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研究

郑自文:赴美诊所法律援助考察团报告
2014年06月13日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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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诊所法律援助考察团报告
郑自文

 

 

一、 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一)起因

在美国,各法学院内占主导地位的教学方法是“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去阅读和理解现成的案例,并学会从具体案例中推理和演绎出一般法学理论。这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对问题做出正确反应的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自20世纪20、30年代开始,美国的许多法学院开始意识到,这种教学方法从本质上没有脱离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而且它忽略了学生对法律实践的基本技巧的掌握,如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谈判、调解、文书起草等,也忽略了对学生的判断能力、法律职业的道德与责任等方面的培养,无法真正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民权运动的影响下,美国各法学院兴起了一场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运动,在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即“诊所式法律教育”。这一时期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还得益于许多私人基金会如福特基金会等想借助法律诊所的形式,向低收入阶层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接触律师实务的机会。后来,负责监管全美法学院的美国律师协会作出决定,要求全国的法学院至少要考虑选择诊所教育这一模式。由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诊所教育在美国得到了十分迅猛的发展。尽管目前全美180多个法学院中只有3个规定诊所学习是必修课,但实际上,大部分法学院有一半的学生会修诊所教育课程。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的特点

法律诊所式教育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精髓,即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同时又在形式上借鉴了医学院的临床诊所教学模式。在医学教育领域,医科学生一般会在执业医生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围绕病人展开诊断和治疗的学习。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也强调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应当在指导教师同时也是执业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同医学院学生一样花很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一样,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从实践中学会发现和解决(诊断和治疗)法律问题,来开展法律教学活动。因此,诊所式法律教育通常被描述为“在行动中学习”。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突出特点是提供学习律师职业技巧的机会,这既包括法学院学生在教师或者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参与到律师通常所做的行为中来(如代理当事人等),也包括指导和监督学生从各种角度观察和思考问题,以便他们了解社会政策和程序的法律过程。这种教学方法的价值和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的区别表现在它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过程,来培养他们和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促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任务和目标

按照美国专家的介绍,诊所中的学生大多是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向社穷人提供代理服务来学习法律的。根据美国美国法学院协会的观点,诊所式法律教育具体有9项目标:(1)发展处理与上诉案件中处理过的情况不同、未经处理的案件的计划与分析模式;(2)在诸如会见、咨询和事实调查的必要领域中进行执业技能的指导;(3)教授学习经验的方法;(4)通过使学生亲身接触律师职业的习俗来培养他们的职业责任感;(5)告诉学生作律师的要求以及工作方法;(6)提供合作学习的机会;(7)告当事人提供义务的服务、如何进行代理的信息和有关法律制度对穷人的影响的知识;(8)提供检验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的机会,提供一个学生和教职员能在其中研究法律的特别领域的实验室:(9)批评地看待律师和法律体系的优点和不足。这9项目标归结起来其实就是两点,即双重目标:一是以一种新的学习方式教育学生;二是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过,在实践中,大多数美国法学院更注重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功能,而将其社会服务功能个到了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教学功能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功能,教学价值也就成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

