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探索与思考
席建林 虹口区人民法院院长
一、庭审方式改革的提出背景
新一轮改革为庭审方式改革奠定了制度基础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站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法院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等一系列重大的根本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的深度及广度将为包含庭审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破除制约因素和制度阻力,从而为庭审方式向着更加符合审判规律、公正司法的方向发展提供先决条件。庭审是整个诉讼流程中对裁判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阶段,其基本构造、程序设置以及诉讼主体权利义务安排的科学性会直接影响到改革目的的最终实现。
现行庭审方式存在一系列亟需解决的“痛点”
综观当前我国的民事庭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病,对庭审质量乃至审判质效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庭审的集中度不高,缺乏有效的过滤机制,大量无效的资料或信息进入到庭审之中,导致庭审漫无边界。二是程序的形式化情况普遍,先法庭调查、后法庭辩论的二分结构源自前苏联的相关制度和做法,这一僵化的程序构造常常导致法庭调查阶段大量时间消耗在证据三性的简单梳理上,缺乏对事实、证据争点的辩论交锋,而法庭辩论程序则成为诉讼主张的简单重复,使得庭审达不到使诉讼双方实质性参与纠纷审理的效果,而由此进一步导致很多案件在事实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法官不得不“硬判”的不良后果。三是诉讼突袭时有发生,既有当事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意外提出导致的答辩突袭、证据突袭,也有法官未及时披露法律观点或内心心证导致最终裁判结果超出预期的裁判突袭。
审判压力持续上升倒逼更有效率的庭审方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诉讼案件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从1978年以来的近40年时间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案件)总数增长了31.8倍,即由1978年的61万件增至2016年的2000万件,而同期法官人数仅增长了不到3倍。以虹口法院为例,在法官人数不变甚至有所减少的情况下,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收案数同比分别上升30.01%、30.76%、17.7%。面对繁重的办案任务,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都在推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案快办、繁案精审,努力在不牺牲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而庭审作为复杂案件耗费大量时间的环节,无疑是有着极大的提升空间的,合理的庭审方式改革将有可能使复杂案件的审理效率发生质的提升。
二、关于新型庭审方式制度创新的架构与效果
新型庭审的基本架构
新型庭审方式是立足我国司法实务现状,结合现代庭审理论的基本原理而提出的运用于我国民商事案件庭审的模式和方法。现代庭审理论是近几十年来在法治发达国家逐步形成并通过实践检验,有助于法院正确、适时地审理案件,体现诉讼民主、诉讼规律和程序保障以及当事人对裁判接受度的理论和方法。这些理论主要包括:争点的确定、集中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原则、突袭裁判的防止、释明权的行使、心证的公开、疑点的排除、法官内心确信的形成等等。新型庭审方式改革的制度创新主要在于改变了传统民商事案件的庭审架构,重构以争点确定及事实查明、排除疑点、形成心证为中心的新型审判模式。
这一架构的基本前提,是庭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诉辩意见和证据的交换,从而在正式开庭之前,法官已经能够基本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和无争议的事实,进而有效整理争点,同时达到固定证据、固定诉请、固定争点“三固定”的效果,有效排除了与争点无关的信息进入庭审,为庭审的高效集中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这一架构的主要形式是诉辩合一。传统调查、辩论分开进行的庭审形式无法实现对争点进行集中审理的效果,不适应现代民事诉讼彻底解决民事纷争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0条之规定,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有机融合能更好地服务于这一目的,通过一争点一举证、边质证边辩论的方式,达到彻底厘清、解决争议的效果。
这一架构的核心任务是形成确信、排除疑点、防止突袭。法官在确定、解释争点的基础上,组织诉辩双方围绕争点进行有效抗辩,对影响内心确信形成的疑点及时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进行针对性攻击和防御,从而排除疑点、形成内心确信。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对内心确信的形成情况予以适当公开,台湾大学邱联恭教授指出,心证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是暂时的心证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再作终极性的判决。这样能够使诉讼双方对于诉讼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同时当事人或律师也可充分运用诉辩合一模式影响法官心证的最终确立,从而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发生。
这一架构的实现路径是繁简分流。即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并非对于所有的案件均适用新型庭审方式,而是由法官根据经验对案件的复杂程度进行预判,对于可能涉及较多争点问题的案件,适用新型庭审方式,对于案情简单争点较少的案件,则不必采取庭前书面证据交换,径行确定开庭日期,但仍不妨在庭审中实行诉辩合一的做法。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相应的庭审分流的制度安排,如我国台湾地区即有对简单案件径行开庭、判决,对复杂案件采取“准备性开庭”以先行固定争点的做法。
新型庭审方式的实践效果
一是提升庭审效率。传统庭审重形式而轻实质,程序齐备而重点分散,耗费不少时间在无意义的事实的调查、辩论上。而新型庭审则具有明显的效率优势,尤其对于复杂案件的审理,能够有效减少庭审的次数和时间。以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为例,该案有两个突出特点,第一是主体众多,涉及:(1)两方车辆所有人(2)两方车辆所有人的保险公司(3)两方车辆的驾驶员。第二是内容复杂,涉及:(1)公安的事故责任认定;(2)两方驾驶员的人身损害情况;(3)两方车辆的受损情况;(4)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的认定。传统庭审方式下一般要历经2次开庭,至少需要4个小时审理时间,而以新型庭审方式审理仅用时29分钟。
二是推进庭审实质化。在保障当事人实质辩论权的基础上,新型庭审则能够保障对每一个争点进行充分辩论。围绕争点举证质证、围绕疑点排除查明,事实、证据及法律上的争点都在调查辩论合一的诉讼中逐一明确,排除了疑点,真正达到了庭审实质化的效果。
