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究

章武生、杜宇、杨严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初探
2014年01月10日    《中国律师》 2013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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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初探

章武生 杜宇 杨严炎[1]

(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教授;复旦大学副教授)

 

摘要经过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我们教学团队创建了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该教学法与英美法系“个案教学法”的教学材料主要集中在上诉审法院判决的做法有很大区别。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学生基本上能够看到全部案件材料,研究和学习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策略和技巧。该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有重大突破,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

关键词:个案   全过程   教学法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全国七所院校法学院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学”选修课程,复旦大学是七所最早开设该课程的学校之一。在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中,我们逐步走近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并在本科生、法律硕士学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推广。2008年以来,我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2006]39号文件转发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所以需要进行相应的实务课程性质的必修环节”,作为必修课,为法律硕士学生开设了“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2]由于是必修课,再加上每周有4节课,教学时间相对宽裕,这就为“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提供了更广泛的空间,从而使其逐步走向成熟。本文拟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形成和发展做些分析,并对其发展前景做些探讨。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按照我们的理解,是指采用教师精选的案例,分阶段将个案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学生根据这些案件材料,去了解研究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查找和研究相关法律规定甚至类似案件的处理,确定案件的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甚至模拟法庭的辩论、教师的点评等活动的授课方式。其目的是让学生以职业律师的思维,对案件进行全局性、整体性、综合性的分析与思考。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个案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3]既有共同之处,又有较大的差别。其相同之处在于:教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是两种案例教学法的共同基石;在课堂教学上,基本的方式都是问答式、讨论式甚至是辩论式。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英美法系的个案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案例主要来源于上诉法院裁决。批评者指出,案例教学法把焦点集中在上诉审案件的做法,模糊了律师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而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依照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教师要将整个案件的相关材料全部发给学生,尽量使学生看到的材料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也不同于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目的主要是为了加深学生对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是讲演式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通过案例研讨来实现的

        二、个案教学法的主要内容与训练方法[4]

        去年12月份,我们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是完全按照我们给学生授课时教学的体例和模式编写的。该教材除绪论外,共分十章,前七章为诉讼方面的案例训练,后三章为非诉讼方面的案例训练,每个案例中除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名称、案号等做了技术处理外,其他基本上保持了原貌。

        该教材每章主要由4部分内容组成:(1)选择本案的理由;(2)本案训练方法;(3)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4)本案需要展示的法律文书和证据。现结合这几个部分,将本教学法的主要内容及训练方法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选择本案的理由”,主要说明选择该案例的理由和标准。我们要求,每个案例都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以便于读者了解每章案例训练的侧重点,以及通过该章案例训练所要达到的目标。例如,第四章李龙诉赵峰合伙协议纠纷案,该案的选择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本案原告在诉讼中不断地变更诉讼标的,从而使本案涉及的诉讼标的数量众多,这在我国以往公开出版的论文和著作中非常鲜见,这就为诉讼标的的研究提供了比较好的实证材料。第二,本案一审法官通过引用其在另一个判决中的推定作出了判决,而没有对本案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评判,从而引起了败诉方较大的异议。读者可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推定的适用条件来分析研究本案中的推定应用,以便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得地理解和运用推定。第三,虽然本案二审开庭仅有一个半小时,但在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了多个回合的交锋和质证。这种诉讼形式和方式在复杂案件的二审程序中并不鲜见,本教学案例为该方面训练提供了比较好的素材。

        第二部分“本案的训练方法”,明确了案件训练的阶段、每个阶段训练的步骤、要求和所要完成的任务等。这既便于任课教师组织教学,也便于学生按不同阶段的教学要求进行自学与自训。还以该教材的第四章为例,在“本案的训练方法”部分,首先明确本案侧重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上诉阶段特别是书面形式质证方面的训练(本案例附录篇幅最大),[5]训练分为三个阶段,每周3节课,完整训练时间为2周。其次,明确了各阶段训练任务。第一阶段:首先,任课教师介绍案情和训练目的及要求(在此之前应将一审案件材料发给学生);其次,布置学生在下周上课前要交的作业,包括:(1)评价一审原被告双方诉讼策略、诉讼行为,特别是双方提交的法律文书,并提出自己的代理意见;(2)代表被告一方的学生撰写上诉状和二审代理词,相对应的,代表原告一方的学生撰写上诉答辩状。第二阶段:首先,在第二次上课前学生上交上一次课布置的作业,上课后教师组以诉讼标的和推论要作为两个专题来组织课堂讨论;其次,教师在点评学生的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向学生介绍自己撰写的上诉状和代理词,听取学生对其看法,实现学生、教师互动;最后,教师将被上诉人上诉答辩状、补充证据以及中院告审庭裁定等材料发给学生,并布置学生在下周上课时讨论的内容和所交作业——“对李龙二审提交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第三阶段:首先,第三次上课前学生交上节课布置的作业,上课后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其次,教师在点评学生的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向学生介绍自己撰写的“质证意见”,听取学生的看法,再一次进行教学互动;再其次,教师点评学生第一阶段所完成的作业;最后,同学们谈本案训练的感想和收获,教师对整个案件训练进行总结。

