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会学研究

孙笑侠:公案及其背景——司法过程中民意的法社会学透视
2014年01月14日    原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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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及其背景[1]

Public Cases and Its Background

——司法过程中民意的法社会学透视

Perspective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of public opinion

in judicial process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现代公案是民众利用个案的主题元素,经过情绪化的议论、诉说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本文把公案归纳为六类,通过个案剖析了公案中事实的变异过程以及公案所反映的民众生活状态的社会背景,并分析了公案中的潜在的裁判者。

[Summary] Public Case is public events.which shaped up by mass in the use of the elements of theme of the case, under the discussion, Complaint and processing. The article summarized the public cases of six categories. Through case studies illustrate how the facts of the case be changed and How dose Public cases reflects the social background of people's lives, And analysis of the potential Referee of Public Cases.

【关键词】:公案 主题元素 司法 民意 媒体 为政者

Public Cases,the elements of theme,Jurisdiction,Public Opinion, Media, Official

        在我们的现实法律生活中,无论大案和小案、重案和轻案、命案和要案,形形色色的案件都可归入以下两类案件:一类是除司法官和当事人等利害关系人之外几乎无人问津的案件,这类案件对于广大民众而言,只不过是法院档案架上的一叠案件卷宗而已。另一类则是引起全社会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案件或热点案件,这类案件从原本无人知晓的个案,演变成为街头巷尾议论、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在传媒不发达的时代,这类案件是凤毛麟角,比如清末发生在浙江余杭无名小村庄的邻里亡夫案,之所以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件,是因为当时有沪上《申报》作传媒推介给了民众,也促动了清廷的重视,但毕竟这样受媒体关注的机会在当时极为难得。在当代,传统媒体裁与非传统媒体已然覆盖全社会,甚至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因而,尽管同样是在公开审判原则之下,21世纪的案件受公众关注的概率大为上升。原本是一个小范围的地方性私人间的诉讼小案,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不经意之间成了众说纷纭的公共话题——这就是我所谓的现代“公案”。

       “公案”一词,据《辞海》解释,有四层意思,其中有指称“案件”、“事件”[2]。文史学界历来习惯于用“公案”来指称那些引起全社会关注的事件和纷争,比如我们说“大清留美幼童被政府强行召回”事件是一个公案,说“梁漱溟1953年与毛泽东辩论”是一桩历史公案。新近的媒体在报道中也极偶然会使用“公案”,比如有篇报道说:市领导“对此案侦破工作极为重视,决定将此案立为全市“一号公案”,“ 1月11日,鞍山市公安局全体参战民警连日艰苦奋战,鞍山‘一号公案’成功告破。”[3]除此之外,公案一词在当代已很少用来指称某一个事案了,不常用了。

        我所谓的公案有一个特点,就是因关注度高而被民意形塑过的案件。但关注度很高的并非一定是公案。比如,虽然影视明星的显贵身份也很惹人关注,吸引眼球,因他/她们而起的案件,其关注率也是极高的,可是他们的案件一般不具有“公共事件”的性质,只会引起民众“粉丝”探密般的娱乐兴趣,却不会引起公义上的激情和愤怒。既便是娱乐圈名人极端恶劣的行径也不至于如上述权贵违法违纪那般地遭受公义的抨击,而只会娱乐般的嘲笑他而已,比如人们对陈冠希“艳照门”中的恶劣表现的热议只是娱乐事件,而不是公共事件。

        经过对“民意与司法关系”近八年的跟踪考察,我们欣喜地发现民意关注度高的案件大都是带有公共性质的,往往会涉及公权、公害、公德、公民、公益等因素而引起公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属于公共事件,因此我借用“公案”这个词来说明这类高度激发民意的案件。这也就是“公案”的“公”的特质所在。再加上公民与媒体有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法定权利,那么依赖于言论与媒体而存在的公案,自然是有法律上的可靠依据的,这也就是公案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所在。

        30年前的中国社会,民众并不具有这种觉悟和意识。那时候的民众关注的问题是被政治化的,是在意识形态作用下激发的大脑兴奋点。30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民众不仅摆脱了这种政治化的兴奋点,还能够自发或自觉地区分了娱乐事件与公共事件。当下具有公共事件性质的个案受民众广泛地关注和热议,成为具有公共性质的案件或事件,这从另一侧面也说明了我们的社会个体正在成长为“公民”。在今天,不难观察到,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参与意识在增长,我们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过程之中,这是值得我们欣慰的事。