(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目前,美国有90%的法学院采用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而诊所也成为法学院学生锻炼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场所和工具,成为锻炼法律新手的一个平台。诊所形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一是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二是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三是模拟诊所。三种类型的诊所在目标和原则上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分析法律,解决问题,从实践中反思。不过三种诊所的方法却不完全一致,诊所服务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1、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这种诊所以法学院为基础建立,其管理和指导也在校内完成。诊所内的当事人都是真实的当事人,因此要求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诊所从实践挑选部分真实的当事人及其法律问题作为学生的服务对象,学生在这种服务中进行法律学习。如哈佛大学法学院诊所项目办公室,设有5个专业执业范围(如爱滋病法律诊所专门帮助爱滋病患者处理其遗嘱等),有80名学生申请参与,每位学生参与实习13周,每周10到15小时。东北大学法学院设立的“法律文化与分别”(LCD)诊所课程,以10-15人为一班,除组织法学院一年级研究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和影响外,还组织法学院二、三年级学生代表犯人申请假释,编写手册帮助犯人计算服刑时间等。该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还设立了一个独立、但办公地点位于法学院大楼的“烟草控制中心”诊所,聘有10位专职律师,5位兼职律师和接受3-4个学生在每学期中参与工作,为有关当事人提供烟草控制方面的咨询和资料服务。诊所项目在全美法学院派名第一的乔治敦大学法学院共有15个诊所,每年接受300名学生参加诊所学习(相当于该法学院学生人数的一半),包括移民法诊所、立法诊所、妇女法律与政策诊所、国际妇女权益诊所等,都属于校内诊所。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调解诊所、囚犯权利诊所、环保法诊所儿童权利诊所等7个诊所和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的诊所也都属于校内诊所,诊所课程还被列为必修课程。

2、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这类诊所是校内诊所的一个补充,是指学生在校园以外从事法律工作的诊所。校外诊所有的是法学院设立的独立诊所,只是办公地点不在校园内,如纽约大学诊所楼。有的是合作式的,即诊所学生与其他法律援助组织、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等共同工作,由合作放的特定人员作为学生的指导者,负责学生的法律援助、社会服务等实践活动,并与法学院保持密切联系,以便法学院诊所教师能够明确掌握学生在外面的学习和实践情况。如大波士顿法律服务协会中就设有诊所,接受东北大学、哈佛大学等校的法学院学生前去实习。不过,这种诊所与一些学生来到该协会和在社会上的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中做义工以代替实习的做法是有所不同的。美国很多法学院规定学生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应当到社会上参加至少40个小时的义务服务工作,但与诊所学生不同的是,参与义工服务项目的学生不能拿学分。如纽约法律援助协会各个部门每年除接待部分诊所学生实习外,也接待部分学生作为义工来参与服务。但是,来实习的诊所学生的重点是教育,义工学生的着眼点则是做好义务服务,而非让学生多学东西。

3、模拟诊所:这类诊所是根据真实诊所的问题、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问题,并进行重新组织的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诊所课堂。模拟可以将全部案件全部保留,也可以只挑选其中的某一部分,如仅选择某谈判协议的某一部分,或者法庭开庭审理的某一环节,诊所教师可以任选其一加以分析,以启发学生思考。在模拟训练中多围绕某些技能,如分析法律问题、当事人、辩护等,让学生、教师或者其他诊所成员采用“角色扮演”的方式进行训练。尽管采用这种诊所教育方式使学生感到缺少在真实诊所中的那种紧张和危机感,但由于这种方法给教师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教授特定技巧的最佳机会,整个模拟过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材料及案件是从真实案件中挑选的,可以反复使用,而且所需费用比开办真实诊所低得多,所以,模拟诊所仍然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个主要方式。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上述三种诊所各自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点,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学院倾向于将上述各种形式和方法结合使用,以提高诊所教育的实际作用,因此,这三种诊所之间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不清。许多校内诊所引入了模拟方法,在学生承担真实的案件之前就对他们进行律师工作技巧的训练;美国律师协会对法学院的认证要求校外诊所实习需要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因此,法学院迫于压力加强了对参加校外诊所实习学生的指导,一些校外诊所变得更象传统的校内诊所;一些法学院开设校内诊所但将诊所设在法学院外,并由兼职教授来指导,这种方法又变得类似于那些指导得力和高质量的校外实习。

让法学院学生参与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诊所教育最经常采用的一种途径和工具。法律援助因此也就成了法学院诊所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与法律援助的关系

