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化研究

孙笑侠、褚国建:以“理”树立司法权威
2014年01月14日    原载于《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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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树立司法权威

孙笑侠、褚国建

(孙笑侠: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褚国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浙江金融职业学院讲师

       

       判决是一种权威的决定,或者说,判决象征着司法的权威。可是,作出判决的法官并非总是意见一致。问题在于,法官内部对判决有异议是否真的有损于司法的外部权威,是否只有统一的判决结论才能被当事人接受?司法的权威真的就不能与异议兼容吗?答案是否定的。

        法官的裁判意见相同固然是一种可喜的结果,因为一致的意见有助于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但是反过来以隐去甚至否定不同意见的代价强求结论的一致性,则有因果倒置的逻辑危险;如果进一步地将此思路树立为价值,上升为一元论的司法权威观,则将掩盖审判实践的真相。另外,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做法虽然符合大陆法系的惯例,但是在20世纪中后期,大陆法系国家亦开始允许部分法院公布其不同意见书。大陆法系对法官不同意见的态度转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传统司法权威观念的超越与更新,新的观念承认意见的多元性,强调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展开理性论证,认为权威意味着以理服人。

        我国法院判决书改革是否存在引入不同意见书的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五年纲要》第二部分第13小节的规定,我们基本可以体察到最高人民法院对采纳不同意见书制度的开放态度。根据这段文字的精神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既然裁判文书必须记载裁判过程,必须公开裁判理由,那么,作为裁判过程之重要阶段的合议过程也应当予以记录。特别是根据我国司法上一贯的实事求是精神,不同意见也应该被如实记录并且向当事人公开。既然多数意见的论证理由必须在判决理由中公开,那么不同意见的论证理由也可以在判决理由中公开。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受理的疑难案件中,允许主审法官将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主文、予以公开,但是公布的对象与时机选项应当万分审慎。将公开的权限限定在最高审级与疑难案件上,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不同意见书的全面应用而产生对法院权威的消极影响,有利于彰显法院民主、强化法官说理、促进法律发展、抚慰败方心理,同时也是彰显我国政府顺应世界各国司法发展潮流、推进司法改革的开明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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