        第三部分“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包含了该案件当事人双方在不同诉讼阶段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以及不同审级法院的庭审笔录、判决书。通过该材料目录,读者可以了解到整个案件诉讼材料的全貌。

        第四部分“本案需要展示的法律文书”,这是教材中占篇幅最多的一个部分。在采用全过程案例训练教学方法的初期,发给学生的训练材料与现在相比要少很多。后来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中的律师和法官建议,对案件有一定影响的材料最好都发给他们,这样他们才能像平常分析案件一样,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以利于更准确地做出判断。我们觉得学生的意见很有道理,于是,大大增多了发给学生的材料数量。[6]当然,为了压缩材料的篇幅,“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中列出的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的材料和重复的内容尽量删除或简化。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形成和效果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推广应用情况

        从我们团队开始讲授法律诊所选修课至今,诊所教学内容和方法根据学生的要求和我们的体会在不断变化。在诊所教学的前几年,学生在校上课的几周中(之后的时间学生通常都在法律援助中心),教师除了角色训练外,就是给学生讲自己代理或参与过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给学生讲授如何会见当事人、接受案件,分析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等律师职业技能。发给学生的素材主要是案情简介,学生根据高度浓缩的案件材料,对案情进行分析,确定诉讼策略,撰写相关法律文书。这种训练已经打破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界限,对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可以说此时已经进入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萌芽阶段。从学生反馈意见看,学生更喜欢能反映案件全貌、难度较大的新案件作为训练素材。于是,我们不断强化和更新这方面训练和教学的内容,发给学生的材料也越来越多。在诊所教学中,曾有一位学生说:“如果没有选修诊所课,我这几年法律就白学了。”任课教师问为什么。他说:“老师提供的案例我们核心内容基本上都分析不出来,这种案例分析要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涉及所有法律知识甚至法律之外的许多东西,我们以前从未受过这方面训练。但相信经过这种高难度的训练后,我们的实务经验会有很大提高。”

        2009 年春季学期,根据国家法律硕士教学的统一要求,我院开始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必修课,每周4节,这就给教师的授课提供了比较充裕的时间。而大班上课,诊所班上的许多训练课又不便进行,这就必然要求教师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作较大的调整。正是在这门课给我们提供的探索阵地上的四年教学实践,使我们创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逐渐走向成熟。

        法律硕士在职班目前尚未开设诊所课,出于多种考虑,我们在其民诉法专题课的教学中,选取了3个难度较大的个案诉讼全过程案例进行训练。我校的法律硕士在职班,仅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的学员每届都有90人左右。出乎意料的是,这些有司法实践经验的学生对案例的学习积极性超过了没有实务经验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学生。下课后许多学生围着老师问问题,而这些学生又以律师居多,这是讲专业课时很少看到的景象。有法官说:“他们庭里没有参与这个班学习的法官包括庭长都关注老师对案件的分析意见。”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或许就像一位检察官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反馈意见中所说:“我现在检察院工作,但之前曾经从事过三年的律师工作,我认为以法院刚刚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为素材,进行涉及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诉讼全过程分析和讨论,无论对从事律师职业的我,还是从事检察官职业的我而言,都具有很大的帮助。对律师职业而言,这样的案例教学是对律师诉讼技能行之有效的训练方式:对刚从事律师职业的同学而言,可以使其获得处理民、商事案件的间接经验,便于其尽快进入角色;对已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的同学而言,可以为其提供更多处理民、商事案件的思维角度,使其在实践中开拓思路,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对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同学而言,可以帮助其在工作中灵活运用换位思考的方式,顺利开展审判工作;对其他同学而言,可以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更为感性地认识到民、商事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方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7]

        由于这些学员都来自法律实务工作第一线,所以,这四届在职法律硕士学生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正是与他们的交流和互动,才使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达到今天的水平和效果。

        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有专题文章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应用前景

        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我国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仅是学界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们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在这方面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增大传统教学中案例分析的比重、开设模拟法庭和律师(或法律)实务课等等,上述方式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务能力。但整体上看,这些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距真正的律师实务还有较大的距离。

        2000年以来引入我国的法律诊所课,尽管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有较大的突破,但其资源密集型的特点或者说小班教学的高昂成本严重制约了其发展。

        尽管美国每一个法学院都有一些诊所形式的项目,在诊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数量也在逐年增长,但是这种诊所教育所需要配备的教师-学生比例(1:8的比例是内设式法律诊所的非正式标准)成本很昂贵,这阻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普及。[8]

        我们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显然,小班教学的模拟法律诊所课对我们来说并不适合,探索大班上课模式无疑是全面铺开这一重要的实践性教学方式的重要途径。