        确切地说,现代公案,是民众利用个案内容所涉及的主题元素根据民众需求特点通过议论、诉说和加工而形塑出来的公共事件。公案,其实并不是被议论的那个案件本身,但是与那个个案有密切的关联。公案是关于那个个案的外围事件,公案中的事实,不是事实,它是媒体和民众舆论加工过的“舆论事实”。公案的官方意义何在?法院不可听受它的影响,可是政府不可不予以高度重视。

        一、       公案的种类及其主题元素

        不知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直至当下,一起个案在不经意间可快速演变成为一个受全民关注的焦点。季卫东教授称之为反复出现的“蝴蝶效应”——任何细微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完全出乎意料的后果[4]。我们的官方用语通常用“热点案件”这个中性词来指称这类案件,因为“热”不存在褒与贬的问题。我们暂且不描述这种个案演变成公共事件的原因和过程,也暂且不分析这个演变过程的性质及其所反映的矛盾,先对它们的类型作一分析。最容易引起民众关注的案件,大致可分为官民冲突案件、权贵身份案件、社会民生案件、道德底线案件、公德困境的案件、神秘疑难案件六类:

        第一类,官民冲突案件。案件涉及官民关系的街头小贩崔英杰杀死城管队长案暴露的是官民关系获得民意的同情,许霆案涉及司法权与平民百姓关系被同情,邓玉娇案涉及公务员对平民姑娘的性侵犯,引起公愤。去年多起抗拆迁自杀案也属于这类案件。据浙江省一基层法院统计的当事人服判息诉率的对比可以看到,涉及官民关系案件的行政案件的判决,其上诉率远远超过民刑案件,也反映了民意对官民关系案件态度的一个侧面。该院2007年行政案件上诉率为54.5%,2008年达83.3%,远远高于刑事案件2%和民商事案件2.7%的上诉率。而上诉的案件绝大部分处理是正确的,2005年来上诉的案件中有94.4%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5]

        第二类,权贵身份案件。比如案件的主角是市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或者是“富人”或“富二代”犯罪的,尤其是权贵侵犯平民或穷人的案件,特别能够引起民意关注和议论。比如张金柱交通肇事,就是因为他职务是公安局副局长,被判民众强烈要求判处死刑。又比如5-7飙车案胡斌身份被误导为富家子弟之后,民意强烈要求严惩。权贵时常与贫贱身份有对比映照的关系,就愈加火上加油。比如由于胡斌案的受害人是贫寒家庭出身的大学毕业生谭卓,所以又因贫富对应的关系而被高度关注。后来当班的交警轻率地说出“大约七十码”之后,则舆论的矛头指向了以交警为代表的掌握公权的政府官员。

        第三类,社会民生案件。涉及公共卫生、劳动保护、国企改革、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环境资源、公共事业等基本民生的问题,容易引发强烈的民意关注。比如肖志军拒绝手术签字案。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难在丈夫肖志军陪同下赴朝阳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发现孕妇及胎儿均生命垂危。然而由于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最终孕妇及体内胎儿不治身亡。事后肖志军坚持认为责任在院方,而卫生局表示医院已尽责[6]再比如2002年的SARS信息封锁案、2007年“同命不同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08年三鹿奶粉案件、2009开胸验肺案、2009广东番禺垃圾处理厂规划案等。

        第四类,道德底线案件。有的民意是在公众坚守的道德底线被突破而引起的,是产生公愤逼迫出来的,这种公愤又是基于朴实的道德感和正义感。比如被告崔英杰、宋金宁对安顺市一名出身寒微的高中女生进行两次抢劫、两次轮奸,并以沉水和乱石捶砸两种方式残暴地杀死被害人,随后抛弃遗体于水库之中。该案的终审判决却认为,崔英杰因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而被课以死刑缓期执行。据报道,在让崔英杰免死的判决公布后,当地社会舆论和网络网民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和抗议[7]

        第五类,公德困境的案件,情理冲突类案件,比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涉及婚姻与继承的基本伦理争议[8],南京彭宇赔偿案和“淮安周”[9]引发助人为乐可能导致索赔的公德困境,四川廖婷婷杀妹妹案引起争议,使人们陷入法院人性化的从轻判决会不会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困境[10]

