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研究

章武生:“我国法学教学中应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研究
2014年01月10日    《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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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研究

Research about Establishing Simulated Law Clinic Course in China Legal Education

章武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模拟法律诊所”命名的课程。复旦大学法学院自2009年开始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的“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与美国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更为相似,因而不应命名为“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该课程的开设有助于弥补由于学科划分所造成的学生知识的片断性和不完整性,提升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法律诊所课程选课人数多、教学成本高与师资不足的矛盾。该课程应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在本科和法律硕士生教学中设置。

关键词: 法学教学 增设 模拟法律诊所课程

 

        复旦大学法学院于2009年春季学期开始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与以往本科生开设的法律诊所课作为选修课且选课人数受限制不同。“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作为法律硕士学生必修的实践性课程,所有的学生必须在民事和刑事方向两个班中任选其一。笔者授课的民事方向班选课人数有90多人,是名副其实的与传统教学方式相同的大班上课。此外,本科生的诊所班有近三分之二的时间要用于法律援助,法律硕士班由于人数多,学生是否参与法律援助,参加法律援助的时间由任课教师灵活掌握。从已开设该课程的三个学期情况来看,由于学生人数过多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安排和指导相对困难,学生基本上不参加法律援助,或仅象征性地参加法律援助。

        当初设置“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的目的是解决法律硕士学生实践性课程不足的问题,但受师资力量的限制,该课程的教学不得不采取大班授课的方式。由于学生基本上不参加法律援助,再加上该课程每周有4节课,课时比本科诊所班安排得要多,这就给教师的授课提供了比较充裕的时间。而大班上课,诊所班上的许多训练课又不便进行,这就必然要求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要作较大的调整。上述的差别导致了该课程的名称、内容和效果与法律诊所课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笔者给法律硕士学生授课的感觉来看,该课程受学生欢迎的程度远超出预期,并认为这是一种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有极大推广价值的课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和定位该课程,充分发挥其在实践性教学课程中的价值和功能。

        一、“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情况和特点[1]

        我院目前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的“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实际上严格地说还不能称其为法律诊所课程。诊所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生在诊所中所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即真正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我院开设的“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主要是课堂教学,学生基本上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该课程命名为“模拟法律诊所”可能更为准确。所谓“模拟法律诊所”,按照笔者的理解,是指采用法律诊所的某些教育方法,但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主要是在课堂上训练学生从事律师实务和其他法律实务的技能。

        “模拟法律诊所”这种课程形式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早已存在。美国大学法学院为法学教育设立的法律诊所,采用了多种形式,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内设式诊所”,学生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案件代理服务;第二种是“外置式诊所”,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第三种诊所可以称为“模拟法律诊所”,采用模拟法律诊所的一些教育方法,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第一种模式和第二种模式的诊所也是法律援助的力量和资源的组成部分,第三种模式的诊所则更像一门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其采用的只是法律诊所的教育方法而并不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2]例如,纽约大学法学院(NYU)强调基于模拟方式的法律诊所教学。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年,所有学生必须选修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该课程要求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培养学生基本的法律写作和口头辩护技能。第二年NYU则开设一些主要或者大部分以模拟训练方式讲授的辩护课程和其它课程。当学生们完成了前两年律师工作基本技能课程后,进入第三学年,学生们将有机会涉足一些真实的案件,代理委托人。NYU全年法律诊所课程包括民事法律服务、公民权利、刑事辩护、家庭关系辩护、青少年权益、移民权益和诉讼程序等诊所课程。[3]纽约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教学安排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们为法律硕士学生开设的“模拟法律诊所”课,[4]既不同于中国多年来运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也与美国的模拟诊所有一定的差别。其与我国多年来运行的法律诊所课程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的主要目的都是指导学生如何去做律师所做的事情,教授律师的职业技能。传统教育重视对学生理性思维的培养,将正义和公平理念植入学生头脑。诊所教育和模拟法律诊所教育则都要求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的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比如说去推测和判断法官的想法,从委托人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是教学形式不同。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大大缩短了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时间。学生大部分时间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学生在教师或法律从业人员(主要是律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模拟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是大部分时间都是教师在课堂上教授,在课堂上指导学生讨论、辩论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其次是教学内容不同。我国各高校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仅有三分之一的时间留给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讲授和训练,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教师给学生讲授和训练的主要内容就是律师工作的基本技能,以使学生能够适应和胜任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由于教师在课堂上给学生教授和训练的时间相对比较充裕,教师就可以更系统、更深入地给学生讲授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相当比重的复杂案件。[5]就笔者本人来说,本学期半个学期内在法律硕士班上仅完整的案例就讲了8个,包括2个民事案例、2个商事案例、1个行政诉讼案例、1个刑事诉讼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律师办案的全过程,而且将诊所教育中对学生的各项训练基本上都融入到案例中,即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确定争点、搜集证据、运用证据,如何确定诉讼策略、参加庭审、发表代理和辩护意见等等,甚至如何查阅资料、查阅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等技巧也要告诉学生。从讲课的程序来看,大多数案件的教学步骤是:将案情提前发给学生,并设定一些问题,让学生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争议的焦点、自己一方当事人的优势和劣势、诉讼策略和代理意见。学生每周要花较多时间查资料,为下次上课做准备。下次上课前,学生第一件事就是交作业,然后老师组织案件讨论,有些案件还要组织双方辩论。最后是教师点评和分析案例。通过完整案件的训练,学生除了没有亲自会见当事人、收集证据和亲自参与庭审等一系列活动外,其他律师所做的事情,学生基本上都做了。学生普遍认为,尽管投入时间较多,但收获很大。笔者作为教师也感觉到,这种课堂教学的实战性比法律诊所差不了太多,但案例的难度和广度远远超出学生进行法律援助时所接触到的案件。通过该训练,大大提高了学生毕业后从事实务工作的能力。