三是有效防止突袭。确认了无争议事实,并且围绕争点,法官有效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及律师会明白哪些事实、证据、法律会对案件裁判起决定作用,并进行针对性攻击防御,从而对于诉讼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确定的预判,不会发生诉讼上的突袭。
四是提升司法权威。过去,庭审中常常出现各说各话的情景,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对话范式,而法官通过庭审技术的运用,使双方能够围绕争点进行对话,从而促使庭审成为一个理性的场域。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权威将得到彰显,并将有助于真正的法律共同体的建设,进而提高对法官、对司法的评价。正如朱苏力教授所指出的,通过改革提高、改善法官自己的命运,同时也在改善法官自己命运的过程当中,促成了法律职业的变化。
三、关于法官的能力培塑及诉讼参与者的观念转变
任何改革的推进都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曾言:“对正义的实现而言, 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庭审方式改革将改变法官、律师、当事人固有的诉讼行为习惯,对各方主体是一种智识和能力上的挑战。
法官能力的塑造
要适应新型庭审方式改革,法官必须在三方面能力上进行培训和提高。一是归纳能力。如何在庭前证据书面交换后有效归纳确定争议事实、提炼争议焦点,考验法官的归纳功力。实务中争点整理是一项极具技术性的工作,既涉及事实层面,也涉及法律层面,在诉讼发展运营的过程中需要逐渐发现、整理压缩不同层面的争点,使争点具体化,这需要法官在学习、掌握相关规则及技术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达到熟练运用。二是语言表达能力。法官要敢于并善于将内心确信、法律观点准确表达出来,善于引导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有效抗辩,善于运用“假设型”释明来阐述法官对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认知。三是庭审驾驭能力。法官需要适当行使诉讼指挥权,适时介入无效率的发言,引导双方当事人聚焦在争点或疑点的举证、辩论上,实现一争点一举证、边质证边辩论,这对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事人、律师的诉讼观念转变
作为参加诉讼的两造当事人,同样要围绕新型庭审方式及时转变诉讼观念。一是要诚信参加诉讼,配合开展庭前书面证据交换,有效固定无争议事实。同时,要理性对待法官庭审中的阶段性的释明或心证公开,并积极通过举证、辩论的方式影响法官的心证。二是要转变诉讼策略,诉讼双方要避免答辩、举证的随意性,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在透彻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答辩,并配合法官积极围绕争点进行举证和辩论。三是要加强技能训练,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同样需要加强归纳争点、询问证人以及庭审应变能力,以适应更加集中化、快节奏的庭审模式。
四、关于新型庭审方式的配套制度保障
要将新型庭审方式改革落到实处,还需要完善以下几方面的配套制度,以最大程度实现改革的应有效果。
设立庭前书面证据交换程序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四)项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但是并没有规定书面证据交换。在一审程序中增加庭前书面证据交换程序,包括证据的交换、书面质证意见的交换及针对质证意见发表的补充意见的交换,通过充分的书面证据交换程序确定无争议事实和争点。在实践中,这一程序设置需要解决如何交换、谁来交换等实际操作问题,并面临程序相当繁琐的现实困境。而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即依托当前法院系统大力推进的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工作,在立案阶段同步生成电子卷宗的基础上,将电子化的诉讼材料即时通过网络推送给被告,由被告提交相应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从而较快完成庭前的诉辩意见交换和证据交换,免去了书面材料邮件往来的繁琐过程。
构建有条件的强制答辩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2款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新型庭审方式强调争点的及时整理和确定,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法官将无法进行有效的争点整理。在现有的条件下,虽然不能让所有的案件都强制被告提交答辩状,但是可以针对有律师代理的被告,采强制答辩制度,要求提供书面答辩状,鼓励当事人书面答辩,引导提供格式化、要素化的答辩状。同时积极推进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提升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律师参与度。
严格遵循举证期限规定,避免证据突袭
新型庭审方式改革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固定证据,否则无法及时确定争议焦点。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规定的“证据失权”现已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2条的“但书”修改,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对策略:1、司法解释第102条的“但书”内容作限制性解释,从严把控;2、落实对逾期提供证据行为(无论主观过错与否)的惩戒措施,加强警示作用。
探索当事人宣誓制度,加强对不实陈述的惩戒力度
新型庭审方式要求庭前开展书面证据交换,从而确定无争议的事实,这要求诉讼当事人必须诚信诉讼,如实陈述事实,否则庭前书面证据交换就会流于形式。因此应当:1、明确告知当事人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推行当事人庭前签署保证书的举措;2、探索建立当事人宣誓制度,以形式化宣告督促其如实陈述;3、“禁反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有助于推进当事人如实陈述;4、对不能如实陈述的当事人、特别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落实惩戒举措,加大惩戒力度。
规范、要素化民事起诉书格式
应当建立规范、要素化的民事起诉状格式,为庭前书面证据交换创造条件,被告可针对起诉状各要素内容提出相应的意见。但现行民事起诉书格式不一,规范性欠缺,应进一步将其要素化、规范化,明确起诉书各要素。1、深化立案服务,拓展服务广度和深度,有效指导当事人提供要素齐备的民事起诉书;2、具化起诉书模块,增加诉情所依据的证据、适用法律等内容;3、发挥判决书示范作用,诉称部分采取要素化方式撰写,引导当事人规范书写诉状。
结语
新型庭审方式改革是对传统庭审固有程式的改变,需要法官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也需要法官正视不足、敢于尝试。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官主动积极运用新型庭审方式开展审判工作,必定会对民商事纠纷的实质解决、审判质效提升、诉讼权利保障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实践和理论的相互校验、相互补强、相互提高,最终将促使我国民商事审判方式逐渐走向现代化和科学化。
责任编辑 / 陈树森 高佳运
执行编辑 /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