累了一定的感性认识,为实训奠定了经验基础。该实训活动主要是利用课外时间完成,作为核心课程的一部分,学生在实训中的表现(包括参与小组讨论、模拟法庭演练和法律文书撰写)将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本课程总成绩。
最后,该教材在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同时,也深化了学生对理论问题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入选该教材的案例大多包含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典型问题,不少还涉及相关学科领域的基本原理问题,非常适合作为课堂讲授的典型案例用,也适合作为专题研讨的素材。比如第三章选取的“王飞等诉张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案”,涉及诉讼时效、诉讼主体适格、请求权竞合、诉讼标的、既判力客观范围、另行起诉的识别和举证责任分配等民事诉讼法学基本原理问题,还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交错的问题,很有教学利用价值。更为难能可贵的是,教材后面附录了编写者自己从事案件代理工作的感受和对案件的学理性思考。这使得本教材不单纯是法院判例卷宗汇编,更提供了一种学术的视角,有助于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和理论研究兴趣。在这个意义上,该教材契合了法学实践教学的最终目的: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独立思考、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符合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求。
本学期,我们安排在本科二年级学生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实训和三年级学生的《法律诊所课程》上试用该教材。我们选择了该教材第二章中的“李明诉南海市道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为实训素材,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获得师生好评,显示《实验教程》作为法学实践教材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为类似教材的建设树立了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