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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一种有效提升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水平的新路径
2022年06月13日    张卫平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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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9日版


一般而言,无论从综合大学的法学院,还是从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的大学生,也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均不能够很快地适应实务部门的工作需要,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据我们的观察,从法学院或者专门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到实务部门后,如到法院、检察院或者律师事务所,要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至少要三到五年以上的时间。法律实务界普遍反映本科生和研究生缺乏司法实际操作能力,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运作方式缺乏了解,缺乏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解决案件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是缺少法律职业技能。

就大陆法系教学模式而言,法律院校以法律素质教学为主,法律职业技能交给专门的法律职业技能教育部门(例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研修所)以及司法实务部门。但我国目前尚缺法律技能培养这一环节,也就必然发生法学院校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我们对现有的大学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改变现行的、脱离司法实践的、仅仅以灌输法学知识为主的教学模式,使法律教学能够与司法实践密切联系,使得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就已经初步形成一种司法实际所应有的思维方式,具有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更快更好地适应司法实务的需要,缩短适应和思维转换的周期。

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在努力地进行探索,并且已经有所突破,其中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武生教学科研团队推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在过去以及现行的教学中,教师们也会在教学中运用案例,也有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但这些案例的运用主要是用于说明特定的法学理论和制度,教师们通过案例解读理论和制度规定,虽然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实践意义,但因为仅仅是一种经过切割的片段,所以学生不可能从整个个案中深刻地感受司法的实践运作,并且形成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初步所应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其思维方式依然停留在法学知识的学习和研究思考的层面,无法推进到知识应用、输出的技能层面。

经过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章武生的教学团队精心编写了《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以该教程为基本参照文本,推进具有很强司法感性的实践性教学。

教程中运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首先,入选的案例考虑了代表性、难易度和理论与实务的结合度等多种因素,基本上能够满足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实务教学的要求。案例的选择是实务教学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法律诊所教学的一个世界范围的问题。学生在法律诊所日常接待中接受的案件,以简单案件居多,有相当部分不能满足学生律师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要求。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选择案例范围扩大至所有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案例入选的标准要求较高,每个教学案例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代表性等方面,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由于上述差别,使接受训练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训练。

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使学生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训练。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学生基本上能像律师一样看到全部案件材料,对律师业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训练,研究和学习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策略和技巧。例如,教程第一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所有的诉讼程序。通过该案件的训练,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各种程序的特点和实际案件诉讼程序的全貌有一个概括的了解,而且能使学生对不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写作、诉讼策略的确定和运用等方面的能力得到历练。

最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同时,还能够提升学生对理论问题把握的深度和广度,提升学生对法学理论在实务中重要价值的认识。该教材中入选的绝大多数案例,都涉及到复杂的理论问题,例如第三章一笔银行转账的事实,原告先后提出和法院自己确定的请求权基础就有4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法官的认识也不尽一致。在本案中,实体法上涉及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在程序法上涉及诉讼主体适格、请求权竞合、一事不再理等一系列问题。第四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先后四次更换诉讼标的,法官最后通过事实推定作出了判决,而没有对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评判,推定的前提事实也有较大争议。这就涉及如何对待诉讼标的的频繁更换和如何把握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等理论和实践问题,同时,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法学理论在实务工作中的重要价值。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主要运用于全日制法硕模拟法律诊所课的同时,也在在职法硕民事诉讼法专题课、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和法律诊所课课程教学中进行了试验,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有重大突破,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这一教学法的实用性在于,能够契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能够在改革的触动面和成本比较小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如果法律院校在私法和公法两大法律教学领域中都够实施这一教学法,则全方位地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是毋庸置疑的。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仅是一种有效提升法学院学生法律实务技能水平的新路径,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工作者业务水平提高来说,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教程选取的教学案例中暴露出的问题,除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外,与法官、律师(有些案件中也包括检察官)对相关理论和法律规定缺乏深刻把握是有很大关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案例,实际上也是对法官、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表现的一种展现和评判,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实务工作者,对这些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也同样是非常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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