        我们为法律硕士学生开设的“模拟法律诊所”课,与美国的模拟诊所课也不尽相同。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学生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上学习律师工作的基本技能,都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和从事法律援助的具体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美国的模拟诊所课主要是通过学生参加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以培养学生基本的律师技能。其教学形式与我国法律诊所课在校内对学生的训练形式和内容比较接近。而我国的模拟法律诊所课要适应大班上课的特点进行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的内容。从笔者个人教学的经历来看,教师教学的重点是通过一个又一个完整案件的讲授和训练,培养学生用律师的思维方式去处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

        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价值

        在我国,关于法学教育的教学目标,即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的问题,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倾向性的观点,即“素质教育说”和“职业教育说”两种。前者强调的是法学教育的普遍性,至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可以放在大学后在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进行。后者强调的是,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应该将培养职业人才作为主要目标。例如,贺卫方先生认为,“不应当把那些非常技术化的训练放到本科阶段进行,而是在明确划分法律教育与司法研修的基础上,将教育课程与训练项目加以通盘考虑和合理安排,从而形成我们稳定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与训练方法,找到职业教育与通才教育之间的平衡点”。[6]苏力先生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方向应是为改革中的中国培养有现代意识的、具有一定学术背景的合格律师,同时注意为法律高级人才的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隐含着在本科期间强化技能教育的倾向。[7]应当说,两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笔者更倾向“素质教育说”。但在中国,即使主张素质教学的学者,也不排斥在大学阶段加强实践性教学。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们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笔者以为,要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我们做大量的工作,但“模拟法律诊所”课无疑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的一种非常好的形式。其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模拟法律诊所”课的开设有助于弥补学科划分所造成的学生知识的片断性和不完整性,提升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发达国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式,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在法学特别是应用法学教学中,教师也在不同程度上进行着案例教学。但是,我国的案例教学(包括出版的案例分析书籍和教师主持的课堂讨论)传统上限于讨论案件的局部性问题和本学科的问题。比如说在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中,介绍一个案件,然后让学生分析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或分析该案件中当事人各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分析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种局部性案例的分析,对完成某个阶段的教学任务,加深学生对某个方面问题的理解是必要的。案例分析限于本学科问题,从学科划分角度来看也是有合理性的。但它的弊端在于割裂了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案件整体的全面理解和把握,对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是不利的。因为,法律从业人员在涉及一个案件时,需要同时关注程序和实体以及如何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打交道等多方面的问题。而在“模拟法律诊所”课的案例教学中,不仅对案件涉及到的程序与实体问题以及案件的全过程进行整体分析,而且将诊所教育中对学生的各项训练基本上都能融入到案例教学中。学生普遍认为,这种形式的案例分析,使其能够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的、整体上的把握,并能大大提高综合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模拟法律诊所”课的开设矫正了学生分析案件的角度,大大提高了案例分析的“实战性”和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在我国法学教学案例分析时,老师和学生通常都是站在公平正义和法官的立场上分析案情。这种分析角度,对于少数学生将来从事法官职业可能帮助会大一些。但学生即使从事法官职业,同样需要律师的经验,律师的经验对法官查明案情、公正处理案件也是非常重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律师中选拔法官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的原因就在于此。整体上看,我们传统的案例分析角度单一,影响了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在“模拟法律诊所”课上,学生主要是从一方当事人的立场或检察官的立场上来分析案情,提出代理、控告或辩护意见。这就矫正了分析案例的角度,大大提高了案例分析的“对抗性”和“实战性”,提高了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