在美国,大学法律诊所教育活动的产生是与美国法律援助活动的产生紧密相关的。美国的法律援助活动开始于19世纪70年代,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都是由一些民间公民团体和地方律师协会发起成立的。1876年,一个德裔美国移民组织在纽约市首次发起了尝试向那些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人们提供法律援助的活动,之后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协会就在这个基础上成立了。在其他城市,地方律师协会和公民团体也参照这种模式成立了法律援助组织。到20世纪50年代,法律援助运动的力量得到大大增强,一些成功的法学院诊所开始非常热切地加入到这一运动之中。为了学生有更多的实习经验和机会,越来越多的法学院诊所和法学院开始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展起了一种松散的伙伴关系。在1951年美国法律援助协会出版的《法律援助在美国》的全国性研究报告中,法学院诊所也被列为为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之一。

到了20世纪60年代,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开始加速发展。一些私人基金会开始资助诊所发展,它们除了向借助诊所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接触律师实务机会外,另一个重要的动因就是它们向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通常,美国学生参与的诊所法律援助活动,主要包括会见申请人、准备会见的详细报告、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起草诉状或做好审前准备工作等,也有些学会在指导教师或律师的指导下直接出庭代理案件。尤其是在校内和校外真实当事人诊所中,学生通过直接接触当事人和分析处理案件,在自己学习和掌握相关的律师技巧的同时,也客观上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服务,起到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作用,从而使学生的诊所法律援助活动成为国家整体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不少法律诊所都与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一些诊所将诊所学生派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学习,委托法律援助机构派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如前述大波士顿法律服务协会和纽约法律援助协会对诊所学生的指导;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对诊所学生办理案件的相关环节给予配合;一些地方的法学院诊所还从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获得资助,如美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管理和资金支持机构——美国法律援助服务公司,在1996年以前就曾经给多所法学院诊所给予拨款支持,现在由于联邦政府要求接受法律援助服务公司拨款的单位应按当地穷人数目拨款,而法学院无法完全代表当地算出当地穷人数目,且因其为穷人服务的范围往往只集中于某个领域,而不象法律援助机构那样覆盖面广,所以自当时的共和党政府开始,法律援助服务公司停止了向法学院诊所的拨款。不过,目前,法律援助服务公司仍对马里兰州立大学和巴德摩尔合办的一个诊所进行拨款资助,而且,尽管法学院诊所现在不能直接从联邦法律援助服务公司获得拨款,但受联邦法律援助服务公司资助的许多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仍然与许多法学院诊所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从各法学院诊所学生提供服务的案件范围来看,诊所之间存在教大的差别。有些学校的诊所是综合性的,仅分为民事或者刑事案件,学生可以办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只要教师认为他们有处理该种案件的能力。有些学校分设不同的诊所,每一个诊所只限于办理某一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哈佛大学法学院设立的只专办爱滋病法律事务的诊所,东北大学法学院设立的专办烟草控制法律事务的诊所,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设立的调解诊所、囚犯权利诊所等。目前各种专门诊所涉及的法律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家庭关系法、业主与住户之间的法律纠纷、移民权益、儿童权益、妇女权益、老年人权益、民事调解、刑事辩护、立法等问题。随着美国死囚牢房的迅速增长,死刑诊所也越来越普遍。

不过,据介绍,尽管诊所涉及法律领域广泛,但被各诊所选择来用于诊所教学的案件都是一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和事务。这种状况的形成是与各法学院在选案时所奉行的基本理念是分不开的:由于诊所的主要目的是教育而不是社会服务,而且考虑到学生毕竟尚处于学习阶段,能力毕竟有限,因此,诊所选择的案件应当是那些与学生的实际能力相适应的、能够让学生主导的案件,是那些学生有能力做、能够负得起责任的案件,是那些有助于学生学习和练习的案件,也就是,案件的选择要有利于锻炼新手。

诊所服务只处理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的情况,与地方上的各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涉及穷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复杂情况是不同的。而且,现在许多学校的诊所似乎已经不再限于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是将学习和服务的范围扩大到了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法律领域。这是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另一个不同点。因此,连美国的权威诊所教授也认为,同诊所式法律教育所追求的教学价值相比,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显然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所追求的价值中处于次要的地位。也就是说,就法律援助工作和穷人们的庞大法律援助需求来说,诊所式法律教育及法学员所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很大的。

