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

章武生:中国群体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
201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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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群体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

章武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

作者简介

        章武生,男,1954年11月生,河南开封人。200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年以来,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德国马普所,日本山梨学院做访问学者。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主持“群体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中欧群体诉讼比较研究”等国际合作项目。主要著作有:《民事简易程序研究》,《民事司法现代化的探索》、《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合著),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和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目录

前言
上篇群体诉讼理论专题研究
第一章群体诉讼的表现形式
一、单一诉讼、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的演变关系
二、国外群体诉讼制度的表现形式
三、群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及运行状况
四、各种不同形式群体诉讼的概念界定

第二章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一、引言
二、群体诉讼价值和功能的具体表现
三、各类群体诉讼价值和功能的比较
四、我国群体诉讼制度价值和功能的发挥

第三章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
一、引言
二、我国必要共同诉讼之概观
三、德日、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考察
四、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检讨
五、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之重构

第四章我国代表人诉讼性质之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代表人诉讼被界定为共同诉讼的原因考证
三、共同诉讼范围的进一步扩张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应界定为群体诉讼制度
五、共同诉讼与群体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章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一、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
二、我国法院处理群体纠纷的司法政策
三、结语

第六章群体性纠纷的构成与法院司法政策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国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
三、对法院现行司法政策的不同评价
四、中国当前群体性纠纷的主要类型
五、作为参照系的西方国家群体性诉讼
六、多样的纠纷与多样的压力
七、结论:从“以偏概全”到“类型化处理”

第七章中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再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二、美国集团诉讼的价值和功能
三、围绕美国集团诉讼的主要争论
四、我国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五、美国集团诉讼的借鉴

第八章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解决——三鹿奶粉事件与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的比较研究
一、三鹿奶粉案评析
二、日本C型肝炎诉讼案评析
三、比较与总结:群体性侵害事件的多元化处理

第九章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
一、群体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模式
二、实验性诉讼模式
三、团体诉讼模式
四、公民诉讼模式
五、民事公诉模式
六、公益诉讼模式选择中的国家作用与私人执法的关系

第十章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改革方向
三、我国其他解决群体纠纷诉讼制度之建构

下篇群体诉讼案倒评析

第十一章代表人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二、代表人诉讼案例评析
案例一福建省屏南县1721人诉榕屏化工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北京252名购表人诉华时集团等六家公司毛泽东纪念金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青海省同仁县4535名农牧民诉同仁铝业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四河南省获嘉县1155名农民诉冯展面粉厂加工仓储纠纷案
案例五无锡市阳山镇人数不确定的3000多名桃农诉中间商杨某水蜜桃口头买卖合同价款纠纷案

第十二章诉讼合并和示范诉讼
一、诉讼合并和示范诉讼概述
二、诉讼合并和示范诉讼案例评析
案例一北京、上海等地6989名股民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北京、上海等地847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北京逾千名硕士和博士诉北京万方数据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案例四上海“4·15'’坠机案千余名受害者诉大韩航空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五上海市南汇区231户村民诉上海中西药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六上海市青浦区71名业主诉运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上海市青浦区45名工人诉苏州腾泰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第十三章公益诉讼
一、公益诉讼概述
二、公益诉讼案例评析
案例一李刚诉“全国牙防组认证”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公司和销售商侵权案
案例二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诉范金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附录群体诉讼调研报告
附录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运作与问题调研报告
一、问题的提出
二、调查方法与过程
三、群体诉讼运作样式
四、群体诉讼的过程分析
五、群体诉讼制度设计存缺陷
六、结语

附录二上海法院群体诉讼调研报告上海法院群体性案件专题研究课题组
一、群体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二、群体性案件的成因分析
三、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案件的基本做法
四、人民法院审理群体性案件面临的困境
五、群体性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序言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由同一起或同一类事件引起涉及大批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而由于法制和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许多大规模、连续性侵害得不到有效遏制,不经意间,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群体案件最多的国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法院面对的群体性案件,除了工业社会背景下典型的“现代型诉讼”以外,又呈现出自己的一些特点。一部分群体纠纷源于大规模改革引起的政策变更,另一部分群体性纠纷则与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失衡、利益重组密切相关。在目前的社会治理结构中,这类群体性纠纷很容易转化为上访,或者“上访与诉讼并行,通过上访向法院施压”的形态。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方略下,一旦当事人通过群体力量形成声势,引起有关部门或者媒体的关注,其纠纷就可能受到重视,其利益就有可能得到保护。
        在此过程中,法院许多时候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尽管有些群体纠纷本身就是政府的违法或公司、企业的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的,从理论上讲,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本该责无旁贷地依法审理,制裁违法行为。但在实践中,法院对群体性纠纷的审理却受到诸多“法外因素”的制约。在国家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整体政策中,通过审判的纠纷解决许多时候并非重心;在实际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院常常也并不具备处理此类纠纷所需要的资源。面对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结果,无论是处于绝对“强势”的党政机关、大公司和大企业,还是处于“弱势”但人数众多的受害人群体,都能在现行体制内找到某种发挥“能量”的渠道,从而让案件承办法官甚至法院领导承受巨大压力。这种情况下,正如某些法官所言,真正处于“弱势”的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为此,法院通常只能采取“灵活”方式处理群体纠纷。其中,尽量排斥法律明文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分拆案件、化整为零”是许多法院处理群体性案件的常规办法。由此带来的制度变革或者“变形”,用“百花齐放”来形容并不过头。
        对于上述司法实践,以及与此相关的立法和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是本书的主要任务。在结构上,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群体诉讼理论专题研究,由各位课题组成员的专题论文构成。在这些专题论文中,对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建构中的一些核心问题,比如群体诉讼的价值和功能,法院处理群体诉讼的司法政策,未来改革中可以选择的制度模式等,给予了特别关注。

 

文摘

        20世纪末,英国开始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彻底的改革,并正式建立了新的集团诉讼(group litigation)制度。在这场司法改革中,围绕集团诉讼问题始终存在激进和保守两种态度的争论。在其制定之后,这种博弈和争论实际上仍在继续。对目前的集团诉讼程序感到不满,主张改革集团诉讼制度的呼声始终存在。
        尽管国际上对于加入制和退出制集团诉讼都有支持和反对的观点,但事实上加人制度在实践中上并不是经常被采用,各国理论界更多地倾向于引进退出制集团诉讼。
        3.以德国为代表的团体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verbandsklage),是一种赋予某些团体诉讼主体资格和团体诉权(当事人适格),使其可以代表团体成员提起、参加诉讼,独立享有和承担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并可以独立作出实体处分的制度。团体诉讼非一种一般性的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而是通过制定实体法,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建立的专门性制度或特殊程序。
        团体诉讼是群体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团体诉讼与集团诉讼都属于为救济小额多数权利侵害而设置的诉讼制度,并具有相似的公益色彩和功能;但二者又属于完全不同的群体诉讼模式,具有较大的差别。这主要表现在:(1)提起团体诉讼的原告,限于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而集团诉讼由权利能力受害的多数人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当事人提起诉讼。(2)团体诉讼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各种法律的特别规定。而集团诉讼适用的领域要广泛得多。(3)多数国家团体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中止一定行为或撤回一定行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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