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座

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到访复旦 讲授“民事立案体制改革及其制度配套”
2015年05月24日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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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张卫平教授到访复旦

讲授“民事立案体制改革及其制度配套”

 

 

       2015年5月8日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清华大法学院张卫平教授莅临复旦大学法学院,以“民事立案体制改革及其制度配套”为主题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别开生面的讲演。此次讲座由章武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的本、硕、博学生踊跃到场听讲。

章武生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张卫平教授讲座现场

张卫平教授讲解起诉条件

       起诉难、立案难问题是当前的司法一大顽疾。四中全会提出改革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在此改革的关口,张卫平教授认为我们应当追问与反思原来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及其形成原因。一个制度是历史的产物,是什么样的历史条件形成了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度。

       张卫平教授首先指出,立案难和受理难的现状具有中国特色,这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对“起诉条件”和“诉讼要件”中的混同有关。目前的起诉条件审查中还包括了如适当原告、属于法院主管、属于法院管辖、一事不再理、仲裁协议等诉讼要件内容。而诉讼要件是法院对争议的实体问题是否有权进行裁判的条件,在起诉环节审查会大大抬高立案受理的门槛。同时,起诉审查的7天时间中弄清上述问题也是十分困难的。对此,张卫平教授以浙江某地卫生机关与山东龙口某粉丝企业之间纠纷为例,反映了复杂案件起诉审查的困难性。

       其次,张卫平教授谈到目前起诉门槛高的原因与我国当前司法体制功能和司法权能的有限性相关。尤其是敏感性问题,法院无法独立作出裁判,因而就会在立案环节加以限制,对于纠纷受理实施管控,限制一些纠纷案件进入法院。对此,张教授以中国政法大学董彦斌起诉广电总局案和韩国的电影审查所引发案例、齐玉苓教育权案与韩国梨花女子大学招生案之间中所反映的差异进行了比较说明。

       最后,张教授指出,诉权最基本的目的在于启动司法程序。如果只是启动程序,就不应将诉讼要件加在起诉条件中审查。如果保障诉权,必须将起诉条件降到最基本的标准,即我是谁(明确的原告),要告谁(起诉状送达的对象),告什么(理由)等三个基本信息。诉讼要件问题要在诉讼系属审查,例如不属于法院主管,在诉讼要件审查阶段就应当驳回诉,但我国目前没有这一制度,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因此,改革的目的实际上就是降低起诉和立案的门槛,并在修改后建立相应的驳回诉的制度,以及调整法院相关的组织机构。此外,张卫平教授还从审前会议、当事人召回制度等角度提出立案制度改革的可行建议。

自由讨论环节,同学现场提问

       在主题发言后,全场对张卫平教授的精彩讲演报以热烈的掌声。随后,在自由提问环节,张卫平教授还与现场同学进行了互动,回答了同学提出的问题。最终,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本次讲座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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