        第六类,神秘疑难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证的或者法律问题不清淅的案件就会随着传播而被神秘化,就会引起民意关注。比如2003年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就属于事实一时查不清楚引发民意关注,300多天里网民相继撰文近100余篇。黄静的网上纪念馆成立以后,点击率则已逾104.87万人次,远远超过了孙志刚网上纪念馆的点击率。比如许霆案在法律适用中究竟窃取自动取款机内的现金是不是盗窃金融机构,这在法律上至少是不清淅的,引发了民众广泛参加讨论。

        另外,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案件——它们虽然并没有在民众中获得共鸣,没有激发出民意的热议,但仍然具有公共事件的意义,它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学者和专家中)很有影响,是因为它具有专业性典型意义。比如只会令法律学者这样的少数人群感兴趣的案件,比如我们法学家很感兴趣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利一案[11],知道此案的民众并不多。引起学者兴趣的案件与引起民众兴趣的案件,其兴奋点是不同的。

        这样的分类的意义是什么呢?通过这样的分类,我们也可以了解到民众关切的兴奋点所在,也可以用来分析司法如何回来应民意的问题,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回应民意。这六类案件中都存在着“主题元素”,它们基本上属于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我把它称为“公案主题元素”。当然,大量的案件显示,这六类案件中的“元素”常常不是单一呈现的,而是呈多样化交织在一起被媒体和民意形塑出来的,换言之,同一个公案可能交织着多个“元素”,后文“王斌余案”可帮助说明这一点。

        二、公案中民意本身的复杂性

 

        民意根源于什么?根源于民众对利益关注,在法律上表现为对权利的关注。民意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民众关心的核心要求。它究竟是什么呢?公案反映的是司法与民意的矛盾冲突,其中体现的最根本的、最核心、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是民众权利保障要求的加强,这是现阶段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很多,但基本集中在这个核心问题,它就是——权利保障的要求。

        今天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这三十年来,民众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要求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你能否保障安居乐业,不受违法侵害。法律不会带来幸福,但能够保障幸福。又比如,你能否解决纠纷矛盾,你能否公平高效。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权利保障的要求。现在大量的涉诉涉法上访都是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特别是人权保障的问题。最容易引起上访事件、群体事件、大规模民愤事件、大规模网络公审事件的,基本上都属于权利保障事件或人权事件。所以,分析多种社会矛盾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民众的新要求,其核心要求就是对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中央决策者也较敏锐地把握了对这个问题,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2007年,有专家称“十七大报告”是一部人权宣言书[12]。我们的司法机关也都努力回应民众对权利保障的要求,我们的法院提出要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让纠纷的解决及时有效,案结事了。

        当下转型期社会,民意凸显的现象是有许多复杂因素和背景。随着民众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因此对司法工作带来的是政治权利、人身权利等待基本权利的需要在增长,精神权利保障要求也在增长,新型的权利类型的出现。再加上贫富差距与法律平等保护的问题,也显示了当前司法工作的复杂性。民众对这个敏感的话题非常关注,司法中这类的个案需要高度重视。“贫困不仅仅指收入低微和人力发展不足,它还包括人对外部冲击的脆弱性,包括缺少发言权、权利和被社会排除在外。”[13]

        权利保障的核心要求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在内容上有所差异。比如同样的权利保障的要求,在西部,普遍的要求是执法机关尊重公民人身权利,而在长三角地区,它作为经济先发地区的民营企业主已经成为法治的最大需求群体,他们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合法财产的要求会比内地、西部地区来得更为迫切。

        大凡涉及公民利益和权利的问题都会产生民意的,涉及利益与权利的民意是最复杂的。

        民意是不是舆论?可以这么说,但舆论并不都是民意,也可能是谣言。民意不同于公意,公意是通过相应的正当程序(如立法程序)表达、竞争、筛选、折衷、平衡和集中了的,而民意至少不具有这样的过程特点。当事人的诉愿是不是属于民意?显然不是,应当鉴别民意与当事人意愿。但是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的当事人,比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涉及人员多达数十人、数百人的,则要把它加以重视,司法机关则应当把他们纳入到民意的范围来对待。

        司法领域的民意,除其所关注的权益常常属于因案件和司法而引起内容之外,就其其他表现形式,则与普通的民意大同小异。当代法律上的言论自 由原则、新闻自由理念加诸媒体多元化特别是互联网普及和运用,司法领域的民意就和50-80年代的民意大不相同,不可同日而语。

