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研究

章武生: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生成条件——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与司法权威
2014年01月02日    原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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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路径: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生成条件——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与司法权威
章武生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先行的法治发达国家均有高度自治的、权威的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并对本国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之所以要求法官的素质要高、数量要精,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之所以能为公众信服和接受,是因为法官具有权威的地位。权威的确立,一方面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另一方面,还直接建立在由国家保障的尊严和荣誉之上。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比较容易获得和维持。这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都把其职业法官的数量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即使在近年来出现诉讼爆炸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对法官数量的增加亦非常慎重,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分流案件。

        在2002年7月召开的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我国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提出了“法官职业化建设”(这个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的总体目标,并制定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法官职业化作为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工作重点和发展方向。法官职业化建设命题的提出,摒弃了法官职业大众化的陈旧观念,是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历史性转变,具有里程碑意义。

        尽管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并得到了司法界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但在我国要真正实现还是一个长期和艰巨的任务。我国法官群体中虽不乏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整体上看,现有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要改变这种状况,实现法官职业化,除了建立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以保证新任法官的素质外,难度最大的问题是对现有法官的重组和分流,以及为法官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官数量较多的是美国,而美国案件是我国的几倍,法官也只有我国的七分之一,包括非正式的治安法官在内,仅有3万多名法官。英、法、日等国,每个国家仅有几千名法官。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21万的法官群体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从建构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群体和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来看,我国必须大幅度缩减法官员额。努力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从审级制度上看,我国法院各审级功能混淆并存有严重的非专业化倾向。因此,重新界定四级法院的性质和功能,按照现代审级制度的要求确定各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和任职要求是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步骤。只有我国法官队伍真正实现了职业化、精英化,并有了较为优越的任职保障,司法权威才有可能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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