        (三)“模拟法律诊所”课的开设有助于解决法律诊所课程选课人数多、教学成本高与师资不足的矛盾。

        法律诊所课自上个世纪引入我国以来,在全国各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各个学校遇到的共同问题是法律诊所课程选课人数多与师资不足产生了矛盾。由于诊所教学的特点,决定了其必须将人数限定在比较小的范围内。教学成本高可以说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模拟法律诊所”课与传统教学相同的大班上课形式,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三、“模拟法律诊所”课程设置的构想

        (一)“模拟法律诊所”在法学本科课程中的设置

        自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就在改革中前行,在我们已经走过的法学教育的改革历程中,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的实务工作能力,始终是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在这方面采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开设律师实务课和让学生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实习。虽然这些方法与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有所不同,对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工作的实际能力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整体上看,除到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实习实务性较强外,其他方式基本上没有改变“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距真正的法律业务还有较大的距离。近年来诊所课的引入尽管在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受条件的限制,每年仅有少数学生能参与该项教学活动。同时,诊所课仅仅是选修课,各学校和任课教师对诊所课程重视程度和投入时间的差异,都会影响到该课程的效果。诊所教育若进一步扩大影响,还需要有新的推进路径。“模拟法律诊所”课不失为一条好的路径。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中,“模拟法律诊所”课应作为法律专业的一门主干课和必修课来设置。上课时间拟放在第三学年的下学期为宜。此时,学生主要的部门法都已学过,在此基础上,学生在“模拟法律诊所”课中就可以综合运用三年来所学法律知识来解决面临的案件中的问题。法律诊所课作为选修课,也可以与“模拟法律诊所”放在同一个学期,或延后一个学期开设。课时以每周3节课为宜。

        (二)“模拟法律诊所”在法律硕士课程中的设置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对法律人才,尤其是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激增。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我国开始了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与法律本科培养目标比较模糊不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十分明确,就是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律硕士是法学学位的一个新形式,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法律硕士特点的培养方案。相比法学硕士,法律硕士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跨学科背景和实践应用能力。然而,上述两个方面的特点和优势,目前在法律硕士身上似乎都未得到明显体现。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课程并未突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特点,或者说是其开设的实践性课程不足。而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律硕士学生的必修课设置非常必要。该课程不仅应用性强,而且可以适应大班教学的特点。从开课时间来看,以放在第二学年的下学期为宜。就课时来看,其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一门主干必修课程,课时应多于本科生,每周应有4个课时。

        以上只是笔者的初步看法,“模拟法律诊所”真正作为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的必修课设置,并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从而在我国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中大放光彩,还需要我们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章武生(1954-),男,汉族,河南开封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1]就笔者检索的情况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以“模拟法律诊所”命名的课程。这里所指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开设情况,特指复旦大学法学院目前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的“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课程。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3]【美】Titi M.Liu:《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王慧译,http://www.law-walker.net/detail.asp.访问日期:2011年5月16日。

[4]“模拟法律诊所”目前还只是本文作者命名的课程称谓。

[5]所选案件都是真实的,有些案件还在诉讼进行中。案件来源绝大部分是教师亲自参与的,亦有通过其他途径选择的。

[6]贺卫方:《法律教育散论》,载《湘江法律评论》1996年卷。

[7]但考虑到我国的大学法学院教育与美国的不同———同时承担着素质教育与技能教育两种任务,苏力先生又指出,“如果不变更法学教育规格,就必须重新确定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培养目标”。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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