        我们既要肯定民意的意义和作用,看到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一面,同时,也要看到当下司法领域表现出来的民意的复杂性特点。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司法领域的民意,在内容上往往产生于朴素的义愤,这种义愤具有情绪化。民众对于社会公害的憎恶、对于公权力的抱怨、对公德问题关注、对贫富差距的愤恨等等,都通过个案表达出来。当然这种强烈的义愤大多属于道德范畴或情绪性的,它有时会影响司法应有的理性。民意显然具有草根阶层的大众性,而不属于职业精英阶层。因此,民意主观性和大众性很强,不会从专业人士角度来考虑法律问题,黑社会老大要不要判死罪,几乎所有民众都认为不判死刑是不可容忍的,应当判死罪。

        第二,民意具有不独立性,易受外界诸因素诱导而发生变化,随风而倒,有人称之“流动性”。民意有盲从性,这是因为在关注案件时,缺乏信息来源,包括事实信息、法律知识都很缺乏,即所谓“信息不对称”。“在实际运作的民主中,无知普遍存在,自私非常显著,有时一种与利益完全无关的憎恶也起作用”[14]因此,也容易被利用。大量的事案告诉我们,民意具有随波流动的特点,或者说是可变性、任意波动的和缺乏理性的。它可以随着时间、地点、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比如民意会受主体间贫富与地位差异的影响,比如哈尔滨“六警杀一人”案(2008年10月11日六名警察打死一学生案件)在网络上传播之后,出现了三个“大急转”。一是10月12日,网民一听说警察打死人,还是六名警察,那一致抨击警察;二是10月16日,网络传播一消息说死者是哈尔滨某高官子弟,于是网络民意几乎一边倒,一致抨击死者说他活该,该死;三是19日的事实澄清之后的,网络民意再一次一致复原到对警察的抨击。

        第三,民意有“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通常一个群体的各位成员针对某一问题进行讨论之后,该群体会做出比讨论前的任何一个成员的观点都更加极端的决定[15]。比如张金柱和刘涌案的结果就是这样,甚至我们可以用文革时期(包括“刘少奇案”在内)的各种案件为证。这是因为民意通过具有互动性(interactive)的媒体而发生内在变化。

        第四,民意的娱乐化,通过网络发帖子的方式,呐喊泄压、嘲讽挖苦、游戏娱乐,甚至从众起哄的心理。民意通常从关注事实最后会演变成只关注情绪发泄,甚至为了情绪连事实也不需要求证。有人问,民意关注事实多还是关注法律多?其实都不是最多的,关注最多的是大家共同的情绪。与此同时,媒体也倾向于娱乐化[16]。这种娱乐性还表现在网络语言的夸张化的创新,比如“悲剧”被写成“杯具”。比如,“俯卧撑”被用来批评政府信息披露缺陷。[17]再比如“欺实马”(从五七飙车案中引伸的表示“政府公开说假话”)、躲猫猫(在特定的地方进行有一定的危险性,如监狱中、劳教所中或者看守所。另外:躲猫猫也指称具有搪塞功效之理由。)网络语言对传统语言甚至对传统价值观都具有“解构”作用。

        第五,民意的碎片化(fragmental)。民意本来就是一种情绪和意见的表达,因此它不具有系统、全面、深入、细致的特点,加上现代传媒载体和方式的演变,新闻进入“秒时代”,思维也趋向碎片化,“即时网络”也导致“即时表达”和“即时信息”,例如BBS、博客、微博,就是这样的“即时表达”和“即时信息”。[18]比如2009南浔协警强奸案[19],案件一审之后,媒体上出现一篇对该强奸案判决书的讲解性说明,却被网友断章取义地概括为一个非常荒唐的词“临时性强奸”,在社会上传播开来,使得民众都以为这是判决书的用语。有意思的是,本案中的民意用“临时性强奸”这样的碎片化的表述,结果却达到了让中级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的正确效果。

