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化研究

张卫平:建筑与法治理念建筑与法治理念
2014年04月22日    原载《法学》2002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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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法治理念建筑与法治理念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内容摘要】 人们对法制的重视与法院办公楼建筑的发展之间会有必然联系吗?法治的现代化和法院重要地位必须通过法院建筑的宏伟和现代来诠释吗?依法院之性质似乎没有使自己的办公楼成为一种上档次、上规模的理由。公务楼的超前发展对法官并没有多大积极作用,反而是不利的。法院应当是社会的服务机构,是社会的医生。

【关键词】 建筑 法院 法治  

       “人宅相扶,感性通天。”——— 《黄帝宅经》

       我对绘画和立体艺术有一些兴趣,对建筑艺术也不例外,到一个城市总是对那些造型别致、新颖的建筑充满好奇心,常常会驻足观察一番,会在朋友面前对一些知名建筑评头论足。前些年,在一个城市中,能成为亮点的建筑主要是一些商业建筑,如宾馆、银行、写字楼,等等。为了商业利润的需要,这些建筑必须在建筑艺术美和实用性的结合上下功夫,因为具有高度建筑艺术美的建筑本身就是好的商业广告。

       最近几年,我注意到,一些公共机构的建筑物也渐渐进入了建筑亮点的行列。例如,政府大楼和法院大楼。从建筑语言学和建筑美学的角度讲,一定的建筑形式总是要表达一定的理念或观念,建筑如同绘画艺术一样,本身就是人们一定思想认识的述说形式,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在城市乘车或开车时,我们实际上是在读取这个城市的观念和意识。城市的各种建筑构成了不同的语言符号。人们也总是根据自己的意识、观念在设计和建造,可以根据现实主义、结构主义、解构主义(例如,法兰克福现代艺术馆——1983年),也可以根据现代工业化理念(例如,德国法古斯靴楦厂——1911年)。上海与北京的总体不同建筑风格就反映了南方与北方、政治中心与金融中心等不同的文化差异。

       按照上述理念,从各地法院公务楼建筑以及发展趋势也自然能够读出和折射出人们对法治(法制)的理解。而且由于建筑造型主要是表达建筑需求者的审美观(建筑设计师在设计时,总是会考虑客户的要求,而在客户的要求中就自然贯穿了一种意识和理念)和自身对生活的理解,同时也要反映社会对特定建筑的一般认同,例如人们对歌剧院、图书馆、音乐厅、车站等等公共建筑物的一般认同。因此,通过对特定建筑物的审视,就能够读取到建筑物需求者和社会的一般认识。基于我的职业习惯,以及上述认识,引发了我对各地司法机关建筑的关注,并试图从另一个视角审视人们对法治(法制)的理解。  

       近年来,司法机关的建筑,无论是建筑面积、建筑材料、建筑造型、建筑功能等等,都是前些年司法机关的建筑所不能比拟的。在司法机关的建筑中,尤其以法院的建筑发展最快。在司法机关中,法院的建筑大概也是最漂亮的。90年代初最有代表性的当数昆明市中级法院的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直到现在,与各地法院新建的办公楼相比仍然不算落伍。以后,又有海口市中级法院号称“白宫”的办公大楼,在造型上别具一格,凸现王者风范。新世纪初的武汉市中级法院办公大楼,更突出了现代特色。经济发达地区自不必说,即使是西部地区,法院办公大楼虽然不能与银行、高级宾馆比肩,但也往往在当地建筑中具有亮色。从这一点可以说明: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深入人心。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盖多大、盖什么样的楼是需要当地政府批准的,因此,从法院的办公大楼规模的大小,便可映写出当地高层对法制(法治)的认识。在这方面,法制的重要性被建筑物的规模物化了。首先物化为钱,然后物化为具体的物,其中硬件设施是最主要的。正是在人们不断呼唤法制,强化法制的意识下,随着经济实力增强,法院的建筑也在不断上规模、上档次,造型也越来越漂亮,有的法院建筑已经成为当地引人瞩目的标志。但问题是:对法治的重视与法院办公楼建筑的这种发展之间会有必然联系吗?法治的现代化和法治重要地位必须通过法院建筑的宏伟和现代来诠释吗? 司法机关的公务楼尽管也是一种公共建筑,但在功能上与重视文化功用的图书馆、音乐厅、歌剧院不同;也与重视人流和物流实际功用的车站、机场等有所不同,司法机关的公务楼应当具有更多人文含量。而不应当把大楼的规模、豪华程度作为一种对法治建设重视度的理解。作为裁判机关的办公楼费用,据笔者所知,不外乎政府拨款和自筹资金两个途径,政府拨款所占比例不大,主要的是自筹资金。自筹资金来源于何处呢?不管是源于社会,还是源于自己(法院不是赢利机构,理论上不会有多少可源于自己的资金),似乎都没有一种使自己的公务楼成为上档次、上规模的理由。正如我们不应当把在中国建世界第一高楼作为我国经济已立于世界前列的诠释一样。  

       当下,司法机关公务楼的兴建有互相攀比趋势,你的办公楼建得好,我的比你建得还要好。办公楼建得越来越高,越来越漂亮。公务楼的规模已经与政绩之间有了内在联系,先进的法院似乎都有先进的办公楼。检察机关的办公楼豪华,法院也不能差,公安局也不应当落后。法院与法院之间有攀比,检察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之间也在攀比。除横向比较外,还要纵向比较,等级差异在这方面得到了反映,上级法院要比下级法院建得好。法院的建筑也充分折射出我国法院的行政化特征。与国外的法院比较,我国法院的公务楼和其他硬件条件已经与国际接轨,但比较一下GDP,我国与发达国家相差还很大。笔者主张法官高薪制,高薪制对保证法官公正裁判是有益的,高薪制是一种积极的个人约束,但公务楼的超前发展对法官并没有多大的积极作用,反而是不利的,会强烈地刺激人们对司法腐败的追问。  

