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研究

孙笑侠:律师的什么主义?
2014年04月22日    《律师文摘》200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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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什么主义?

孙笑侠    复旦大学法学院    教授

       人世上可能再没有什么职业比律师更充满矛盾的了。这尤其表现在律师的职业责任方面的多重冲突。律师一方面要面对委托人,承担市场意义上的法律义务;一方面要面对国法,承担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要面对职业共同体,还要承担职业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在中外律师发展历史上,这三方面都曾分别被作为诠释律师职业性质的关键词。李学尧博士曾对律师的职业定位及理论基础作了研究,他分析了存在于各国的职业实践及理论之后,将律师职业定位的理论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国家主义,二是职业主义,三是商业主义。

       考察中外律师史,这三种定位的一些特点也是意味深长的。国家主义的律师职业定位大致扮演过或被解释为这样的形象:(1)国家法律工作者;有时还成为(2)政府的代表,所谓“官方律师”;甚至(3)阶级统治的刀把子。它具体表现为:法律服务产品由国家统一分配;律师事务所国营化;律师原则上是自治的,特殊情况下与国家或政府的意志存在特殊关系。

       作为律师当然最希望的是三方面都兼得,“商业主义”的对价道德、“职业主义”的技术垄断、“国家主义”的权贵地位,这样一来金钱、技术与权力三种最有诱惑力的财富都集于一身了。当然随着体制改革社会变迁,律师的国家公职身份被否定了,可是律师少了一份官方公职地位却还有两项财富可能被他拥有着呢!

       商业主义的律师职业定位大致扮演或被解释为这样的形象:(1)商人;(2)中介经纪人;(3)第三产业。持这种观点的律师数不胜数,其内在原理是:法律服务产品由市场决定价格、供需;律师业在特权和地位方面与其他服务性行业没有本质的区别;遵循等价交换的商业伦理,而无需承担社会责任。这样的原理支配下当然会出现唯利是图的律师。

       那么,职业主义的律师职业定位看来是最合乎人们先验的法治理想,这种律师职业定位大致被解释为这样的形象:(1)法庭的官员;(2)正义的维护者;(3)公共利益的代表;(4)公共阶层;(5)作为法官的律师;(6)法律技术员;(7)职业枪手。它遵循的规则是:(1)由一批获得执业资格的人垄断法律服务市场;(2)律师既独立于国家,也独立于当事人,对公众利益和普遍正义负有特定的责任;(3)遵循的是一种英雄式的伦理;或者(4)律师独立于国家,但对当事人负有积极辩护的义务,即在法律的范围内应当事人要求做任何事情;甚至(5)遵循的是一种对公众无责任的技术性伦理。可是这样的定位也是带来诸多问题的,比如律师职业技术性带来的异化,使得律师的职业满意度不断下降,比如容易被某些强势利益主体为实现自身的利益所利用,再如,它还会引发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的频繁冲突。

       因此这三种职业定位无论单独抑或结合,都不是最理想的,所以说律师职业是个矛盾体,是充满冲突的。中国律师一方面缺乏真正“职业主义”传统,另一方面,简单对价的“商业主义”又自发地到来,这就雪上加霜,律师群体在未塑造其职业荣誉感之前即已沦落或被认为已经沦落了。

       既然这样,不如结合中国道德文化传统,采纳西方律师制度的出庭律师、诉状律师这样的划分(英美法系作这样的划分,是否具有某种明智选择的鲜为人知的背景?),加上某些国家已有的官方(政府)律师这样的制度,我们可否对我国现有的律师进行分解?即在我国区分三种执业范围的律师,即法庭律师(以技术主义为原理的)、诉状律师(以商业主义为原理的)和政府律师(以国家主义为原理的)。这样是否能够解决律师职业角色的人格分裂和冲突?也便于梳理职业责任关系并建立职业内部的伦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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