        第六,民意还正在出现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就是民意从过去的统一的正统价值观之下,出现了世界观、人生观和是非观的分裂化。比如一个在过去看来完全是错误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在当下却被认为是值得肯定的行为。比如杨佳杀六个警察,在网络中却被认为是一种水浒英雄式的行动。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谈的:“随着民愤与官愤之间的张力不断加强,民众对罪与罚进行价值判断的集体意识(关于是非好坏的共识)似乎已经开始分崩离析,并逐步丧失对越轨行为的制约功能。在分离和改组的过程中,诉诸舆论以及操作传媒的各种动机正在发挥催化作用。从对死囚杨佳的同情,到对死者林松岭的态度变化多端,这个社会的集体意识渐次溃裂,确实是有迹可循的。”[20]

        现在,网络里操纵舆论的势力强大到一夜间让黑的变成白的,让死的变成活的。2009年出现了“网络黑社会”的概念,还出现了能够操控网络舆论的高价卖家。那么,民意的复杂性就更蒙上一层黑色的神秘面纱。

 

        三、公案中的民意反映结构性社会状况

 

        没有错误的民意,只有错误地理解民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正确的方式去收集民意、分析民意、理解民意、采纳民意是十分重要的。

         既然是外行,他们为什么还要议论案件呢?因为他们“以自身境况为基点的情感偏向”,要么怒不可遏,要么“以司法个案为藉托具有案外诉求”[21]。司法个案中包含着具有普遍意义的同类的深层问题,是牵动百姓民众心绪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具有社会结构性和整体性的问题。

        在欧文·费斯看来,诉讼的传统理论强调的是以个人主义为导向,案件审理只涉及当事人双方;而结构性诉讼则以群体为导向,不只关心当事人双方,也关心其他受到案件影响的人的福利,诉讼中的原被告不过是该群体的“代言人”。前者只关心案件本身得到解决,公正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实现;后者的焦点不是个别事件本身,而是危及宪政价值或者组织结构的社会条件。[22]比如涉及5-7飙车案受强烈关注反映的是权贵身份的结构性问题,邓玉娇案件受强烈关注反映的是官民关系的结构性问题,开胸验肺与煤矿死亡案件受关注是反映了劳动保护的结构性问题,等等,等等,都反映了这个时代的特定社会关系和普遍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因而这类案件的诉讼具有“结构性”。

        有的案件中的“结构性”冲突更激烈、更普遍,比如拆迁案件,已经成为社会极端矛盾典型的“结构性诉讼”。为什么上世纪90年代的政府拆迁很顺利,到了今天,抗拒拆迁的案件不断发生?吴苹钉子案、江苏常州陈家村拆迁案、南京拆迁自焚、内蒙古赤峰强制拆迁自焚案、成都唐福珍抗拆迁自焚案、胶州女子因暴力拆迁自焚、镇江4-19拆迁自焚案、安徽拆迁户自焚身亡……答案很显然,就是在拆迁案中体现出来的政府、开发商与公民的结构性损益关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并具有普遍性意义,引发了社会普遍的利益危机。原来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双方手里均拿着法律来来对抗:拆迁方手里是国务院的拆迁条例,被拆迁人手电里是宪法与物权法。为什么手持《拆迁条例》的一方反而更有力量呢?因为这一方拥有经济利益、政府权力再加上“公共利益”的旗号,当然战胜了手持宪法与物权法的公民个人。

        这种“结构性”问题还表现在有些案件的处理的公平性受制于社会整体制度。比如侵权案死亡赔偿标准问题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就是不公平的一例。受害人陶红泉1995年从江西来北京打工。2006年10月16日晚,陶红泉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大车相撞,在车祸中死亡。北京市朝阳区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陶红泉与该大车的驾驶员对事故负同等责任。12月,死者近亲属对大车所属单位及车辆承包人起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再按照各自承担50%的责任比例提出的。两被告均主张陶红泉是农村户口,不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遂以“陶红泉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京并无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为由,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22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没有支持家属的精神损失索赔。原告不服上诉,认为陶红泉如果是城市户口,他的“生命价值”就是17万余元,而现在农业户口则只值7万元,整整相差1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认为,陶红泉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于北京,其家属要求按照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改判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17万余元,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23]

        司法个案具有结构性意义,即个案被赋予更重要的普遍性意义,可能是因民众的原因或媒体的推动,正是因为这个因素,民众和为政者都坐不住了。基于司法个案中的当事人与公众的这种“代言”的社会关联关系,人们自然就会把个案的意义与社会的普遍性联系起来了,把个案的法律关系与社会的结构关系混为一谈了,或者对司法的担忧就随之而起。这种担忧演变成两个方面:一是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二是为政者对司法的不放心。前者与后者形成了合力,因而司法的个案审判承受了不可承受之重。