       建筑物之间平面关系有时也反映了人们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认识,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建筑布局也同样会反映人们对法治(法制)的一种解读。在我国,一般人尤其是在领导层中,多数人将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甚至司法局都理解为司法机关,这些机关就是同类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也被社会称之为“司法人员”或“政法干警”。我们可以从建筑的平面关系上读取到这样的认知。早期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建筑布局也就说明了这一点。在地方上,公检法三机关不是在一个大院,就是同在一个楼里。也许这是早期的建筑解读,但这种认知到现在仍然没有变化,80、90年代新建的公检法公务楼的布局仍然如此,这说明我国的法律意识在这方面仍然是滞后的。实际上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系,但性质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作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完全不同于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和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机关。如果从裁判中立的角度解读建筑平面关系的话,恰恰应该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保持相当的距离,以向社会显示裁判过程的公正中立理念。笔者在一些地区还看到这样一种布局,即党的机关办公楼处于中央,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分布于四周(例如,深圳市福田区),布局规整、平衡,这种建筑布局阐释了这样的法意识;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法制应该是在党领导下的法制。这也许可以解读到地方保护主义为何总是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原因。党对法治的领导一旦被庸俗地理解为各级地方领导对法治的干预和支配,法治和法律的监督作用就必然遭遇到这种所谓统一领导的紧张和尴尬。建筑物之间的平面关系是不变的,或许这种关系没有形成建筑学上所谓“紧张关系”,但各建筑物所代表的不同机构、不同社会功能在运动中却有可能形成紧张关系。如果能够消解各自间的紧张关系,人们倒也不会在乎建筑物体之间的关系,“手中无剑,心中有剑,胜有剑”便是此理。  

       如上所述,建筑物的特定造型和结构体现一定的理念、意识是人们所认同的。正如美国耶鲁大学建筑哲学学者哈里斯指出的:“通过它,我们可以知道它的建筑者是谁,他们的价值观和信仰如何。” [1]中世纪的哥特式建筑,就反映了人们对基督教的理解。哥特式建筑的小尖塔和远深的透视结构营造了一种神秘的宗教氛围,是基督徒天堂的象征。希特勒的法西斯党部的黑色大厦正反映了法西斯专制理念。“只有具有一种威慑力量的皇宫,才是成功的宫殿建筑”。 [2]

       考察一下我国法院的建筑造型和建筑结构可以发现,法院的建筑大多都正确地贯彻了庄重、威严这一理念。这也是检察、公安机关建筑所体现的理念。有的法院办公大楼的前面,还蹲着两个大的石狮子,张着大口,不禁令人想起古代的衙门。许多当事人和证人一到法院便能感觉到这种令人压抑和不安的感觉,当事人、证人甚至律师进入法院后再不敢把声音提高,从法院出来就会出一口长气,顿感轻松。从建筑效果来看,这似乎可以充分满足了建筑设计者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出庭率低下,不能说与此完全没有关系。

       进一步深省一下,可以想到法院建筑的威严,与我们将法院理解为专政工具,是一种“刀把子”的认识有关。有学者指出:为什么复转军人不去医院,而要到法院,就是因为“枪杆子”和“刀把子”在人们的意识中所具有内在的联系,因为两者都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现在对这种认识尽管有所反思,但还没有完全消解。除此之外,重刑轻民的法意识也体现在这种建筑理念当中,威慑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就法院的基本职能而言就是审理裁判各种案件;从现代审判制度的观念来看,应当是社会的服务机构,是社会的“医生”。那种把法院视为专政、镇压、威慑职能的观念是不合时宜的。

       实际上,我们的法院在某些方面,仍然承继了古代衙门的某些观念。在诉讼当中,审判员有时也表现出“法官”的官样。审判台是那样的高,法官的椅子也是如此,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现代审判制度的理念应当是贴近社会、贴近民众,而不是高高在上。在法治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改革中,贴近社会是其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之一。降低诉讼费用,缩短审理时间,简化诉讼程序,使程序和审判行为能为大众所理解,使审判语言大众化或平民化,这都是贴近社会,亲近民众的具体措施。在一些国家,法官们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已经从高高的审判台上走下来,与当事人、律师围坐在圆桌旁和声悦色地讨论民事纠纷的解决,即所谓 “round table trial(圆桌审判)”。      

       也许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正在走别人已经走过的老路。例如,诉讼变得越来越来复杂,法律术语日渐专业化,法官穿上了法袍。虽然社会发展往往不能走捷径,“打提前量”,但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应当尽量避免走别人走过的弯路。应当注意,法治建设不仅仅是硬件设施的建设,更重要的是“软件”的建设,审判观念上的转变尤为重要。法院公务楼的建筑也应当反映现代审判的理念,使民众对法院有一种亲近感,司法具有一种亲和力,而不是以势压人,以威摄人。建筑表达了特定时期人们的意识,一定的建筑是一定历史的产物,建筑诉说的总是过去,但使用建筑的人们可以重塑未来。

                            原文发表于《法学》2002年第5期,发表时有删改

注释:
[1] [美]卡斯·哈里斯:《建筑的伦理功能》,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99页。
[2] 赵鑫珊:《建筑是首哲理诗》,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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