        四年来模拟法律诊所课的教学实践证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既能适应大班教学的要求,又有非常好的实战效果。每个学期完整的诉讼案例通常能讲10个左右,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诉讼等不同类型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律师办案的全过程和各种诉讼资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各类证据和证据目录、庭审笔录、判决书等等),而且将诊所教育中对学生的各项训练基本上都融入到案例中,即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确定争点、搜集证据、运用证据,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参加庭审、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等等,甚至如何查阅资料、查阅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技巧也要告诉学生。通过完整案件的训练,除了没有亲自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亲自参与庭审等活动外,律师需要做的其他事情,学生基本上都做了。

        当然,从近几年模拟法律诊所课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其与法律诊所课相比,既有许多优势,又有许多不足。不足主要在于学生没有接触真正的当事人、没有亲自去调查,这是大班制授课、师生比严重不足所必然产生的现象。然而,尽管如此,本课程仍然具有高度的模拟性与角色参与性,学生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就是做律师的工作。比如,我们代理了一个上诉案件,上诉审法院开庭仅仅用了一个半小时,而此后的几个月中,双方主要是通过提供书面材料进行质证,前后有几个回合,最后真相大白。而学生在教学中得到的信息和材料以及要做的工作与代理人基本上是相同的,案件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也是属于偏难的。而法律援助中心代理的案件,通常在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是偏简单的甚至是不需要律师代理的案件。这一差别,使模拟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

        尽管我们认为个案全过程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但是,我们并不赞同那些贬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中讲授式教学法的作用的观点。我们认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对于成文法的学习,往往是先从概念、特征、原理、法律规则入手,只有掌握了法学基本理论和主要部门法基本知识之后,才能形成法律思维,进而接受这种突破学科界限、综合运用各部门法知识的个案全过程教学训练。在比较系统地掌握上述基础理论和知识之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据此,我们建议,在高年级法科学生中,不管是本科生还是各种类型的研究生,都应当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在该课程中,“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主要的教学方法。此外,为了整合资源,原来的律师(或法律)实务课程可以考虑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我们的初步设想是:

        首先,律师实务课(有些学校叫法律实务课)应当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该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尽管其案例教学的比重较高,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已有教科书来看,其大量篇幅是律师的概念及性质、律师资格、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法律顾问等内容。从学生反馈意见看,大部分教师对该课程的讲授基本上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另外,近年来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后,有些在法律诊所上课的律师实务课教师,开始将法律诊所在校内的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到律师实务课教学中,使律师实务课逐步向法律诊所校内教学转化。而我们的法律诊所校内教学,由于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模拟法律诊所课。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律师实务课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的可行性。

        其次,法律文书课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法律文书”课在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学生中已开设多年,之所以我们建议其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是因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教学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代理人的诉讼策略是密切相关的,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起诉状的撰写,哪些内容需要写,哪些内容不需要写或暂时不写,如何写,这里面有很多技巧,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代理人不能在起诉状中将所有的“炮弹”都打出去。所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这在单纯的法律文书教学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当然,模拟法律诊所课担负的任务加大后,应当增加其课时,甚至可以考虑安排一个学年的课程。

        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围绕这种教学方式的争论始终没有中断。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才刚刚起步,其无疑会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欢迎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使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此案例教学法。也希望其他同行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教学法。

 

[1]章武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杜宇,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杨严炎,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复旦大学985三期整体推进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建设研究” 【项目批准号2011SHKXZD015】和复旦大学法学院专项科研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2]《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在法硕研究生中开设后,我们认为,这一课程的名称应当修改为“模拟法律诊所”或“模拟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因为,所谓“法律诊所”,是以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和真正的案件当事人为前提的,但是,无论从师资的稀缺性、学生的大体量还是从成本角度考虑,该课程的教学都难以符合这一要求。因此,贯之以“模拟”可能更为贴切和准确。

[3] 郎得尔在哈佛大学首创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继承了苏格拉底教学法中的独立思考和怀疑批判的精神,使学生能够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从而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本部分引用了章武生主编《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的相关内容,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5]本教材最后还有一个占较大篇幅的附录,附录中包含了每章作者对案件的观点和诉讼策略,而这些内容主要是通过代理词、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对附录中内容的阅读,读者不仅可以看到规范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可以了解到作者对案件分析的精辟观点。这些观点尽管还有不少值得探讨之处,但它大多是在不同背景的作者讨论和各种背景学生质疑的基础上形成的,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6]例如,将庭审笔录作为训练材料后,学生通过阅读,不仅可以了解庭审全过程,从中获取各方观点、证据等方面的材料。而且,可以评价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甚至法官的表现和得失,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7] 参见《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附录二,在职法律硕士学习心得之节选。在该附录中,为了恰当反映同学们在学习本门课程后的实际感受,同时考虑到一种真实的反馈对于改进本门课程的重要价值,本书特意以附录的形式节选了部分同学的学习体会。其中,全日制法律硕士同学的学习体会5篇。在职法硕的学习体会3篇,本科同学的学习体会5篇。

[8] Elliott S. Milstein :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In-house Clinics, Externships, And Simulations , 51 J, Legal Educ, P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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