        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指出,从1993到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每年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每年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现实世界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与网络中的群体性事件其实是同一个事物的两面。另一种现象又在悄然出现——公众对案件有一种参与审理和判决的欲望。公众判意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相关但略有差异的是,网络群体事件不局限于对司法的关注,还超越司法范畴,而公众判意是集中于对司法的关注,“公众判意不仅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评价与期待,更蕴含着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和社会诉求。表达判意已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赋予公众判意以恰当的地位,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24]

        民意关注下的公案,大致上反映了民生状态和社会情势。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这是个什么样的转型?从计划到市场、从人治到法制、从专制到民主、从封闭到开放、从身份到契约,利益格局的特点是利益多元化,社会矛盾因此突显了。在经济市场化、信息网络化、贸易国际化、司法职业化的过程之中,司法与民意的关系与过去有显著不同但又有关联性。当下我国民意凸显的社会基础可简单概括为市场体制的洗礼,民主意识的苏醒,权利要求的加强,法治观念的普及,表达途径的扩充。当然也存在传统的余音,道德的坚守。有时民意超前,法律过时或落后了;有时法律超前了,民意跟不上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当下中国的司法与民意的显著而激烈的冲突现象,是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时期才会出现的。

        有文章分析当下民意发展的社会态势情况,认为“随着社会空间的扩大和公民社会的成长,公民的参与精神和责任意识越来越强”。但文章也较乐观地估计了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认为民众“对案件的关注和讨论也将越来越理性、越来越成熟。在一些热点案件中,网络媒体的关注和民间的维权斗争,起到了一步一步引导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网络民意的监督和不断地争取,某些案件将被司法构陷、司法专横和司法猫腻所取代。在对具体个案的关注中,在公开信、签名与网络回帖中,在律师、记者与知识分子的维权行动中,逐渐形成了具有法律意识和公共精神的公众。”[25]我看这个估计基本上还是符合实际的。

 

 

 

[1]本文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三期,现有删节。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叶向阳、陈裕昆、周德军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和硕士生谢小瑶、李迎春、吴习域、宋小海、刘金晶、陈睿、赵冬等同学的帮助,在此致以谢忱。

[2] 《辞海》“公案”条解:(1)旧时指审理案件时用的桌子。无名氏《陈州粜(音:跳)米》第四折:“快把公案打扫得干净,大人敢待来也。”(2)指案件;事件。如:了却一桩公案。(3)指话本小说的分类之一。耐得翁《都城纪胜·瓦舍众伎》:“公案皆是朴刀捍棒及发迹变泰之事。”罗烨《醉翁谈录·小说开辟》则将公案、朴刀、捍棒各自分列。后又演为“公案小说”。(4)佛教名词。原指官府判断是非的案牍。禅宗认为前辈祖师的言行范例,可以用来判断是非迷悟,故借用。参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80页“公案”条。

[3] 参见新华网1月13日报道记者陈光明、王炳坤的《鞍山警方成功告破今年“一号公案”》。据称“……案件发生后,引起了鞍山市各级领导的高度关注。市委书记XXX、市长XXX亲自听取市公安局的工作情况汇报,要求公安机关‘要集中全力,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查清破案。’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宣传部部长多次听取侦查工作情况。……市公安局对此案侦破工作极为重视,决定将此案立为全市"一号公案",举全局之力开展侦破。……”

[4] 季卫东:《彭宇案的公平悖论》,载《财经》总第194期。

[5] 浙江省平湖县法院统计数据。来源于《平湖法院反映当前制约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四个问题》,载《浙江法院信息》2009年第32期,

[6] 对此案,民意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比如认为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而且是霸王条款。也有认为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公民生命权高于制度羁绊应成共识。也有认为肖志军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其妻子因延误治疗死亡,已涉嫌过失杀人。2009年12月18日,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驳回了李旭光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向李旭光夫妇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

[6]当超过一万名普通市民选择用签名方式声援王江兰母亲申诉时,他们所依据的是最朴素的正义观。同样的观点在网络中也相当的普遍。2005年12月22日至12月31日,8580名网民参与了门户网站“网易”对本案二审改判结果的投票,其中38%的网民选择了“改判不当,不判死刑不足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47%的网民选择了“慎杀不是不杀,认罪态度好不是免死的理由”,赞同杀崔英杰的网民占到八成以上。王骞《19岁青年抢劫强奸并杀死少女被判死缓激起民愤》,载2006年01月13日新世纪周刊,参见http://news.sina.com.cn/s/2006-01-13/10328856392.shtml

