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研究

章武生:“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法官培训中的应用
2014年04月16日    《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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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法官培训中的应用

章武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真实、全面和系统的案例教学在法律人乃至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各国法官在任职之前的大学教育和任职之后的“继续教育”中,都将这种案例教学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拟就案例教学与职业法官的形成和发展,各种案例教学方法的比较研究做些分析,并就我们新创立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其在法官培训中的应用做些探讨。

        一、案例教学与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和发展

        纵观当今世界,影响较大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在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模式方面,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也呈现出显著的不同。美国法学教育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在美国,法学院的专业课教师主要是通过个案教学来向学生传授律师实务经验,教学的案例来源于法院的判例。个案教学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是“从做中学习”,主张思考与经验两者的不可分离性。美国“个案教学法”的创始人朗代尔教授在其《合同法案例》一书的前言中曾说:“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如果不是唯一的——途径就是学习那些包含着这些原理的案例。

        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以法官为职业导向,学生本科阶段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则由法院、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承担。德国法学教育同样非常重视案例,因为无论课程考试还是大学结业考试,都完全是案例导向的,案例经常是根据德国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件和事实设计的。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式从大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在德国,老师和学生都要经常研究法院的判例,国家司法考试的案例就是在真实判决基础上加工的。因此,主张大陆法系不重视案例教学的观点,绝对是对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一种误解。

        美国和德国的培养方式,基本上都能让学生具备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我国大陆的法学教育既没有英美法系的律师职业培训,也没有大陆法系专门系统的实务训练,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其结果必然导致法科毕业生不能满足社会对于法律实务人才的要求。

        台湾大学著名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对此就有深刻的论述。今年4月在复旦大学法学院的一场讲座中他就指出,我们的学校为法律职业人的培养做了什么,这是学校特别是法学院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法律职业人的基础没有打好首先是学校的责任。王教授的话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近年来,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律院校开始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增设实践教学必修课程,建立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等等。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被提到了空前的高度。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创立和基本内容

        为满足近年来我国法律院系增设的法律诊所课程教学和当前我国各类法律人才案例培训的需要,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我们编写了《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它的出版,不仅标志着我国首部模拟法律诊所教材的问世(我们在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发源地的美国也未找到模拟法律诊所方面的教材),也标志着我们教学团体创建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正式推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既与美国“个案教学法”相类似又兼顾我国国情的一种真实案例教学的方法。在每个案例中,除当事人基本情况、法院名称、案号等做了技术处理外,其它基本上保持了案件原貌。可以说,“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通过《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得到了一次系统总结和展示。

        《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一书共由10个真实完整的案例组成,每个案例包括:(1)选择本案的理由;(2)本案训练方法;(3)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4)本案需要展示的法律文书和证据;(5)作者意见。现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选择本案的理由”,主要说明选择该案例的理由和标准。每个案例都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以便于读者了解案例训练的侧重点,以及通过该案例训练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收获。例如,第三章选择本案的理由是:第一,本案基本案情非常简单,仅涉及一笔银行转账的事实,但原告主张权利却先后提出了不同的请求权基础。本案其中一位原告之前已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和不当得利之诉,均未获法院支持。本案两原告以转出的钱款系其父母所有为由,以其父母继承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具体的请求权基础,两原告在诉状中陈述为不当得利,在一审庭审中又明确为侵权损害赔偿。两原告败诉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判决时又将本案确定为返还原物之诉。可以说,本案为民法基本法律关系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训练素材。

        第二,本案各种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交织,为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诉讼策略和诉讼方式的选择提供了很大的空间。首先,就同一银行转账事实涉及的真正权利人是谁,原告提起诉讼是否主体适格?其次,当事人先后提起的诉讼,是否存在请求权的竞合,是否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再次,不同请求权基础涉及的不同权利构成要件,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进行配?最后,是否存在原告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先后经过三次诉讼,每次诉讼均经历一审、二审,其中最后一次诉讼还进入再审程序。认识和执法的不统一不仅导致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该类案件实际上在我们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对本案的深入研习,无疑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二部分“本案的训练方法”,明确了案件训练的阶段、每个阶段训练的步骤、要求和所要完成的任务等。这既便于任课教师组织教学,也便于学生按不同阶段的教学要求进行自学与自训。

        第三部分“本案训练的材料目录”,包含了该案件当事人双方在不同诉讼阶段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以及不同审级法院的庭审笔录、判决书。通过该材料目录,读者可以了解到整个案件诉讼材料的全貌。

        第四部分“本案需要展示的法律文书”。为了能够真实地模拟案例分析的过程,帮助读者比较全面地了解案情,更准确地做出判断,我们尽可能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进行展示。当然,对案件处理影响不大的材料和重复的内容,也进行了一定的删除或简化。

        第五部分附录,包含了每章作者对案件的观点和诉讼策略,而这些内容主要是通过代理词、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形式表现出来的。通过对附录中内容的阅读,读者不仅可以看到规范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可以了解到作者对案件分析的观点。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相关案例教学方法的比较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比较

