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程序和方式改革研究

新型庭审模式改革探索
201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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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年初,杨浦法院与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就以书状先行、争点整理、公开心证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庭审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作为庭审改革试点,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全院开展专题讲座、在不同业务庭选取青年骨干进行试点,鼓励法官将庭审理论与庭审方式改革相融合,探索和实践新型庭审模式。从近阶段探索看,笔者认为该新型庭审具有以下优点:

1. 庭前书状先行节约非争议焦点的事实审查时间

  传统庭审模式中,法官习惯于听完原、被告的诉称及答辩意见后,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这种举证、质证程序开展表面上是由法官发起的,实际是当事人自行选择哪些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因此,举证较为无序,争议焦点不突出,有的甚至与案件无关。实践中,证据交换往往会占据整个庭审一半以上的时间。而新型庭审模式,将诉辩意见、举证、质证以书状先行的模式展开,正式庭审只需要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即可,既排除了不相关证据,又突出了重点证据,详略得当,节约了时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当事人采用书面陈述的方式,意思表示更明确、逻辑性更强,有利于当事人更准确、完整的表达自己的意见。

2. 根据诉辩意见概括争议焦点,更符合审判规律

  传统的庭审模式,法官一般在事实调查结束后才概括争议焦点,这时候概括的争议焦点更多是引导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对事实调查并不能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可能让诉辩双方产生“突袭审判”的感觉。新型的庭审模式在正式开庭前确认争议焦点更符合审判规律。一方面,法官概括争议焦点,实际上也是帮助法官理清审理思路,是对法律适用了然于胸的表现,有利于法官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当事人可以围绕争议焦点充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降低二次开庭率。

3. 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主题鲜明,高效直接

  传统的庭审模式,一方面,在非争议焦点的证据举证、质证方面花费了大量时间,同时我们也发现,即便是经验丰富的律师也很难做到完全将事实查明与辩论意见相分离,法官常常提醒其将辩论意见放到辩论再讲。新型的庭审模式确认了争议焦点,即明确了审理思路,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把事实和辩论意见融合,一次性详尽论述、完整表达,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法官可以将剩余的时间放在心证公开和疑点排除上,使得整个庭审重点突出、直击要害。

4. 适度公开心证疑点排除,形成判决结论

  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当事人上诉时,我们也希望看一看当事人在上诉状中有什么新的答辩理由或法律观点,如果有必要,甚至会在结案说明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新的答辩意见和法律观点做一些说明,供二审法院参考。实际上,这就是法官在庭审阶段没有进行必要的心证公开和疑点排除,只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公开心证,当事人只能在上诉状上做出回应。虽然法官心证公开和排除疑点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但万事开头难,如果庭审模式改革规定必须要有公开心证阶段,可能遇到的阻力会小一些。

  在新型庭审模式探索中,笔者认为以下方面可以进一步予以探索。

  1. 将争议焦点的整理与要件审判模式相结合。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及整理法律适用要件对争议焦点的正确归纳和总结大有益处,同时要件审理法也是一个比较好的审判方法,与新型庭审模式可以说相得益彰。我们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书写准备书状的同时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并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法律要件归纳争议焦点,使得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更有针对性、归纳争议焦点更准确。

  2. 将新型庭审模式与表格化审理模式相结合。实践中,我们发现,总结、归纳类案的审判模式,有利于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对初任法官来说,也是一种经验的传承。新型庭审模式要求当事人按照要求将事实划分为几个段落,实践中,效果可能并不能尽如人意,因此,如果就一类案件的事实审查提示当事人按照表格填写,可能更有利于双方的事实达成统一的意见。例如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庭需要审查的事实部分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来源、户籍迁入情况、居住情况、征收安置情况、他处住房情况等。利用表格,使得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更容易形成焦点,更容易让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部分形成直观的认识。

  3. 将新型庭审模式与信息化法院相融合。我们也发现,新型庭审模式的书状先行对当事人撰写书面材料的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我们要求当事人对己方的书状提交相应的电子版本,并将书面材料与12368短信通知相结合,充分利用法院的信息化方便当事人诉讼,让当事人更乐于接受新型庭审模式。当然,如果以后能开发即方便当事人提交书状,又能够被法官接受、使用的平台,将使得新型庭审模式更多、更快的被适用到司法实践中。

结语:

  在新型庭审模式试点中,我们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最大的瓶颈是怎么加快庭审节奏的同时缩短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

  目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周期要求更短,如何提升书状先行的效率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明确当事人提交书状的时间,逾期不提交的后果,推定认可与实体公正如何协调,法官心证公开制度化等。

  新型庭审模式为我们探索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供了一种有益思路,但要让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所幸的是,我们正在路上。

文/ 龚立琼(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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