[7] 参见http://www.lawtime.cn/info/anli/mfjicheng/2008120953564.html

[8] 59岁的淮安市淮阴区居民周翠兰平时以走街串户卖豆饼为生。2009年11月6日早晨,她在推自行车卖豆饼途中,捡到1700元现金。在几经周折找到失主周继伟后,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周继伟坚称丢的是8200元,所以坚决要求她返还另外的6500元。周继伟将她和另一目击者一起告上了法庭。手拿传票,一字不识的周翠兰除感到冤屈外,心里也直犯嘀咕:我捡钱归还了,怎么还被人家告上法庭?有人认为从道德层面上来看,彭宇和卖豆饼的老太成被告的确让人心里不是个滋味,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转引自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2&pageNo=1&treeView=1&id=96030953&boardId=1

[9]患有抑郁症的廖婷婷(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堪孪生妹妹廖娟娟长期患精神病给家庭带来的拖累,用枕头将其捂死在精神病院后投案自首,法院一、二审均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从轻判决是不是真正体现人性化?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有认为这是体现人性化的,但也有担心这样的人性化会助长家庭暴力。

 

[11]由于不能直接被援引作为判案依据,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长期“休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的山东姑娘齐玉苓,以“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被侵犯”终审胜诉,本案意义在于,首次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

[12]“十七大报告”提出一系列具体权利保障和权利发展问题。诸如,扩大直接民主权利,基层民主自治权利,公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权利,就业权、劳动权、收入权、财产权、全面的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就医权、居住权、人身财产安全权、环境权、集体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些公民政治权利、经济文化社会权利的提出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参见《一篇精辟的法治报告——张文显对十七大报告的法学解读》载2007年10月17日《法制日报》

[13] 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国财经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14]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15] David Isenberg, Group Polarization: A Critical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50 J, Personality and Soc. Psych. 1141 (1986).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姜斌同学参与了我的“司法与民意”课题组,他正在研究司法中的“群体极化”现象。参见下期《浙江社会科学》专题栏目中姜斌的论文《群体观念的形成机制——司法如何应对民意的前提考量》。

[16]有代表性的一位媒体人称:“娱乐是传媒的未来本性。什么时候,社会上上下下能经得起恶搞的折腾了,这个社会就健全了。恶搞不会搞得世风日下,就像吵架不会破坏民主政治一样。不希望未来的传媒人,还像80年前那样一副铁肩担道义的苦相。毕竟,娱乐是个好东西。”参见闫肖锋:《< 新周刊>的传媒观——从看门狗到帕帕拉齐》(作者为《新周刊》总主笔)。

[17]“俯卧撑”一词源于瓮安“6·28”事件,贵州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事件真相时表示,当事人李树芬准备跳河寻死时,其好友刘某正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的时候,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俯卧撑”一词在网络走红,反映出政府信息披露的欠缺,也暴露出官民间已经出现的信任危机。

[18] 张意轩:《今天,你“微博”了没有》,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27日第12版。

[19] 2009年10月29日,浙江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对两名派出所协警强奸醉酒女子一案进行开庭审理。审理调查后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两被告人各入狱三年。随后该案被媒体在网络上进行了报道,但立即引发网友对法院的“临时性”一词和该判决的公平公正性提出质疑。一时间,“临时性强奸”在网络上迅速流传,炒得沸沸扬扬。11月,浙江湖州中院对该案调卷审查,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量刑畸轻,依法决定对该案提起再审。12月30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两被告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一年半。

[20] 季卫东:《舆情的裂变与操纵》,载《财经》杂志2008年第22期。

[21]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四期,总第144期。

[22]参见Owen Fiss, The Law as it Could be,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p. 18一19. 参加“司法与民意”课题组的博士生谢小瑶同学专门研究过欧文·费斯的理论,本专题中谢小瑶的文章就专门谈这个问题。

[23] 2007年中国民事案件盘点,载《法制日报》2008年2月3日

[24] 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四期,总第144期。

[25] 滕彪:《镜城突围:司法与民意》,载《同舟共进》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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