        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也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种培养学生律师技能的案例教学方法。但与此同时,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从其诞生时起,围绕其产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批评的意见也很多。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又弥补了“个案教学法”的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1)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学生主要是研究上诉法院判决,且案件“事实”已经被剪裁了好多次。学生不能够看到最原始的案件事实问题。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以司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的,学生基本上能够看到全部案件材料,而且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2)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忽略了律师初审阶段和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学生能够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训练。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德国的“实例研习”的比较

        与美国学界对“个案教学法”存在较大争议不同,德国学界整体上对其“实例研习”的案例教学方法是认同的,对其教学质量也是肯定的。德国学界对法学教育的批评除了学制过长、成本过高以外,主要还有以下方面:(1)德国案例教学对事实关注不够。德国有很多法官和律师认为, 德国的“实例研习”把重心仅放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很大问题的,他们认为,法官和律师90%的时间其实都在和事实打交道,没有必要将过多的时间花在法律问题的学习上;(2)德国案例教学缺乏律师视角和思维的“实战”培训。德国学生在分析案例时都被要求从中立的法官的视角来思考,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但是大部分的法科毕业生都是要从事律师职业的,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学非所用。

        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我国传统案例教学的比较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同于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目的主要是为了加深学生对某一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是讲演式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局部性案例。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一种专门的案例教学课程。在该课程教学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这些案例,超出了部门法的界限,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通过案例研讨来实现的。

        通过与美国“个案教学法”、德国“实例研习”以及我国传统案例教学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独特的价值和优势。首先,它解决了我国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我国案例教学涉及到的瓶颈是判决书问题。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离美国、德国等国家案例教学对判决书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而这又非短期内能够解决的问题。但是,通过选取律师辩论水平较高且辩论比较充分的案例,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的问题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

        其次,它有助于学习者接触最真实的案例。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案例教学基本上都是限定在部门法范围内,各种学科的专业教师都是将真实的或虚构的案件编写成适合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案例。所以,教学案例与真实案例之间有一定的距离。“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不同,由于这种案例教学与真实案例涉及的问题是完全相同的,打破了学科界限。因此,对法官来说,研习这种案例也更为适合。 

        四、 “个案审判全过程研究与评析”的教学内容和特点

        “个案审判全过程研究与评析”这一教学题目是笔者针对在职法官研习案例所确定的,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在职法官培训中的延伸和表现形式,并已经在法官培训中进行了多次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一样,都是从律师视角和思维的“实战”训练,法官需要律师的经历和经验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对任职法官的一种普遍要求。从这个角度讲,一定范围律师视角的培训和研习对我国在职法官是必要的。对律师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深刻把握,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听取律师的意见和更准确地对案件作出判断和处理。但另一方面,对法官来说,从中立的法官的视角来思考,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的研习和技能提高更为重要。从具体实践情况来看,同样一个完整的案例,从不同的视角研习也是不难做到的。笔者认为,针对法官的“个案审判全过程研究与评析”的教学主要应关注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和证据进行评判。通过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据的评判,在校学生和律师可以研究和分析证据的搜集和运用,法律文书的逻辑性、说理性,请求权基础的确定等等,从而借鉴案件中代理律师的成功经验和诉讼策略、技巧,也可以吸取其教训。而对研习的法官而言,可以评判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和证据,进而为查清案件事实、组织和指挥好庭审、形成判决思路奠定基础。

        2. 对各方诉讼参加人的庭审表现进行评判。借助庭审笔录,研习者可以对案件中的法官组织和指挥庭审,以及双方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进行评判,从而使参与研习的法官能够借鉴庭审法官的经验和技巧,吸取其教训,提高庭审的水平。庭审是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特别是法庭事实调查,能将案件审理引向深入,为后面的争议焦点归纳、组织法庭辩论以及合议庭评议等奠定基础。但在我国,以往法庭调查很少被纳入理论与实务界的研究视野,规范性较差,存在问题也比较多。而许多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法官和律师对诉讼标的和案件争议焦点不能有效确定、关键证据质证不够、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的任务不能很好地区分,以至于突袭裁判之类的问题时有发生等有很大关系。而通过庭审笔录,对庭审活动活动全景式的再现,有助于参与研习的法官感受到庭审的重要性,体会到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3.对法官所做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作出评判。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服法官作出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的意见或理由,是从一方当事人立场对法律裁判文书的一种评判。在该阶段的训练中,参与研习的法官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这种评判进行再评判,也可以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和法学理论以及判决、裁定的制作要求、制作技巧等,对法官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文书进行评判和研讨。

        4. 对案件所涉及的疑难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习。这是案例训练的重点所在。如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标的确定、诉讼标的的竞合、一事不再理、举证责任的分配、释明权的行使、证据的审核、认定和采纳等等。部分内容在世界各国都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但同时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西方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解决。我国由于缺乏判例制度,法学理论特别是与实务相关的理论问题研究又相对薄弱,再加上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中法律适用统一功能的弱化,加剧了这方面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深化此类案件的研讨,对提高同类案件的审判水平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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