即使如此,由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具有培养未来律师、学生的社会公益意识、职业责任感和向那些法律权益遭到侵害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双重功能,诊所本身所具有的教学任务在美国仍然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行业等的普遍认可和支持。除了前述法律援助机构与许多法律诊所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和律师协会、美国法学院协会等支持外,各州法院也通过制定相关规则的形式积极支持学生参与法律援助。

三、美国关于法学院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执业规则

为了推动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工作,美国许多州的法院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则或者法令。这些规则或法令规范了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并保证为学生出庭、与未监禁的当事人会面等提供条件,对于保证学生顺利完成诊所教育学业和促进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活动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法律教育从19世纪初已经开始,但直到1909年才在科罗拉多州出现了第一个有关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学生执业规则,但该规则与诊所教育没有关系,当时制定该规则是为了让该大学设立的法律援助办公室能够让学生参与实习。从那时起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即在美国法律教育发展的头150年,没有普遍性的学生执业规则出现。

美国各州普遍出现学生执业规则是在20世纪60-70年代。随着60年代民权运动的开始,许多学生无组织、无规则地走进法庭协助律师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遭到了许多法庭的反对,但是后来,一方面法庭认为不能让这种局面更加混乱,另一方面也由于一些学生在民事特别是家庭法领域表现出色,美国律师协会也开始认识到不让学生代理穷人可能穷人也无法找到私人律师代理,而且当时的美国最高法院肯定了穷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于是,一些州法院和律师协会便因此而制定了一些学生执业规则,但这些第一批出台的规则与诊所教育仍然没有直接关系,而主要是为了寻找到合适的律师为穷人提供辩护服务。1969年,美国律师协会为了使更多的人能够为穷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了让学生有一个正当合法的机会获得锻炼和教育,也加入到规则制定行动中来,制定出了一项示范性学生执业规则推荐给各州政府和法院参考,并为此进行了大量游说工作。此后,由于福特基金会等私人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各州制定的学生执业规则大幅度增加。到1976年时,美国50个州中有47个州都通过了学生执业规则,到现在为止,已经所有州都有了学生执业规则。因此可以说,在诊所式法律教育开始后的短短10年时间,美国各州就制定了有关学生执业规则,其速度之快是与当时美国面临穷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大幅度增加和诊所法律教育发展迅速的状况是分不开的。

从这些规则的制定机关来看,由于美国是由各州自己决定律师资格的规则的,因此,学生执业规则一般是由州高等法院制定的,有少数几个州是由州议会作出决定的,另有少数几个州如纽约州,每个法庭都有全决定谁有资格出庭代理。因此,在美国,关于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并无全国性的或者州一级的法律来加以规定。

关于规则的内容,各州不完全相同,但基本都包括学生的出庭资格要求及限制、学生的执业范围及期限、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和监督等主要内容。

在学生的出庭资格要求及其限制上,各州规则要求不一,但有三点是一样的:a. 学生必须是本州内经一个获得律师行业协会(ABA)批准的法学院的注册学生;b. 已修满3-5个学期或者修满若干学分;c. 须由校长或法学元院长证明此学生有能力且品行良好适合参与法律实践。有些州限制只能是在该州上法学院的学生才能在该州法庭出庭。有些州规定只有年在修完某些专题课程如证据法、程序法课之后才能出庭。

获得许可参加法律执业的学生的执业期限一般限于在法学院学习期间,但也可以延长到该学生通过ABA和各州认可的法律考试而成为正式律师之时。

根据各州的规则,获得许可的法学院学生差不多可以在州内的多级法庭出庭,不过越到高级法院,申请获得许可越难,一些高级法院不承认学生出庭会比私人律师的质量更好。有的州规定学生可以在本州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各法庭出庭;有的州则规定由审案法官决定;在纽约州,初级法院对学生开放,但高级法院不允许学生出庭。各州规则对学生资格和限制规定的不同,反映了各州对诊所法律教育的不同接受程度和态度。

大部分州的规则从理论上说允许学生可以代理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没有明确范围限制,但如前所述,在实践中,各大学诊所选择的案件都是一些相对简单、适合学生办理的案件。有些州还明确规定,学生可以办理的案件类型。如青少年案件、保释、轻罪案等。大部分州规定学生要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法律服务。有些州还允许学生可以代理有钱人的案件,不过,有钱人多不愿意聘请学生代理。

为了保证学生代理工作的质量,几乎所有州都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学生在有真实委托人的法律诊所的工作必须在执业教师和律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这些律师对其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承担最终责任,但是,为了教育的目的,鼓励学生尽可能地进入角色。所有律师文件包括递交法院的报告等,均须有督导员和学生的签名。从一开始就将告知委托人其案件将由学生负责处理,但是学生会经常与其督导员商议。几乎所有州都要求只有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学生才可以接受该案和代理他出庭。有的州规定只有参加诊所教育的学生才可以被许可,且须院长证明,但大部分州的学生执业规则同时适用于诊所学生和其他实习学生,只要该学生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尽管只有9个州指导教师要跟学生同时出庭,但几乎所有诊所的指导教师不会让学生单独出庭。

从目前各州的情况来看,各州的学生执业规则执行情况良好,大部分法官也对学生持欢迎和配合态度。规则本身在美国没有引起什么争论。不过,在诊所教育方面,由于各方面对诊所资源的控制方式、学生是应该由学校教育还是由今后的雇主进行训练等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人们对诊所教育仍然存在争议。诊所教育本身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如美国法学院对教师还存在着“常规的法学院教师”和“诊所教师”的划分,这种区分体现在诊所教师的工资、服务年限以及其他方面处于一种低一等的地位。诊所通常被视为贫穷阶层加以对待。诊所的许多工作得不到学术上的认同和信赖。诊所教师的工作被视为教授学生实践的工作人员,学校也未给予诊所教师研究的时间,这强化了人们认为诊所只不过是一个培训未来法律人才的次要场所的观念。这些都是目前美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启示与思考

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首次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高等院校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同时,中山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和四川大学法学院等陆续开设此,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这10所院校各自依托学校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诊所,基本上采取了“校内真实当事人诊所”的模式,利用我国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律援助作为手段,让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直接为当事人咨询和代理,从而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这一课程的开设,打破了我国学历教育的传统模式,开始注重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教育。在短短2年多的时间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已经取得了初步可喜的成绩,对促进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以及弥补政府法律援助力量的不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在我国各高等法律院校中进行的诊所法律教育,基本上是沿用了美国法学院的思路甚至是原样照搬,还远未形成中国自己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而且,这种诊所教育还面临着经费紧张和没有固定来源(目前的这些诊所基本上靠福特基金会的临时资助)、学生办案时的身份不明确(只能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案件主要来源于其日常接待中所随意碰到的诸如多年上访等学生无力处理的复杂案件、诊所教育的价值尚未得到法学院和社会的普遍认同等等问题。

由于诊所法律教育可以培养法学院学生的社会和职业责任感,有助于使他们在日后走出校园时成为向贫穷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因此,无论从对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培养潜在的法律援助支持者和参与者的角度出发,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则来支持诊所法律教育和诊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都是必须的。美国的学生法律援助活动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州的主管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学生执业规则,支持法学院学生代表贫弱当事人出庭。我国在修改《律师法》时也可以规定相应的条款,或者由作为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等制定专门规范性文件,以便使那些参与法律援助诊所活动、或者经过法学院院长或系主任批准的高年级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的和指导和监督下,有资格代表贫穷的当事人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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